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目录1
摘要2
I、背景:3
II、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3
III、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4
3.1、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衰退4
3.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4
3.3、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4
IV、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5
4.1、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之重点5
4.2、建立多层次、多标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5
4.3、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6
V、统一认识,转变观念,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思想先导6
VI、项目整合,统一规划,为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整体效益提供政策规范7
VII、加快立法,规范运行,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法律遵循7
结语8
参 考 文 献9
内 容 摘 要
摘要: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安全、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情况,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阶段,要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的收入,保障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土地保障 家庭保障 法律规范 三农问题
如何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I、背景:
目前中国仍然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民生问题是基层人民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问题。如何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是解决当今我国民生问题的要务之所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程中,仍然存在思想上认识模糊,整体效益低下等问题。 在深入分析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几个方面提出了较好的对策建议。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城市和农村严重不同步的现象。在城市中,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真正意义上地保障了居民的衣食住行;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地区仍是一片空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仍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不能得到社会的帮助。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所遇见的问题主要是三农问题,而三农的关键正是农民问题。在所有的农民问题中,社会保障问题却是举足轻重,其关乎于中国伟大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的实现。
II、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采用的是集体保障为主,家庭保障作补充的形式。对于一些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由集体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儿童保教)。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行分田到户,农村家庭成为基本单位,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保障为核心的保障制度取代集体保障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体保障形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政府的大力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较快发展,也取得了一些成绩。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根本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保障仍停留在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上。之所以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在农村得以流行,原因如下:
传统的养儿防老、靠人不如靠己的思想支配着农民们的衣食住行。在我国农村地区,家庭作为人们生活保障的第一道防线,是对其成员遭受意外及不能劳动时的基本生活保障单位。而能够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杂难问题,首先要依靠家庭。人到晚年,都是依靠子孙养老生活,可谓多子多孙便是福;
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以及经济困难等因素,使得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的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政策得不到落实,致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根本无法建立起来;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的混乱性,也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如挪用保障费用、管理部门不明确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建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以家庭和土地为中心的农村保障新形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保障功能弱化,同时也不能满足农民的物质需求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III、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3.1、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衰退
在中国的农村,长期以来,土地一直被视为农民生存的唯一生命线,是农民最坚强的社会保障。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这种土地保障功能不断退化。通过大量的数据表明,造成农村土地保障功能衰退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由于农业劳动的生产率和土地收益率低下,大量良性土壤的数量不断锐减,加上城镇化的迅速发展,绝大多数农用土地被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农用地规模在缩小,相反的失去土地的农民却在急速增加,从而降低了他们生存发展的保障能力。
来自于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得农民依靠土地的保障功能极其有限。很多农民都因此抛弃了在农村可供种植的土地,从而到城市中当起了农民工。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产品价格指数持续下跌。与此同时,单位农产品的成本却居高不下。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竞争,使得生产这些农产品的农民遭受巨大的冲击,从事种植业的比较收益将会越来越低,土地的保障功能将会变得越来越弱。
3.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我国长期以来的养老传统都是子女负担方式,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就是这一养老模式的集中反映。通过大量的资料与数据分析,目前这一模式也慢慢消退,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可能原因有以下几点: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农村独生子女的家庭不断增多,传统的那种互助共济的兄弟姐妹关系网将不复存在。在今后独生子女将逐步成为家庭的主要支柱,增加了家庭中年轻子女的负担系数。而家庭规模的却在不断缩小,使过去多子多福共同分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已经不再可能,儿女赡养老人的负担不断加重,农村家庭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在不断削弱。
另外,我国现代社会经济转型加速,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农民外出务工人员也在增多,社会、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深深影响到年轻一代的家庭观念,使地这种模式的功能逐渐淡化;
同时,城市化使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使农村的老龄化在客观上加重了,而且很大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生活缺少必要的保障,这都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3.3、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批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向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聚集,向大中城市流动。在我国特殊的城乡制度下,逐渐构成了一个非农非城的特殊劳动者群体。这一群体就是逐渐壮大起来的农民工队伍,他们既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同时又是改革尚未完成的标志性证明。一直以来,非农非城的省份使他们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些群体大多受雇于个体私营企业、包工头或三资企业。他们所从事的绝大部分是苦、脏、累、险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条件相当恶劣,经常遭受工伤,疾病的困扰,却常常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另外,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情况越来越严重。
为了使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要求我们建立有效的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不仅要包括农村人口,也要包括农民工和农村失地人口。
IV、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经济负担是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因此,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以下是笔者通过分析得到的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建立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如稳定农副产品市面价格,建立健全的粮食储备调节机制;
大力开拓广大的农副产品国际市场,提高中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以科学技术作为农业的指导,来完成种植的全过程,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的下流产品的研发,促使农产品在加工转化中增加了其本身的经济价值。
加快农村税费体系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个人税收,逐步做到法制化和规范化。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制定《农民负担条例》,切实地减轻农民负担。
实验证明,只有真正地使农民的收入增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4.1、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之重点
