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信贷的概念与原则
(一)概念
(二)原则
二、小额信贷的类型与特征
(一)小额信贷的类型
(二)小额信贷的特征
三、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
(二)我国小额信贷的现状
(三)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四、改革我国小额信贷的对策
五、结论
内 容 摘 要
小额信贷是一种城乡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小额信贷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小额信贷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性信贷服务。小额信贷通过提供小额贷款,发挥金融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了传统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方式。
小额信贷在农村被广泛接受,因为农村金融需求的升温,产生和创造了新的小额信贷市场空间。其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本世纪初期开始,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的发展滞缓以后,县域经济逐步回升,成长加快,金融需求增加;二是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逐渐活跃,也产生了新的小额信贷市场空间;三是农户家庭消费升温,主要表现为教育消费、住房消费等的升温。
虽然我国小额信贷行业还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体制保障的逐步健全,专业信贷机构和服务的涌现,小额信贷也迎来了创新发展的机遇。随着国外P2P的逐渐流行,国内P2P行业也蓬勃发展了起来,并出现了P2P借贷模式的安全性增强版-P2C模式。
小额信贷是指一定区域内,面向融资弱势群体的小额贷款形式,完善的小额信贷制度应该满足服务目标群体和保持商业可持续两个条件。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小额信贷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应该从明确定位目标群体、推进利率市场化、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促进模式和组织创新等方面推进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
一、小额信贷的概念与原则
(一)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用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中小微型企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最初目的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资金的发放主要是通过国家的金融机构或合作组织、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技术的改造,贷款发放一般是低息、无息、,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补贴或各种公基金。
(二)小额信贷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指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尽量建设和避免信贷资金遭受风险和损失。流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时能预定定期限收回贷款资金或者在小额信贷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将信贷迅速转化为现金的原则。收益性原则。指通过合理的运用资金,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谋取利润最大化,力求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1、小额信贷的条件
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是:一是中国大陆居民;二是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三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或者赌博,及一切违法行为。具体步骤如下
(1)由借款者向开办小额贷款的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借款者要携带身份证、住址证明、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如果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
(2)银行收到贷款者的申请后,对贷款者进行审核。
(3)通过银行的审核、审批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者成功拿到贷款。
以上4步是银行小额贷款的一般流程,不同银行的小额贷款规定可能会略有不同,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可能也不尽相同,有些银行为了规避贷款风险都会要求贷款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条件、收入水平、以及还贷能力等等。并且依据申请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赌博等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2、小额信贷所需证明材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3、预防政策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1)审查风险。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2)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3)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
(4)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二、小额信贷的类型与特征
(一)小额信贷的类型
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非政府小额贷款组织,目前越来越多的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非政府小额信贷公司的大量涌现;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
1、按服务对象和宗旨分为公益性及营利性小额贷款
公益性小额信贷以扶贫和就业为目的,主要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营利性小额信贷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开办,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个别信托投资公司等。
2、按是否可持续分为可持续小额信贷及阶段性小额信贷
(二)小额信贷的特征
1、程序简单、放贷过程快、手续简便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程序简单,贷款按照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核实抵押情况、担保情况、贷款委员会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本息收回等管理。一般在贷款受理之日起7天内办理完毕,比在银行贷款方便,也比较快捷,相比民间借贷,利息要低很多。
2、还款方式灵活
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分两次还本付息等多种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
3、贷款范围较广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
4、营销模式灵活
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下实行不评级、不授信的营销形式,打破了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具有方式简便、高效快捷的特点,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得信贷支持,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短期融资困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不足。
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高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高,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贷出资金几乎全部是股东的自有资金,所以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就更为谨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私人经营,主要在当地放款,对借款人及用途能充分的了解,所以对风险控制有一定好处。
6、小额贷款社会风险小
小额贷款公司不非法集资、不放高利贷、不用社会闲散人员收贷。其集资、放贷、收贷都有自己的执行办法,而且只贷不存,不涉及公众存款问题,社会风险小。
三、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
小额贷款是一种面向传统商业银行不能覆盖客户的贷款创新,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无抵押、无担保的资金需求,是运用金融手段脱贫致富的有效工具,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持。
2004年以来,为了弥补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的金融产品支持的空白,国家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性的政策,发展小额信贷。其中,涌现出了一些专业的小额信贷公司,例如:宜信公司,这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贷款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小额信贷助农平台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业企业。已经在50多个城市和10多个农村地区建立起强大的全国协同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服务与财富管理。
随着国外P2P的逐渐流行,国内P2P行业也蓬勃发展了起来,并出现了P2P借贷模式的安全性增强版P2C模式。“P2P”即“个人对个人”,是一种与互联网、小额信贷等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模式紧密相关的新生代民间借贷形式,它最大限度地为熟悉或陌生的个人提供了透明、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P2C”即Peer to Company,是传统P2P借贷模式的安全性增强版。提供给投资者一个风险真实可控而收益有竞争力的新型投资渠道,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
据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7月23日发布的《2014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618亿元。 作为金融业的补充主体,新兴的小额贷款行业虽然收到政策的扶持,但仍未形成较强大的行业规模,小额贷款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缺乏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后劲,详见《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产业研究院认为,小额贷款建立了一种目标完全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金融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贷款技术创新,不但提供了放松抵押担保制约的还款制度安排和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途径,而且还提供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从而降低了低收入阶层平等进入贷款市场的门槛。
(二)我国小额信贷的现状
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开始发展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00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00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三是存在的10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0亿元的贷款。尽管我国小额信贷的产生比较早,但是在小额信贷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本国特点的问题,从而造成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以下方面。
1、集中群体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工人和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农户财产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这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所有,这种土地使用权国家只允许农民自用,不允许其被处分而进入流通领域。那么农民自建房抵押时,实际上仅仅是用该房的所有权进行抵押,而不能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一同将该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就造成了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2、保障机制
