一、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状况与制约因素
二、我国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类型及成因
三、我国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汽车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加,消费者对于汽车信贷的需求不断提高。而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该业务的主体主要涉及银行、汽车经销商、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各主体在信贷业务过程中所承担职责及与消费者关联度的不同,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盈利运作模式可以分为三种:以银行为主体的直接模式,以销售商为主体的间接模式和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接模式。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有: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办理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贷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有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相比,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在经营品种的开发方面还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
在国务院公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还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可以预见,政府对汽车金融发展的大力扶持相关金融政策的出台将直接促进汽车市场的购买力。
目前我国汽车贷款比例低于20%,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中国汽车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中国消费者选择贷款购车的比例在10年后会增加到40%至50%,按此保守估计到 2025 年,我国汽车金融行业会有5500亿元左右的市场。如果中国同美国人一样,二个人拥有一辆汽车,那我国的需求量是多大啊……。
除了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与其他国家消费贷款在数量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之外,我国汽车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违约率高,风险难以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与我国汽车金融业务起步较晚有关,但是这也为《信用卡消费贷款》提供的机会和空间。本文通过对中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环境、汽车消费群体特征分析,解析现在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进而为杭州宝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的合作,创新合作模式,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本文通过对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的介绍,提出了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状况,对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从市场与银行的角度,提出一些关于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的想法及观点。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 、风险管理、 风险防范 、 商业银行
一、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状况与制约因素
(一)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以金融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为主要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出现。
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被批准成为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银行。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有中资商业银行都可以开办消费信贷业务,汽车消费贷款进入了群起纷争的阶段。汽车消费贷款到目前,开展时间并不算长,尚处于不稳定阶段,在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它的认识和了解都不够,加上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健全,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所以最初一年的发展是比较缓慢的。2003年10月3日我国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并在同年底,首批3家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筹建,分别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004年8月17日中国人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取代了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至此国内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从无到有,从单一的车有银行与到专业的外资汽车金融机构加入,国内汽车贷款市场迅猛发展。所统计2002年全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年增长额比2001年的年增长翻了三倍,截至2004年12月末,我国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已达到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个人贷款余额的10.2%。逐渐形成以商业银行为主,专业汽车金融机构为辅,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其中的格局。
2004年之后,汽车贷款发展速度明显减缓甚至出现了停滞不前的局面,2004年-2006年属于萎缩调整阶段,截至2006年末,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降至2004年的51.6%。而2006年至今,属于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三足鼎立阶段,可相对于2004年前的快速发展期,还是相对萎缩的。2008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汽车贷款的比例从2004年底16%下降到2008年的8%。统计显示,2008年我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是3万亿元,是汽车消费贷款的19倍,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贷款余额大约仅占银行贷款总规模的20%左右,这样的的话,汽车消费贷款还不足贷款总量的1%。尽管相对其他个人贷款,汽车消费信贷的增速甚缓,但毕竟其整体还是处于一个平衡增长的趋势,2009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这也有效刺激了国内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使我国汽车信贷贷款余额延续了增长的态势,2010年底,银监会更是批准设立了10几家汽车金融公司,由此可见,汽车消费贷款已然成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柱,但其发展态势还远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繁荣局面。
