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金融危机下国际社会对金融监管的改革措施2
1、巴塞尔资本委员会重新制定《巴塞尔资本协》2
2、金融帝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2
二、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2
1、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意识薄弱3
2、分立监管造成了过多的重复监管3
3、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3
三、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4
1、金融行业从单一经营跨向混业经营4
2、金融新产品的不断发展4
3、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型监管人才匮乏4
四、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5
1、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监管原则和惯例等知识的学习5
2、构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机制5
3、合理划分监管范围,不断创新监管手段5
4、强化综合监管力度,密切各监管部门的合作5
5、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6
五、总结6
内 容 摘 要
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个制度转轨、经济转型、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中,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建立,但还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 ,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同时,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10年的欧债危机,以及人民币的不断升值,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加巨大的考验。如何提高监管的效力,确保我国金融机构在良性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成为了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危机; 金融全球化。
如何在金融危机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
自20 世纪80 年代起,国际区域性金融动荡发生得越来越频繁。1987 年华尔街的股市崩溃、1992 年欧洲的货币体系危机、1997—1998年亚洲的金融风暴、2008 年美国的次贷危机、2010 年欧洲的债务危机,一系列区域性的金融危机,直接影响到了全球股市、期货市场、原油价格,给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自加入WTO以后,金融行业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危机下国际社会对金融监管的改革措施
巴塞尔资本委员会重新制定《巴塞尔资本协》
受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巴塞尔资本委员会于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协议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 第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第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新的巴塞尔协议影响了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对于一直沿用西方经济学进行金融监管的我国来说,应该顺应国际形势,努力推进《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我国银行业的普及与应用。
金融帝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次贷危机以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两级多头式监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2008年发生的次贷危机给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来了一记当头棒喝。2010 年 7 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调整:(1)组建联邦级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OC),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2)组建全国保险监管局(ONI),主要履行保险行业的监督、咨询、建议和信息交流等职责。(3)成立全国银行监理署(NBS),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贷款机构、外国银行实施审慎监管。(4)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予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对金融产品提供机构进行检查,对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实施处罚。从美国调整金融监管制度的举措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本质还是将分散的监管权力统一起来,组成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监管,各个委员会在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合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成立,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建立起来的政府机构,必然将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的权力。
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正处在一个制度转轨、经济转型、加入WTO、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中,随着区域性、国际性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我国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亟需对我国监管体系加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国际金融环境。
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意识薄弱
金融监管包括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两个方面。前者通过法定监管主体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而后者依靠行业自律和内部控制。具体来说,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金融机构为实现既定目标和风险防范,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虽然我国中央银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指引》,但由于国有银行向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的功能缺失,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意义上成为商业银行,缺乏“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法定监管主题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变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监管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升了监管成本,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
分立监管造成了过多的重复监管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1993 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分业监管模式奠定了政策基础。1998 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2003 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负责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至此,通过各独立监管机构的相互配合和制衡来实施监管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建立。然而,随着平安保险跨业经营平安银行,以及之后的深圳发展银行与平安银行合并,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的到来。在这一趋势下,分立监管的弊端越来越大,如各监管机构相互管理口径不一影响了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重叠、职能交叉造成了重复监管,导致监管资源的浪费,这些都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因此,我国在加强各监管机构职能时,要向统一监管过渡,由单一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有利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协调。这也印证了那句老话:“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中介、社会公众等。信息披露制度是对银行、证券公司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因为银行、证券公司的信息充分、准确、及时、连续的披露出来,有利于投资者在信息可比的基础上作出真确的投资决策,强式有效性市场的运作效率必然比弱式有效性市场高,同时市场各参与者也能更好的行使监督权力,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规范、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不仅能够节省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还可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使金融机构客观上接受他们的监督,这无疑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会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使金融机构时刻关注其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从而抑制其投机、冒险性经营活动,将以高额利润为目标的经营理念转移到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上来。其中,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声誉有巨大影响,然而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多为官方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评估也多为事后行为,缺乏前瞻性;我国很多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也多以利益为导向,丧失了起本应履行的监督职责;我国的社会公众普片缺乏金融意识,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的好坏,“银行是国家的,倒不了”仍是许多公众的观点;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投机和派生存款规模,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金融行业从单一经营跨向混业经营
中国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竞争的加剧,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混业特征。
首先,监管当局从政策层面对金融分业经营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得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当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年 10 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
其次,金融控股集团从微观层面,开始了内部子公司的混业经营,即一个金融集团或非金融集团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
混业经营无疑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金融新产品的不断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了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本身来源于证券和保险行业。“银证通”、“银券通”等银行业务品种的使用使得社会大众通过银行网络就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新兴金融产品的不断产生于发展,大大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若金融监管的立法慢于金融产品的创立,会很容易造成监管真空,稍有不慎便会给我国金融体验带来严重损害。
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型监管人才匮乏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人员素质普遍存在层次低和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尤其是央行的基层支行,队伍结构不均衡,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理论的人;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搞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只是或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而在金融监管高层,又缺乏综合型管理人才,尤其是既熟悉国际管理,又懂得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匮乏。大多数的监管活动还是靠着翻文件,对指标进行的。
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监管原则和惯例等知识的学习
首先,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和案例,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充分理解并吸收,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其次,要着重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金融业务培训,加强监管人员在管理、会计、审计、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方面的培训。再次,把精通金融业务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管理层和操作层的队伍中。
构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机制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繁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度和有效性。1996巴塞尔监管委员会通过了《资本协定市场风险补充协定》,同意即溶机构采用内部模型来衡量风险,确定资本充足率。1998年,该委员会又通过了《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内控制度有效性的原则。
内部控制是一个受具体单位不同层次影响的过程,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于政治学中外因与内因对事物发展的影响,外应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曾策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作用大小,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人事,是否不择不扣的执行了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
合理划分监管范围,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如何合理划分监管范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适度的风险监管确定为中央银行的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对其分支机构则以合规监管为主,防止过度监管。第二,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第三,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律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效结合。
强化综合监管力度,密切各监管部门的合作
20世纪80年代以前,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分立监管机制,通过各个独立监管的相互配合和制衡来实施监管。但近年来,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越来越明显,分离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明显。因此,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各监管机构之前的协调,由分立监管向同一监管国度。而目前我国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银、证、保之间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的业务渗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下,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某些业务、某些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
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
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现代银行监管体系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在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纷纷建立了金融安全网。但传统的金融安全网存在着你想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将限制各国央行(政府)对银行的担保作为防范金融危机的首要措置。为此,骨而过开始通过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完善金融安全网,从而发挥其优势而避其不足。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第一,简历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便于市场参与各方在充分了解银行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监督和压力,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急躁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第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第三,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同时,银监局为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必须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惩戒违规机构,有利与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等当事人的风险行为,将监管引致的道德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总结
2010年,中国的GPD总量首次超越日本,成为世界各国中经济总量排名第二的国家,这一经济成就无疑是举世瞩目的,但21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世纪,如何在经济腾飞的同时,适应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变化,是未来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的首要问题。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以及开放国内金融市场是我国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环境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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