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成功,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贷款者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3、成本计量
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小额信贷属于零售贷款,一个信贷员最多营销一二百笔贷款,但是金额却仅仅是几百万,这和批发贷款的规模效应是无法比的,相对的成本也高。同样是一个亿的贷款,我们如果贷款给大企业,只需要一个客户经理就可以办理,而办理小额贷款可能要几千笔业务量,光客户经理就需要十几个。人力物力成本过高。
4、诚信体质
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额贷款看作是“唐僧肉”,赈灾,扶贫款,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
(三)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1、政府过度干预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是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在发放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要想实现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为农村信用社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背上沉重的包袱。
事实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
2、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政策的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就农信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不仅承担发放小额农贷的任务,更是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但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也明显不足。
3、利率的制定陷入两难困境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而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又比农信社要高,这是因为,农信社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贷款来维持运营的,而小额信贷公司要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另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得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现。
但是,又不能把利率定的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现赢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且过低的利率容易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国内外大量的经验己经证明有补贴的优惠贷款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许多人存在“不要白不要”、“白拣便宜”、“捞一把”、“搭便车”等思想,最终的结果是完全剥夺穷人获得信贷支持的机会。
4、风险防范能力亟需加强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风险。农业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财产和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
此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如果有个别借贷不还的示范效应发生,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行为的大面积蔓延。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5、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此外,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四、改革我国小额信贷的对策
(一)强化市场化运作
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小额信贷作为金融的制度和技术创新,最重要的功能是是欠发达农村的广大农户得到进入金融市场的机会。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一方面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逐渐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创建可持续资金运营的基础模式。另一方面弱化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过分干预,避免其成为新的金融体系不良贷款的来源。中国地域广阔,而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宗教文化等千差万别,照搬一种小额信贷模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要以本地市场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合当地的区域性小额信贷组织。
(二)寻求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以有效调节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状况。在个别地区,央行可以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农信社自主上浮存款利率,以缓解资金问题。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我国各地农村的自然条件、产业构成不同,信贷资金供求状况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要解决农信社的资金余缺问题,单靠短期拆借是难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全国性的资金市场,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三)放开小额信贷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
地方政府不再强制性规定具体利率,在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这一前提下,放开利率水平,根据当地资金需求情况,自主地制定利率水平,比如可以采取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来确立交易利率。当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也就是要实现赢利性。
创新信贷产品,对不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例如,对于生产性贷款和非生产性贷款就可以实行不同的利率,即对于生产性贷款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以鼓励贫困农民通过农业生产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四)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情况等详细记载并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款编制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于那些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而对于信用良好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
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坏帐准备金制度。
(五)加快小额信贷监管框架的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这里主要是要区分审慎性监管原则和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适用“低门槛、严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将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中。对于一些硬性指标,如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风险集中度等要严格规定。
而对于那些“只贷不存”的专业小额信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则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对小额信贷的信贷业务准入、客户保护、利率政策、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管。
政府在设计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到小额信贷机构所付出的成本,如各种信息披露文件的整理和报送的成本;其次还要考虑到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即监管者对大量的小额信贷组织必须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监管框架的设计过于繁琐,既超过了被监管者的承受能力,也超过监管者的监管能力,最终或是形同虚设,或是归于失败。
尽快出台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给予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地位,并为其提供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免除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税,降低所得税,发放低利率的政府再贷款等。
(六)抓住机遇,小额信贷向正规化方向发展
以往的小额信贷采用的方式多为项目运行,因此不仅作用的范围很有限,而且很难实现可持续性,根据国外小额信贷的实践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将来的发展方向是逐渐向正规化过渡,小额信贷的正规化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1]一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NGOs(非政府组织)转变为正规金融机制。二是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小额信贷领域。
去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对于大力培育新型小额信贷组织,尤其是正规化小额信贷组织具有积极意义。该意见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早日实现合法化提供了契机,这类小额信贷机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机遇下,有望通过努力取得金融牌照,进入正规金融,有了合法地位后就能吸收存款,就有了筹集资金的渠道。
五、结论
世界各国都有小额信贷的实践,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小额信贷的运作方式及发展路径具有差异性。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小额信贷开始在中国农村进行试点。中国的试点项目主要受到孟加拉模式的影响。而且这些项目主要有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利用国外资金进行小范围试验,大多数是依靠补贴维持下去的。这些依靠补贴的非政府组织的项目很难有效、迅速的推广他们的经验。这些项目都没能在中国达到一定量的积累。一定程度的覆盖率以及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小额贷款市场投资机构要来自于产业资本,融资机构法定的为银行,政策上还没有放开吸储、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等杠杆工具,通过上市筹资路径还在探索。我国小额贷款评级目前已经在各省份开始试推行,主导机构为当地监管机构,还没有出现独立的第三方权威评级机构。预计根据金融监管的传统理念路径,小额贷款机构日后的各项创新业务均要建立在评级考核基础之上;如果日后公开市场业务放开,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需求巨大。技术咨询机构目前国内活跃的IPC等国际机构市场认同度高,且已经完成了大批量的咨询服务项目。
随着国内小贷市场的发展和同业竞争的加剧,传统小贷公司粗放的经营模式和单一的经营思路正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而其风险防控能力、公司治理水平、业务操作模式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考验。许多国内小贷公司开始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如邦信小贷,试图通过连锁布局、规模发展和统一管理的方式来经营小贷公司,从而在成本、风险和效益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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