(二)制约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消费国,但贷款购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尚不足20%,汽车信贷市场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迹象。
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启动汽车消费需求,是推动我国汽车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但我国尚未形成有利于消费信贷的大环境、消费信贷法规缺失、主管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不均衡等是影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因素。
购车环境与消费环境不配套。除去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对汽车消费收费。据调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车辆购置费之外,有23个省级政府在购车落户环节外又加收了各种不同名目的收费,平均收费相当于车价的8.6%,同时在许多城市,由于停车场地少、停车费用高、汽车服务业不发达等原因,常常出现私人汽车不如出租车方便的现象。
缺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在我国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性质,几大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又自成体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车金融公司还未形成规模,致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不能有效展开,尚未开放的市场体系严重阻碍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由于多方面原因,国家对汽车消费信贷不够重视,现行的管理体制主要还是依靠金融行业的部门管理,消费信贷基本上还是作为金融业务的补充而存在,难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和产业。这使得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空间受到严重制约。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物业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三种。但目前房产抵押需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汽车抵押需到车管所登记,手续繁杂;依据《担保法》,学校和机关不能做担保,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企业大多不愿意提供担保,私人企业原则上不能做担保,而致使贷款人无法按要求申请银行贷款。消费信贷法规的缺失使得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缺乏法律保障。为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发展,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的《消费信贷法》,而我国不但没有一部专门的《消费信贷法》,个人信用立法也缺失,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同时,目前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汽车消费信贷的规定主要是偏重金融领域,在车辆抵押和登记、违约处置等诸多非金融环节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面临法规保障不力,束缚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不健全。汽车信贷市场的良好运转与发达的个人信用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征信体系,但存在着覆盖面过小、涉及金额过少、项目不完善等问题,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条件下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成为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扩大规模的最重要原因。
缺乏适宜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模式,即银行直接面对用户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另一种模式是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模式,即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面对用户,能够提供比银行更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这两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在目前政策约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促进汽车信贷规模迅速扩大。
二、我国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类型及成因
(一)我国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类型
风险一般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对汽车消费贷款来说,风险一般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而导致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安全等所产生的威胁。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政治风险是指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敁,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债权人可能受损失的风险。在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因素里政治因素较少。
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从而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我国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1、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
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的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运输市场的动力与运量失衡,是货车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再者是在客车运输市场,由于近几年来客车运输竞争较为激烈,并且受到航空降价、铁路提速、私家车增多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其赢利能力大幅度降低。许多营运车按揭客户在扣除成本后,基本上没有利润来归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长王再祥通过研究发现,营运车的风险比个人风车的风险平均要高20%-30%左右。从总量上来看,出现违约的现象比个人消费贷款这一块比例提高。并且一旦出现坏账或违约以后损失和影响要比个人购车要严重,工程建设中大量的欠款也是造成汽车按揭风险的原因。
