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3
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42.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历史..................................43.机动车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54.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64.1汽车保险的现状.........................................64.2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64.3产品多样化.............................................64.4监管方式将发生变化.....................................75.汽车保险费率改革........................................75.1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75.2根据车辆的不同情况厘定费率............................85.2.1不同品牌的汽车适用差异化费率(从车原则) ..............85.2.2不同驾驶人的同种车辆费率差异(从人原则)...............85.3新的费率制度和条款相匹配...............................9
6机动车辆保险的创新.......................................96.1我国汽车保险创新的现状.................................96.2根据市场需求修定车险条款...............................96.2.1新《道路交通法》的出台需要条款调整.....................96.2.2根据车型制定差异化条款..............................106.2.3规范条款免除责任的内容和形式........................107.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所需条件.........................117.1建立完备的制度,明确责任...............................117.2灵活的市场反应和风险防范、控制、分解能力................117.3强大的资金支持........................................117.4业务的整合............................................11
内 容 摘 要
保险公司的首要任务是保险业务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它占到了财产险业务的60%以上,是市场上几十家财产保险公司空前激烈竞争的焦点。本文主要从机动车保险的费率、产品责任、营销方式、理赔质量等方面,谈谈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
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
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志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2.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历史。
由来
世界上最早的一份汽车保险出现在1898年的美国。美国的旅行者保险有限公司在1898年给纽约布法罗的杜鲁门马丁上了第一份汽车保险。马丁非常担心自己的爱车会被马冲撞。美国全国只有4000多辆汽车,而马的数量却达到了2000万匹,马车仍然是主要的交通工具。在100多年之后,美国有2.2亿辆汽车,而马的数量已经减少到200万匹。一个多世纪前还被视为新鲜事物的汽车保险已经成为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最早保险
最早签发机动车车辆保险单是在1895年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为10英镑到100英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可以在增加保险费的条件下加保。
车险的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2009年来,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中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一,到2011年末,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一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汽车保有国。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5亿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7872万辆,增长20.4%,民用轿车保有量4962万辆,增长23.2%,其中私人轿车4322万辆,增长25.5%。由于汽车数量的猛增,与之相对的车险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2001年中国车险保费为421.70亿元,车险行业首度扭亏为盈。到2011年,国内车险的保费收入达到3504亿元,同比增长16.66%。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从中国来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车保险已经成为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当前,在国内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到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经营的盈亏,直接影响到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保险公司135家,保险中介机构36家、其中大部分已经开展了汽车保险业务。市场竞争将愈发激烈。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人保、平安和太保车险保费收入市场份额分别为36.54%、18.63%和13.53%,三者合计占比68.70%,比2001年三大车险公司94.46%的市场份额下降了25.76个百分点。
汽车保险行业市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当前,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中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危险事故的大部分,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以保证在车祸事故中,受害人正当权益得到保障。比如交强险就是以保证第三方的权益为目的险种。而中国比较有名的汽车保险公司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人保财险等。
3.机动车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萌芽时期
中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中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中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 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发展时期
