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保险………………………………………………….3
传统人身保险………………………………………………..3
新型人身保险………………………………………………..4
二、人身保险的发展背景……………………………………………..5
三、人身保险的发展作用……………………………………………..5
(一)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5
(二)对企业的作用………………………………………………5
(三)对社会和国家的作用……………………………………..5
四、人身保险发展的优势……………………………………………5
(一)自身优势……………………………………………………5
(二)外在优势…………………………………………………..6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7
六、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8
内 容 摘 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作为三大金融行业之一的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保险的种类很多,各类保险都有其独特的竞争力和优势。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我们可以把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以社会主体--人--所面对的风险及其转移为研究对象。人身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
关键词:人身保险 保险发展 发展优势 发展趋势
论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不进行分配;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自从进入高房价时代以来,不少家庭争议的焦点都是围绕着房子的归属展开。按传统惯例,婚前买房一般都是男性,如果两人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但也有不少市民认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虽然照顾到了财产的私有,却忽略了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女性利益。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女性的权益丧失了原有的保护,特别是全职太太,面临的可能是“净身出户”的风险。当婚姻中的财产公证、约定、协议,成了具有市场经济色彩的契约领域,当财产开始成为最不稳定的婚姻链接,当“计算的婚姻”越来越多的时候,一种金融产品由于其具有责任、对未来的经济保障等特点而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保险的保障功能和理财功能日益被认可,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嫁房子不如有保障的爱情”让保险相较一般理财产品所没有的特殊保障功能凸显出来,重获年轻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视。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1、传统的人身保险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健康保险
健康险是指保险人因患病、意外伤害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身亡将会获得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购买健康类险种分为几个时期:
一为学生期,人在学生期时对周边事物非常好奇,但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够,且身体的抵抗力也差,这个时间段的学生最易患有疾病和造成意外伤害
二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这个阶段的人兴趣普遍广泛,参加的应酬,活动都相对比较多,而且经常由于工作原因熬夜、加班、出差等等,风险系数自然加大,再加上工作时间不长,经济能力普遍不是很高,所以应该除了社保意外应该购买一份医疗保险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主,配多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是因为这个年龄段保费低廉,可以为自己做一个长远的打算。
三是婚后家庭和老年化家庭,在婚后由于家庭的中心倾向于男性,而且工作的压力,环境的变化,心态的变化时刻都在影响着我们的健康,而40岁以后患有重大疾病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一旦患病,治疗经费将是一笔庞大的数字。
2、新型人身保险
新型的人身保险是指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
(1)、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分红,即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该保险是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种。
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三差”:利差、死差和费差。利差是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和预定投资收益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死差是预定死亡率和实际死亡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费差是保险公司预定费用率和实际费用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一般来说,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之间死差和费差差异不大,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收益。
(2)、万能型保险
万能人身保险具有弹性,成本透明,可投资的特征。保险期间,保险费可随着保单持有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变化,投保人甚至可以暂时缓交、停交保险费,从而改变保险金额。万能人身保险将保险单现金价值与投资收益相联系,保险公司按照当期给付的数额、当期的费用、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变量确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并且向所有保单持有人书面报告。
(3)、投资连接型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后,剩余部分直接划转客户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根据客户事先选择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的养老金数额。
二、人身保险的发展背景
早在我国古代就产生了预先提存后备,养老恤贫,互助共济以保生活安定的思想。萌生了对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性态的保险方法
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理论,:《礼记·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这种理论和保险的理论有很大的接近,都是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
第一份标准格式的人身保险保单是1583年由伦敦皇家交易所的16个保险行会的商人共同签发。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标志着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近代人身保险是由国外传入我国的,1899年成立的永宁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人寿保险公司,1912年设立的华安合群保险公司是早期华资人寿保险公司之一。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类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三、人身保险发展的作用
“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人身风险的存在是人身保险存在、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或前提。
每个人不一定都会遇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谁也无法保证灾害事故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因此,必须未雨绸缪,才无后顾之忧。而人身保险的主要作用就是以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不确定的损害赔偿给付。这种补偿给付使被保险人的生活人免于困扰,得以安心生活下去,被保险人也可解除灾害的困扰。人身保险对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安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1、经济上的保障