汽车价格不断下降也将会给汽车消费贷款带来风险。虽然现在我国汽车产量已达到四五百万辆,排名世界第四,但生产的集中度却远远不够,产品的成本还有较大的降低能力,这就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国产汽车的降价趋势难以逆转。而随着关税的降低,进口汽车的价格在不断下降。车价快速下跌,有的车型还差一两年的还款期,已付的车款就够同款车的最新的车价了,这严重影响了贷款人的主动还款意愿,道德风险大量产生。在此情况下,如果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进一步收缩,坏账率有可能还会升高。
此外,贷款者收入水平不稳定,还款能力存在风险。近几年新增的汽车消费信贷的贷款人大多数都是年国人,他们一般流动性比较大,不易进行贷款的跟踪管理,而且其未来收入水平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一旦收入水平下降、甚至失业,就可能会发生无力还款的现象。
2、社会信用缺失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贷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目前制约个人汽车消费借款业务信用调查存在四个瓶颈:一是无法核查借款者身份证的真假问题;二是无法核查借款者有无犯罪纪录问题;三是无法核查借款者的收入状况问题;四是无法核查借款者有无不良信用问题。我国目前存在部分车商诈骗的现象说明我国的信用缺失较为严重。
3、金融产品结构冰合理带来的风险
履约保证保险期限限制了借款期限。按照今年4月1日公布的车贷险规定,车贷险期限规定不超过3年。在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承保风险,全面缩短了机动车辆履约保证保险承保期限,对于价值10万元左右车辆的承包期限,一般由1.5-2年缩短到1年,价值20万元以上的车辆承保期限由原2-2.5年缩短为1.5年,根据借款期限不能超过履约保险期限的规定,借款人的每月负担加重不少,很有可能出现不能及时偿还银行借款的情况。据该个贷中心汽车消费借款调查可知,该中心汽车消费借款大部分集中在2-3年,虽然规定可以办理5年或以上,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很少同意5年及以上的。
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借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借款、汽车消费借款等主要消费借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银行没有对不同的汽车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如没有专门针对工程车和营运车的金融产品,而是和家庭轿车消费借款的金融产品及其模式,没能有效的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
在于发展此业务之前,先期基础工作没有做好,没有深入研究从贷前调查到贷后管理中每一个环节的风险点。对各类车型风险、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准入条件、与汽车经销商所签定的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查等风险点的认识与把握出现问题。基本险在原保险公司续保等没有在借款发放时事前防范,而车贷属管理密集型、清收劳动密集型业务,点多面广,导致贷后管理难度加大,保证保险大批失效;车辆出险后抵押物受损,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在什么情况下银行有权用于提前收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给借款人没有仔细研究,而是简单地认为只要借款人不欠款就可以给借款人,导致借款人为了领回大额理赔款临时制造不欠款的假象,而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每一次车险事故的发生都会造成抵押物价值的部分缺失,即使不欠款也应采取法律措施,“公正提存”,以避免未来抵押物残值不足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汽车经销商的担保责任和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责任纠缠在一起,合作协议中称保证保险先赔偿90%,其余10%由经销商承担,而该行保证保险大部分失效,经销商便以银行先找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找我们承担责任,保证保险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的为由推诿,致使经销商的担保责任无法履行,银行债权被悬空。所有这些重要环节没有过事前研究透彻,就盲目上马,在当时车贷一片繁荣蓬勃发展的假象下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为日后埋下了隐患。
银行贷款审查流于形式。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料共享。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汉有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
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借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借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借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无固定职业客户发放金额高达数拾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过度竞争,放松贷款条件,造成风险隐患。面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激烈竞争,各大银行不断放松贷款需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延长还款期限。甚至在恶性的竞争下,为争取客户加快贷款办理速度,而放松了对贷款人和经销商的审查,给不良贷款造成可乘之机,给银行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迅速增长的同时,很多银行的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所购车辆的发动机等重要信息末能及时确认。贷款逾期后末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促使措施,以致进一步扩大风险。汽车贷款点多面广分散的特点又使得车辆基本险续保工作在贷后难以开展和补救,因此车辆基本险续保失控,导致大批贷款人在第二、三年车险报单上没有批注“该个贷中心为第一受益人”,车险理赔款流失,无法归行;导致大批借款人续保没有在原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大批失效。即使保证保险有效的借款,也因重放轻管,而索赔和贷后管理工作量非常大,信贷管理人员又严重缺乏,导致当借款人拖欠贷款三期以上时没有过将有关保证保险索赔的手续及时提交保险公司。
其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存在很多,一是从内部管理上没有建立起与个人消费贷款要求相适应的信贷管理体制,一些银行不同程度存在着“私贷公用”的现象;二是客户及车型结构差,在对客户的选择上,层次相对低,造成营运性车辆不良贷款占个贷中心汽车贷款的四成,加大了营运车辆的还款风险;三是在对经销商选择上把关不严,在经销商评级、授信、准入退出等管理上,缺乏系统完善的制度办法;四是过度依赖保险公司发展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行在业务开办前期推动了把握客户准入条件的主动权;五是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环节多、内控不到位,在银行与购车人中间存在经销商、保险公司、担保人、交管、证明单位等多种环节和法律关系,管理部门的重点不同,部分行业务管理平台没有搭建好,管理制度不落实;六是电子化系统存在较多问题。
5、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借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6、第二还款来源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国内尚末有《消费贷款法》,而《担保法》中还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有关规定,抵押物登记、变现存在法律障碍。按照规定,借款人如连续6个月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但需经贷款人同意,否则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的问题很多,特别是遭遇贷款因下岗、失业或收入大幅下降等因素影响还款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对银行不利。