中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 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中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
4.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
4.1 汽车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收入占财产险60%左右,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我国保险制度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统一制定。各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没有什么区别。现有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意外伤害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陪特约险等,都是随车的且选择范围较小。
4.2 汽车保险制度改革
2002年8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改革后,车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下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亦同。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监会审批。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亦同。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另外,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同时废止。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2.3产品多样化
由于实行费率自由化,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各保险公司争夺顾客的竞争将日益激烈。与此同时,顾客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需求也逐步走向多样化。这必将促使保险公司顺应环境变化、市场变化、顾客需求的变化,纷纷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出在保险费率和产品内容上存在差异的保险产品,从而出现汽车保险产品多样化的新局面。
以日本为例,1996年日本政府推行金融制度改革,保险业开始实行放宽限制和自由化。1997年AIG属下的AMERICAN HOME保险公司设计开发出《风险细分型汽车保险》,这种保险产品根据每个驾驶员的危险度出示保费,除了考虑现行的汽车种类,事故经历等因素外,还把年龄,地区,性别,车辆使用目的等作为新的费率计算因素。这样危险度较低的驾驶员的保险费很低,最多的可以降30%。SECOMU东洋财产保险公司从1998年12月起开始直接销售《成本返还型汽车保险》,这个保险产品因节省了支付给代理店的手续费,价格比较低廉,与过去的保险产品相比,所有投保者的保险费大约降低了20%。
2.4监管方式将发生变化
这次改革将使过去的“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保险公司执行”的方式转变为“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条款、费率,监管部门审批”。保险监管部门将由原来的费率制定者转变为真正的监管者。各保险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这次改革中,保监会就要求保险机构收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应将车险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保险公司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应通俗易懂。其中,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保险标的范围;(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3)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4)保险责任起讫期;(5)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6)赔偿处理;(7)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8)诉讼管辖权。而且,保险机构申报或使用的车险条款或车险费率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批准或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1)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违反保险原则;(4)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5)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6)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7)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由此可见,监管重点将是保险公司的偿付力、要求保险公司提高透明度、督促保险公司间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等。[2]
5汽车保险费率改革。
5.1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
保险费率市场化简单地说就是由保险市场决定保险费率。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产品供需状况、根据对产品损失数据的收集分析、公司资源状况和其经营目标策略,在符合定价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独立的厘定费率。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保险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竞争的加剧,使费率市场化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欧美各国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情况看,除了法定责任保险外,其他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大多经历过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监管,再到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为市场调节的发展过程。过去以保守著称的日本财产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也不得不改变统一定费的做法,实施费率市场化[3]。