(1)、身故利益
(2)、满期利益
(3)、伤残利益
(4)、保全资产
(5)、抵御通货膨胀
(6)、保障财产有效传承
2、投资手段
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企业的作用
(三)、对社会和国家的作用。 人身保险在经济上能消除人们后顾之忧和提供社会保障,又能正确引导资金的流向,使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建设资金,因而利用人身保险作为调节手段实行宏观管理,有助于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所以,人身保险能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给社会带来繁荣昌盛。
四、人身保险发展的优势
据了解,1980年我国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保险密度为0.47元,保险深度为1.10%。2008年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30年来,我国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超过30%,远远高于我国GDP增长的速度,截止2006年2月底,保险业资产总额突破1.6万亿元,保费收入排名世界第十一位,同比增长28.5%。
人们常说有需求才会有供应,人身保险有如此可观的发展前景,肯定和他所具有的优势是分不开的,是他的特性让越来越多的人对他产生了需求。
(一)、自身优势
1、人身保险的性质
(1)、人身保险的保障性
风险无处不在,人们面对的各种损失的不确定性都是风险,但是人们一般也无力为自身面临的所有风险购买保障。其原因在于大部分风险事故只会造成较小的损失,比如我们丢了一支笔或者打碎了一个玻璃杯,这样的事情频繁发生,但是我们完全有能力用自己的资金负担。可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重大风险,所谓重大风险,通俗地说,就是一旦该风险事故发生后,个人和家庭无力承担或者很难承担其损失的风险。首先应为自身的重大风险投保,这最能体现人身保险业的价值所在,因为个人能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储蓄等方式自行承担,个人无力承担重大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进行分散。在重大风险不幸降临时,可以获得超过个人所缴纳保费的10倍乃至几十倍、上百倍的保险金来维持个人和家庭正常的生活。
(2)、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是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危险保险费,危险保险费也可以说是危险成本,是根据每年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
另一部分是储蓄保险费。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用以积存为责任准备金。这种实质上就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的储蓄存款。由于人寿保险具有社会储蓄性质,使投保人可以享受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各种有关储蓄方面的权利。例如,投保人可以享受抵押贷款权,又可在中途解除合同时领回准备金,以及利用这种存款改保其它类的保险等等。
人寿保险虽然包含储蓄内容,但毕竟不同于储蓄:
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为了解除因生、老、病、死带来经济上的困难,总要采取一些措施,其中通过储蓄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不过当人们尚未积储到相当金额,也不一定能承担较大的灾难。而参加保险就能以较小的代价得到可靠的保障。
保险不同于储蓄还在于储蓄是用自身的经济价值来解决自己的困难,而保险却具有互助共济的作用。于是,对受灾户来说,由于得到别人的帮助拿到的保险金,必然超过储蓄得到的本金和利息。对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来说,所领到的保险金就少于缴付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此外,储蓄比较灵活自由,且可随意变更储蓄计划,而人寿保险的计划性较强,一旦参加保险后,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有时人们称人身保险是一种带有半强制性的储蓄。
当然,人寿保险的期限也往往长于储蓄存款。正因为人寿保险在计划性、时间性都优于储蓄存款,使人寿保险在组织资金与融通资金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由于人寿保险大多数是十几年或几十年的长期性业务,所积累的资金大部分要到被保险人年老后才给付,实际上成为比较稳定、期内变化不大、流动性较小,十分有利于作为投资的资金。
因此,人身保险在回笼货币、稳定金融、为国家集聚建设资金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以超过银行储蓄。
(3)、人身保险的投资性
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投资手段包括:证劵、基金、信托、银行和保险等。而保险的投资部分的回报率是不固定的,未来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保单价值将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一方面,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比较好时,客户的资金也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反之,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不理想时,客户也将承担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取消了保单固定利率,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投资策略,通过对资金的有效地组合和运用,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率。
(4)、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不同与财产保险较短的保险期限,他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2、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自然现象,而人身保险就是以期内死亡和期内生存为保险事故的,所以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人身保险中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面广,弹性大
(2)、保险金额的确定因素多种多样
(3)、保险金属于约定给付
(4)、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二)外在优势
1、经济水平的提高,让人们的手头充裕,对生活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对理财也有了更深的理解。
2、环境污染导致严重后果
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导致了更多更严重得疾病,虽然医学不断地在发展,但是医疗费也在不断地往上涨。
3、交通业的迅速发展的负面效应
车水马龙的世界,难免会有意外发生,各种交通方式都有其不可预知的意外。
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关于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中国采用最后一种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2)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5)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6)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
六、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人身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保费增长速度快。1999年,我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为872.1亿元人民币,2000年为997.4亿元,2001年猛增到1432.9亿元。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财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
人身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已占有一定份额。1982年恢复寿险业务之初,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全国保险费收入中所占比重仅为0.21%,而2001年已占到所有保费收入的60%.从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个人营销至今,全国寿险代理人已近百万,且规模还在继续扩大。