同时由于个人资信评估欠佳,符合条件的担保人难以找到。在实际操作中,较优为普遍的是以汽车经销商为主要担保方,经销商在银行存放一笔保证金,一般是几百万元,如消费者无力还款或不还款,则从中扣除。这种担保形式实际上存在着极大风险,因为经销商一般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而其担保金额却动辄几亿元,远远大于其本身的资产,一旦遇到风险则无法偿付。此外,经销商有可能制造虚假购车合同骗贷,当达到一定数额后,就突然清盘不干,银行就此遭受巨大损失。
当购车人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时,除了将所购之车作为抵押物外,还要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车贷的保证保险,从而,保险公司也变成了扮演保证人的角色。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预料到汽车消费贷款如此大范围的违约,根本没有考虑过大批量的赔款,而且,有些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就利用了他们的职务之便去协助诈骗,导致大量的恶意骗保,最终使保险公司损失惨重。
汽车消费贷款不同经营模式分别存在一定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一般存在:银行+保险公司、银行+抵押+车商回购担保、银行+抵押+保证金、银行+担保公司四种模式。
银行+保险公司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过度依赖风险转移,无视了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缺乏进行有效信用评估的动力,放贷前往往不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调查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该种模式下违约现象屡屡出现,有些保险公司的赔付率甚至超过了300%。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对车贷险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有的甚至停止该项业务。
银行+抵押+车商回购的模式,银行虽然把车商捆在一起,并且银行的审查相对要严格一些,风险相对较小一些,但由于保证金比例相对较小,仍然存在部分车商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只要是上门的客户便千方百计拉住,即使客户条件差,不符合贷款条件,经销商也会帮助其想办法粉饰,套取银行信用。如有的客户交不起首付款,经销商便虚开改装费发票加入车价中,通过增加贷款额度来解决。指望其从银行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优选客户是矛盾的、根本不现实的。督促借款人第二、三年在原保险公司续保以保证保险的有效性,且在保单上注明“该个贷中心为第一受益人”,这项工作本是银行的职责和义务,若寄希望于经销商去做,那么经销商只会百般迁就借款人,不管在哪个保险公司入车险,只要入了车险就行,其目的只有一个:取得保险公司的高额返利,而不会严格按银行的要求去做,维护银行权益。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寄希望于经销商催收、垫款、扣车、处理抵押物,更是空想。经销商下乡清收只是为了要回借款人欠自己的款项,甚至截流客户的月还款,垫款只是垫付那些容易收上欠款来的客户,或者是将以前截流的银行月还款交给银行而已,目的是求得与银行的继续合作。从以上种种环节的分析可以看出,经销商所做的一切工作貌似在帮助银行调查清收,其实是从中谋取暴利。可以这样讲,在所有的车贷关系人中,经销商是玩转车贷市场的佼佼者,其暴利渗透在各个车贷环节,垫首付款收取高利贷、入车险收回扣、收取管理费、收取滞纳金、收取扣车费、代借款人理赔车队从中得利、变卖车辆赚取差价。银行若将这些本属于自己的职责交给经销商做,其结果必然是权利的丧失、责任的追究。
银行+抵押+保证金的模式,是在保险公司退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后,银行采取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方式的风险相对更大,银行在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上的手续就更严格一些,该种方式一般要求客户在银行存入10%的价款作为保证金,然后再贷6成给客户,客户实际取得的只有5成的贷款。相对来说,这种方式对客户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即使车价出现下降,银行完全可以追偿回损失,其贷款真正出现风险的情况很少。
银行+抵押+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模式,初期是由各汽车经销商以套利为目的发起的车贷担保公司的不规范市场操作,更加速了信贷市场的诚信风险。致使些后在武汉、北京、四川等地相继出现重大汽车信贷诈骗案件。因此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没有能大面积的开展,但与此同时,一部分担保公司经营管理较为完善,且具有专业的清收队伍,其代偿额相当低,也没有欠银行一分贷款。因此从长远来看,担保公司保证担保仍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方式,但必须选择那些经营状况好、信誉好、担保实力强的担保公司。
三、我国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
1、完善银行汽车消费借款的管理制度
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管理制度是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汽车消费贷款的管理制度包括贷款准入制度、贷款审查、审批制度、贷后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等。
银行应该对各类汽车的价格水平及其走势密切关注,防范由于价格波动带来的贷款风险。对于借款人购入车辆的价格,应该准确核对,避免由虚报高价而引发风险。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后的定期、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2、加强汽车消费借款的审查管理
汽车消费借款的审查管理是风险控制的主要环节,商业银行应该建立“量化分析、经验与实地调查”三者结合并综合分析判断的借款审查方式。同时在资信评价方面,更加注重个人资信条件与担保条件相结合的原则,而不是设置一道让多数借款人难以逾越的固定“门槛”,要求不同资信等级的借款人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担保条件,这样既可以满足尽可能多的申请者和借款申请,又能够确保资金的案例性,无疑,这种市场灵活性在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并使业务的规模化发展成为了可能。
3、进一步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
汽车消费贷款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贷款逾期后的管理。银行应该根据相关信息判断客户的逾期性质与级别,对不同的逾期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同时,明确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贷款人履行偿还欠债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
加强对贷款发放后的稽查和管理。在发放汽车消费借款之后,应该与当地车管部门联系,核实借款人所购车辆的处置情况,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此外,还应该与保险公司、其他银行加强沟通,防止借款人一车多贷、一人多车多贷的现象。加强对贷款抵押品的检查和借款人经济能力的跟踪调查,密切关注抵押品和借款人经济状况的变化。做好不良借款催收和资产保全工作。
(二)有效细节汽车消费市场,实行区别对待
1、对不同类型的汽车消费贷款实行不同的政策
根据汽车消费贷款的经济及其教训,我们应该对不同类型的汽车消费贷款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
2、对不同价位的汽车消费贷款实行不同的政策