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点在于:
建立起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对于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
建立起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弄明看病难的问题;
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应考虑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结合。未来农村养老保险在不放弃家庭养老的前提下应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4.2、建立多层次、多标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在我国农村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几期不平衡,并且这种不平衡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是缺乏现实的经济基础的。我国农民的收入普遍不高,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因此,应该在健全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按照地区的不同分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富裕地区,可以仿效城市社会保障的方法和经验,全面展开养老、医疗、工商、生育和失业保险;而在贫困的地区,又要针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选择性的社会保障。在老年人多的地方,重点推行养老保险;在疾病多发的地方,重点推行医疗保险或农民医疗合作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优抚优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3、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在建立这一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时,也要对于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对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并且已经在城市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将它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保障费缴纳办法可视同于城镇职工;对于那些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设计一种过渡性方案,如在一定范围内分档次供农民工自愿选择,而其雇用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保障费;对于进入城镇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险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的进城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
V、统一认识,转变观念,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思想先导
长期以来,由于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认识的广度、深度严重不够,没有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民消费需求,解决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是维护人权、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要统一宏观认识,认清重大意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该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可以说,我们必须认清现阶段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大的长远的意义,是一项非常必要、紧迫和艰巨的任务。
要强化政府职能,突破路径依赖。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保障功能已经明显持续弱化。因此, 政府必须要充分认清自身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和要履行的自身职能。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以及财力物力支持,搞好相关法规政策宣传,促使社会保障体制向农村延伸,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
只有解决传统路径依赖问题,也能有效地缓解我国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不公平状况,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VI、项目整合,统一规划,为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整体效益提供政策规范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的是分部门分级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险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养老保险虽然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但项目间仍然存在互不联系,各自为政的局面,导致了各个项目之间协调不好,优势发挥不出,整体效益不高的问题的出现。因此,要真正整合好社会保障项目,发挥农村社会保障的整体效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要整合单项保障,使离散状态的社会保障项目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不同的保障项目,有不同的特点,我们要对其进行准确定位,搞好各个项目之间的协调,包括政策和做法上的协调,保障内容和保障对象的衔接,发挥其优势。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与扶贫很好地结合,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社会保障之间要很好地衔接。投保的农民,凡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也应享受养老保险基金中的集体补助,不能简单地采取多交多补,不交不补的办法。
要整合生活与服务保障,完善保障功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两个大方面,就是说除了物质帮助外还需要服务层面的保障,而且,在基本生计解决后,服务保障往往是更重要的需求。目前,农村主要依据的服务保障实体有敬老院、福利企业、扶贫经济实体、农村互助组织等。另外,一些地方以敬老院这些实体为依托,率先建立了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如优化安置服务网络、残疾人服务网络、救灾扶贫服务网络、老年人福利服务网络等等,这对提高服务保障的水平是有益的尝试。
VII、加快立法,规范运行,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法律遵循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建设不是很健全,立法层次很低,甚至严重滞后,可以说难以适应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法规建设上存在的弊端,使许多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像以往的简单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法律遵循。因此,要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必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较为有效的立法对策为:
制定一部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法规。要改变农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几乎没有社会保障这一状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农村的特别保障立法,为我们开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法律遵循。我个人认为农村的特别保障立法的内容应该包括保障对象、范围、原则、内容、标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切实可以保证农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建立和完善相互配套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而且,不同领域的法律之间又是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所以说,要解决好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套与协调问题。例如我国刑法未将社保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专属用途,就要明确法律责任,对那些不按规定擅自克扣、挪用或侵吞社保金的性质恶劣的人员和单位,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去修改现行刑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为了鼓励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增强土地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就要求我们去修改现行土地法;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要将全部流动人员纳入基本社会保障中,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改革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另外,农村社会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来,那么它就规定了农民应享有社会保障利益,任何侵犯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去修改现行有关侵权法的规定等。
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法律制定出来了,这会为我们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提供遵循,但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然是无法真正建立起来的,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这样就使得农民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要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立法完备的基础上,还要有完善的司法机制与之相对应,切实能让农民在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利的司法保护,同时,可以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审理。
结语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政府要统一认识以转变观念,通过项目整合和统一规划来加快立法与规范运行,从而建立起多层次、多标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
参 考 文 献
[1]韩盛超.浅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R].2005(04)
[2]宋峥嵘.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P],金融经济.2006(14)
[3]聂华林.杨建国,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解决“三农”问题[N].光明日报;2004.
[4]高军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C].天津大学;2005.
[5]周辉.用城乡一体化思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C].湖南农业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