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保险市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多年来其保险费收入一直位居财产保险业务的首位,近几年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业务总保险费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时,该险种也是财产保险领域发展时间较长、种类较全、管理相对规范的险种,因此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实施费率市场化的试点对象。2001年3月,保监会选择深圳市作为试点城市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同年10月1日,保监会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具体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制订的基准费率,依据风险因素、安全记录和自身的管理情况,自主地制订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经试点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开始实施。2002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使用。”此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以机动车辆保险为突破口,已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实现市场化的目标需要相应的条件和配套措施。
5.2根据车辆的不同情况厘定费率
5.2.1不同品牌的汽车适用差异化费率(从车原则)
世界各国车厂众多,不同厂家生产的车辆特点不同,车的安全性能也不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美国、欧洲地区车辆非常注重安全性。日本车的性能较好,但安全性要差于美国和欧洲车辆。韩国汽车在世界上也有一席之地,但在安全性和性能方面要弱于美国、欧洲及日本车辆但好于国产车辆。整体而言,厂牌的风险排列情况如下:美国、欧洲车<日本车<韩国车<国产车<其它车型,现在我国合资生产的某些车型在质量、性能上已经超过韩国生产的某些车辆。因此,评估机动车辆风险要考虑同一行驶区域、同一使用性质条件下不同厂牌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和费率上也因有所不同。目前车险费率划分标准是按车辆的座位或吨位划分,不是很科学。比如,6座以下轿车适用同一个费率,这是一个很粗略的划分。在6座以下轿车中有高档进口轿车、中档车和低档车,车辆性能差别很大,
低档车性能差,收费偏低,高档车性能好,使用同一费率,不能体现其较低的出险率,因而费率和车型不匹配。同样对于货车按吨位划分,2吨到10吨是一个档次,费率是一样的,也是不能体现车辆的品牌效益。建议在制定费率使用品牌系数,高档车享受优惠的费率,低档车适当提高费率,使费率反映风险状况,也体现费率制定的公平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制定费率以后,可能出现大众系列的车辆和别克系列的车辆收费不同,这正是合理的地方[4]。
5.2.2不同驾驶人的同种车辆费率差异(从人原则)
现行车险费率在驾驶人的工作经验方面有所体现,驾龄不同享受的费率优惠不一样,这还不够。应该对驾驶人进行细分,例如性别方面、年龄方面、从事的职业方面,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等原则。据一般统计,女性驾驶员比同龄的男性驾驶员安全系数要高,费率应该下浮。24岁以下的年轻人,因为年轻气盛,性情不稳定,往往喜欢开快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54岁以上的老年人,驾车速度相对较慢,但因反映速度较为缓慢,也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但是导致的交通事故比例较小,一般均为小事故:24-54岁之间的中青年人,生理上具备优势,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分析和判断能力较强,具有稳健的心态和较强的责任感,驾车相对安全。用于上下班的车辆要比外出的车辆风险低,费率也该有所区别。当然具体浮动多少,需要车险精算做好技术支持。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行业在这方面的工作有待加强[4]。
5.3新的费率制度和条款相匹配
费率的高低与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关,保险责任由条款来确定,公平合理的费率应该和条款相匹配。目前存在的情况是费率在制定的时候因为考虑风险不全面或技术有限,出现不匹配,或者是在操作的时候因为参与恶性竞争造成两者的不匹配,这些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各家的车险费率虽然千奇百怪,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是对保户来说,保户只看最后要缴纳的保费。保户在投保的时候,车辆的价值是确定,选择的三者险的限额是确定,包括选取的附加险在内,在同样保障的情况下,保户一般会选择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除非个别公司的服务特别优秀或保户对那个公司情有独钟。保险产品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是价格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弹性系数远超过1,价格下调可能销售量增加很多,价格上涨可能销售量剧减。可能一家公司不会价格经常调整,但相对于其它公司而言价格高低直接影响其保费收入和承保利润。因此在产品定位时,对于主打产品在定价策略上采取薄利多销,规模取胜,价格略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的考虑的风险因素要全面准确,销售过程也要考虑风险成本,不要一味地降费参与恶性竞争。制定适合社会、适合市场的条款,厘定合适的费率,保证公司业务的稳健发展,使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
6.机动车辆保险的创新。
6.1我国汽车保险创新的现
随着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以及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放开,过去那种单一车险产品结构已被打破,各公司纷纷推出了有特色、有创意的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如果我们将过去严格管制下的车险保单作为“传统”的标准的话,目前我国车险市场中存在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基本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出现了很多的附加险及特约承保条款。如人保的特约求助险,太平洋财险的沿海气象灾害险条款,华泰财险的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等等。保险责任扩展得更为宽泛,同时为投保方提供的服务也更为周到。
第二,在费率厘定方面,考虑到了更多的从车从人因素。如华泰财险从人和从车原则有8个定价系数,包括驾驶员的性别、年龄、驾龄、安全记录、肇事记录、团车数量、行驶里程和车龄系数,而平安财险在车险定价中设立了11个定价因素。
第三,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如人保、平安财险等公司采用绝对免赔条款,平安公司还针对不同情况对免赔额度进行了细化。
第四,将车险与其他险种结合起来销售。如人保推出的车险与意外险创新组合系列产品———“如意行”,还有一些公司已经将家财险同车险进行捆绑销售。这些创新组合一方面推动了车险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其他险种的销售起到了促进作用。
6.2根据市场需求修订车险条款
6.2.1新《道路交通法》的出台需要条款调整