对过去的消费贷款的分析,我们发现不同价位的汽车消费贷款其风险程度也不相同,根据汽车消费贷款的违约情况分析,低档车和高档车违约率较高,而中档车违约率相对较低。因此,我们应主要支持排量在1.6升以上,百公里油耗达到国内平均水平,8-50万元,符合国家安全、节能、排放法规的中档轿车,对高档车和低档车要提高其贷款的首付比例,或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
对不同品牌的汽车消费贷款实行不同的政策
即使在价位相同或相近的汽车中,不同品牌的汽车消费贷款的违约率也不相同,其主要原因为不同品牌的汽车降价空间不一定相同。因此,我们应研究不同品牌的汽车降价的可能性及其在消费者心中的价值如何,分析不同品牌的二手汽车变现的情况,来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实行不同的汽车消费贷款政策。
(三)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与多方合作关系
1、加强对借款人资格的评估
设置合理有效的指标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评定。重视贷前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完善评估方法。信用评估是降低汽车信用贷款风险的关键。目前对个人信用评分的主要指标包括其申请人的职业是否稳定、其年龄状况是否合理、现在的个人及家庭综合收入状况是否充足、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个人及家庭的现有负债情况,个人及家庭能够提供的还款能力、客户以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同时银行可根据不同信用情况设计不同的贷款条件和风险防范手段。
重点营销具有偿还能力的优质客户。一般来说收入较高的行业或职业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也是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力量。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通讯、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行业;收入较高的职业有企业中等级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注册会计师、律师、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加强对车商的合作与管理
对车商的实力和信誉进行评定。以往的经验表明,车商的实力和信誉情况对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风险控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对车商的实力和信誉情况进行认真的评定,对不同评分的车商进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对车商合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银行应该对车商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其原因,对有可能影响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时,要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适当的资产保全措施。
选择部分有实力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
目前担保公司就汽车消费贷款与银行合作,既有成功的安全,也有失败的案例,因此简单的否定担保公司的作用是不可取的。担保公司可以在贷款调查、贷款车辆管理、贷款追偿方面形成较强的专业优势,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及其经营成本。另外,担保公司是直接向客户收取费用,不会影响银行的收入及其利润,因此,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与专业的担保公司合作应该是较佳的选择。但是,银行也必须认真考察担保公司的实力情况及经营状况,防止那种由车商组成的专为销售车辆成立的担保公司恶意担保的现象,要对担保公司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担保公司的管理水平、风险防范措施、不良贷款的追偿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选择部分保险公司进行合作
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是一种长期趋势,它包括保证保险的合作、车辆保险的合作、借款人人身保险的合作等方面。从2004年4月开始,保险公司实行新的保证保险规定,其中加大了银行的审查责任,增加了保险公司免责条件,因此,目前还没有大规模的办理。此外,银行因汽车不良借款向保险公司追偿也是保证保险不能顺利开始的重要原因。
(四)采取多种有效的担保方式并加强人员培训
对不同的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根据客户的信用评分不同,银行可以对不同的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推行个人保证担保的形式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健全,借款人违约的成本较低,因此银行大部分汽车消费贷款都是采用抵押方式,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汽车由于流动性较强、价值变动较大,其它抵押物的变现成本也较高。给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个人保证担保的违约率相对较低。这是因为提供保证担保的一般都是借款人的亲戚或朋友,借款人的信用意识会有所增加,即使产生风险,银行也可向担保人追偿,相对来说,银行寻找借款人的机会要大得多。当然,银行也必须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要求至少达到一定的信用评分以上才行,防止联合骗贷情况的发生。
3、加强对银行员工的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素质
银行员工的素质也是影响汽车消费借款风险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以前发生的汽车消费不良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可以通过银行员工素质的提高而避免的。
(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
应尽快扩大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涵盖面,建议由央行牵头,各级政府部门协助,组建社会认可的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事务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机构、税收、交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合理评价借款人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有效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管理。
现有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框架,但还应逐步完善和制定《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征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约束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为消费者建立一个良好的购车消费环境,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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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方向:银行信贷管理
论文大纲:
一、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状况与制约因素
二、我国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类型及成因
三、我国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