人身保险在国民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在养老、医疗和灾后生活保障方面。1982年,全国人身保险赔付额为21万元,而截止2002年上半年,人身保险给付额已达到165.4亿元。这意味着部分居民的晚年生活、医疗费用和灾后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虽然我国人身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他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1、人身保险的险种结构不太完善
我国人身保险业务起步较晚,缺乏精算人员,在设计险种时虽依据了一定的精算数理基础,但缺乏相关的险种设计经验,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均落后于国际水平,产品质量普遍欠佳,没有完全照顾到居民对保险的需求。中国地大物博,人口分布广泛,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对人身保险险种需求千差万别。比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更倾向于选择保障水平较高的、具有较大风险防范能力的险种,而西部内陆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居民则更需要物美价廉、立足于基础保险的险种。缺乏多样化、结构合理的险种,势必影响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低,保险责任范围偏小
居民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获得保险赔付实现经济保障,而保障的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目前人身保险险种普遍存在着保险金额低、责任范围小的特点,尤其突出的是医疗险和意外险。同当今物价水平不相称的保险赔付额使得越来越理性化的消费者觉得,即使投保也不能获得所需的经济保障,况且需要保险的一些项目又被划在了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3、人身保险的营销环节薄弱
虽然我国从1992年就出现了人身保险的个人代理人,专门负责营销环节。但是,对北京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对人寿、医疗这两类险“非常了解”的人为零,“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占被调查人数的1.3%、3.7%.由此可见,我国人身保险营销环节薄弱。我国居民自古都习惯、偏好以个人储蓄的方式积累生活保障基金,对于保险这种泊来品,要让人们信任并接受它,必须从营销宣传上下大力气。而目前人身保险中的营销员普遍存在缺乏上岗培训、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这样的从业人员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往往让人感到不够专业,不被客户所信任,因而顾客也不积极购买人身保险。
4、人身保险业务开展存在重城轻农,重东轻西的经营策略问题
目前各保险公司几乎都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重点放在大中城市,而对农村地区业务的发展很不重视。我国70%的人口分布在农村,他们又都是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体系的群体,更需要商业性人身保险介入。保险公司重城市、轻农村的经营策略,使人身保险的潜在市场得不到开发利用,极大限制了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地域经济上存在东富西贫的特点,保险公司在东部沿海地区因保费高而赢利多,在西部内陆地区因保费低而赢利少甚至亏损,由此,引起东、西部人身保险业务发展不平衡,不利于我国寿险市场的开发与成熟。
由康泰人寿与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首个家庭寿险需求调查报告发现,中国家庭抗风险能力较低。假设家庭有50万风险支出的情况下,马上可以凑齐50万的城市家庭占总样本的54.7%,县域家庭占40.9%。筹集渠道主要集中于存款和向亲友借款。难以筹集到50万的家庭中,城市和县域家庭的平均资金缺口分别为10.2万和16.1万。
总体上,目前中国寿险市场供给相对充足,但家庭自身寿险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城市和县域的社会保险普及率为88.9%和87.5%。商业人身保险的覆盖率为47.5%和32.9%,城市明显高于县域。现有寿险消费群体的特征为:家庭学历较高、一般担任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或者从事普通白领工作、家庭月收入水平5000元以上、家庭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消费能力稳定的两口之家。有子女家庭是寿险的主要潜在消费者。
调查结果显示,子女教育、父母及配偶养老是受访者认为的重要家庭责任,医疗照顾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相对而言,在家庭责任方面,城市家庭和县域家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城市家庭对子女的责任意识最高,而县域家庭对配偶的责任意识最高。
针对这些问题,我的建议是:
1、主要针对人身保险的特征,改善和开发更好的新险种,完善其险种结构
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针对我国人身保险现状,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
(1)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我国居民多数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这需要保险资金收益率的支持。
(2)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一片空白,可小规模探索或试办。
(3)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的终身险开发。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险的险种,而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
2、适量提高保险金额是值得认真考虑的方面,适量扩宽保险责任范围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增强,居民愿意获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都大为提高和增加,应顺应形势,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如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应增加。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3、注重保险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重视度,加强营销环节
人身保险的需求弹性大,保险营销相当重要。保险公司应立足于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实施多样化的营销策略,建立现代的保险营销制度和营销体系,建立规范的人身保险代理制度和代理体系,提高保险代理人业务素质和文化程度。将人身保险营销工作深入到居民中去,让居民了解人身保险知识,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通过强化人身保险的营销工作,增强其服务功能,使居民切身感受到人身保险是“大树底下好乘凉”。
4、保险公司应经常改变经营策略,关注国家的一些新政策,城农东西平等发展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为国有寿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和西部内陆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抢先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1999年,中国的保险深度中寿险保费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02%,位居世界第60位;保险密度中寿险人均保费仅为8.3美元,世界排62位,次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中国农村这一块处女地。在抓牢东部大中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西部及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国内人身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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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姣 ,《人身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张洪涛、 庄作瑾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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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岚、 张遥 ,《人身保险产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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