车险条款作为车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反映了市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状况,新《道交法》出台,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要求有很大改变,要求车险条款作出相应变更。据目前的初步指导思想,强制三者险的保额为52000元,其中人身伤亡为5万元,财产为2000元。车辆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在强制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负责。这些都要求新的车险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划分承担责任,避免理赔时的纠纷。新交法的出台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方面的限制条件更加严格和细化,对与新交法不符的内容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新交法在机动车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否定了“撞了白撞”的说法,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样一来就从总体上规定了机动车拥有者一方必须负起事故的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比原先承担更大的责任,支付更多的赔款。对此.本人建议在条款中增加绝对免赔额或提高费率来避开过多的风险。为减少由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新交法允许“私了”。这无疑有利于“排堵保畅”,但同时也给车险经营带来了挑战。因为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率将大大降低,从而为理赔的定责定损工作带来更多困难。而由于小额赔案在车险赔偿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因此不把好可以“私了”事故的理赔关,保险公司的经营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也需要根据新法规调整车险产品。此外,新交法中关于对获得检验合格证的新车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对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驾驶员延长驾驶证审验期等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执行验车承保制度;关于抢救受伤人员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为抢救事故伤者提供更周到的服务,特别是对于那些资金困难的客户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如医院慰问、预付赔款、快速理赔等,这些也要在条款中明确。
6.2.2根据车型制定差异化条款
目前车险条款是一个整体条款,适用不同的车辆,只是根据不同车型设定区别费率,体现风险状况不同,没有针对不同车型开发差异化条款。例如,轿车、货车和大型工程用车适用同一保险条款,毕竟这些车辆的风险点不一样,保险需求不同,应该有适合自己的条款,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建议开发不同的条款,针对轿车的风险状况和使用性质,制定轿车条款;根据货车的情况制定货车条款,主要是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对于工程车,其主要风险一般不在行使过程中,在作业的时候风险较大,目前机车险条款没有这方面的保障,正是没有个性化条款的体现,需要针对工程车施工中的风险制定条款,行使过程的风险可以少考虑或不考虑,主要考虑作业风险,根据风险情况确定保险责任和费率,体现风险和收费对等[5]。
6.2.3规范条款免除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针对索赔过程中出现的免责不清问题引起的诉讼,建议车险条款免除责任作以下规范: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方面:
第一、责任免除条款的拟定必须符合《保险法》和其它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即责任免除条款内容的各个事项必须齐全,免除保险责任的界限应该清楚。
第二、理论和实际应该衔接。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形式方面:
第一、将投保单与保险条款连体印刷,这样对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就能看到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对保险条款的文字实行双色印刷,即条款一般内容使用黑体字体,责任免除条款使用彩色字体印刷。
第三、在设计投保单或保险单的正面内容时,留出空格便于保险人用彩色字体注明:本保险有责任免除的规定,请保户认真阅读后再决定投保事宜。
第四、在投保单或保险单条款的责任免除处留出空格加盖“该险种责任免除条款只xx(投保人签字)完全同意”。
7.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所需条件。
7.1.建立完备的制度,明确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需要成本,具有很高的风险。当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失败了,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公司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就目前的公司制度,责任人非常不明确,错误不能及时纠正,甚至有人借机大捞了一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当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成功了,又由于知识产权保障制度不到位,其他公司盗版严重,自已损失惨重。所以公司越是要求改革与创新,死亡可能就越快。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与创新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建立完备的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了可行性研究,还要做不可行性研究,坚决不做赢得起但却输不起的改革与创新。
7.2灵活的市场反应和风险防范、控制、分解能力
市场千变万化,时机非常重要,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失去了机会,就失去了市场。灵活的市场反应和风险防范、控制、分解能力,对于各财险公司应对目前高速发展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至关重要。
7.3强大的资金支持
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时间长,专业性强,要有一支强大的研发团队,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没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与科研力量,难免变成空中楼阁。但目前绝大部分的新建的“小财险公司”,资金实力不足,研发团队也不过十几人,一味要求他们承担“自主创新”的高风险,确实强人所难。
7.4业务的整合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赢利能力每年都在下降,是不争的事实。财险公司的发展思路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如上市集资,扩大投资规模等等,寻找与机动车辆保险有互补作用的业务,进行业务的整合,反过来对机动车辆保险进行改革与创新。
参 考 文 献
[1]商业车险新规征言 零整比或成保费确定依据 .搜狐理财 [引用日期2015-02-9]
[2]汽车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影响,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刘国新 陈云光
[3]赵苑达.《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意义、问题、建议》《金融与保险》2005.5.
[4] 侯晓玲.《人保车险改革再思考》《人民法院报》2004.N.16.
[5]赵兴凯 ,赵苑达.《保险理赔案例研究与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