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利于健全和改善信用消费市场的经济秩序。我国经济活动主体一直以来较为缺乏信用意识,表现在消费活动中:一是不守约,以我为主,交易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二是不诚实,为达目的,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提供虚假信息,蒙骗交易对象;三是自利意识强,能拖欠则拖欠,能赖帐则赖帐;四是公德意识弱,经常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干扰和影响整个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将极大制约这些失信行为的发生,有助于整顿和规范信用消费市场经济秩序,减少消费者逃废债的信用风险。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消费信用规模的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信用交易顺利进行并实现减少市场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为信用消费活动从开始到终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服务,从而促进消费信用规模的发展,刺激信用市场需求,扩大国内市场消费,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有利于银行及企业防范消费信贷风险,完善金融服务。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无疑使银行、企业与各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大大降低,对谁提供信用、提供多少信用和多长时间的信用,银行、企业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对此可以认真考虑,合理安排。从而大大减低金融风险指数,为消费信用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
二、现阶段我国构建个人信用体系面临的关键问题
信用产品供需的双向不足
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经济越是发达信用交易越是频繁,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也就越旺盛,就越能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信用行业呈现的却是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产品的供给来看,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综合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而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特别是没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介机构。以征信公司为例,国内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我国信用服务的提供。
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从各国发展的情况来看,市场是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来看,也必须发挥市场对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整个信用服务产业的基础性作用,以期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虽然目前信用中介机构数量多、渠道复杂,但大量的信用信息数据还只是掌握在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商业银行等少数机构手中,在目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不太规范和相关法律环境不健全的状况下,让这些信息数据全部公开、免费使用,是不现实的。那么,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就体现在支持信用数据库的建设;但从长期来看,对于信用服务产业,市场仍必将最终发挥它的基础性作用,并做出客观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的选择。
信用信息的获得及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亟待完善
在整个个人信用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如何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事实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了巨大障碍。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信用中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即使建有数据库的那些公司,其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也不完整,从而信用中介机构很难开展正常的业务,无法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目前,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一些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经费用于各自系统的数据库建设。如银行部门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系统”等等。此外,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和公安部门也都有自己的数据库。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缺少足够的法律让这些掌握信息的部门与社会分享他们的数据。
有关法规还须健全
法制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的保障。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一个在健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的良好的市场环境,使信用体系的主体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中,要健全相关法规,通过制定法律来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的规范发展。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的问题。而这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并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如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全国301个城市,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没有配套法规,目前还难以对外公开使用。同时,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因此,这方面的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为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基本支持。今后一段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应主要包括:用以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数据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避免由于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统一编码和相关标准;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行业的管理法规;严格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对不讲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法规等。
除此之外,信用文化与信用意识的培育也是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时不可忽视的因素。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情况及问题,结合上海、深圳和北京等城市试点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信用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整体构想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在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整体思路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一方面政府主要负责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协调解决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出现的利益机制、市场竞争和监管、信息资源共享等问题,指导和推动信用体系的发展,积极扮演好引导和监管的角色。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流通、使用等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实现信用服务机构的优胜劣汰,从而促进信用体系的优化和完善。
培育和完善信用服务市场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双向不足,是制约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培育和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刺激需求,优化供给。
培育信用服务需求
首先,从宏观上改善信用环境是促进信用需求增加的重要途径。应大力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信用意识,开展有关诚信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在高校范围内开设有关信用的专业课程,高校学生作为今后经济建设的主体,其信用意识的高低、信用知识掌握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信用环境的净化程度、也将影响到信用体系的发展程度。通过宣传教育,要让公众了解到失信的巨大成本,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震慑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对不良的违约违信行为要给予惩处,。从而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
其次,从微观上鼓励和引导消费信用服务,充分培育起信用服务需求:要真正落实需要使用信用报告及信用评级报告的领域;要改革银行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从而增加银行对于外部信用服务的需求;成立专项基金,鼓励更多地使用信用服务;借助媒体,向公众介绍信用服务及相关产品。
优化信用服务供给
我国信用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的关键在于,现今信用服务市场自身的利益风险机制还无法吸引足够的社会资本进入这一市场,且现存的信用服务供给方市场各种机制还极不完善,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个人征信等信用服务难以健康快速地发展起来,因此需要发挥政府作用来培育和优化信用服务供方市场:一方面,提高信用服务市场对供给方进入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降低信用服务供给方进入信用服务市场的难度。此外,应通过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等方式来改善其所供给的信用服务产品的质量和结构。同时,政府也要通过设置准人和退出机制,对信用服务供给方进行筛选。
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获取和数据库的建立
①建立个人信用登记体系。首先要明确纳入体系的信用数据范围,通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医疗、商业、治安、交通等方面的数据(如试点城市深圳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最佳的登记方式就是“一人一生一卡一号”制,但在电子设备支持达不到的情况下,可先设一个单独的个人信用账户来记录用户的信用情况。在这个个人信用信息登记体系中,银行系统、保险系统、人才市场等,凡涉及个人信用的所有行业和部门,都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某种形式与前述单位之间建立起信息交换网络,建立庞大的数据库作为个人信用资料的储存、提供平台。
②建立信用数据评价体系。信用数据收集起来后最终要提供给用户的是简单明了易懂的信用产品,而不是密密麻麻的原始数据。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要逐渐从国外引进可靠的计量模型,根据历史的信用记录计算出结果,并结合分析当事人当时的生活状况,凭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他未来的信用做出决策。目前评价方法有评分和评级两种,各有利弊。最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科学的评价体制,避免出现地区间或不同的征信机构间的评价标准出现冲突。
③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基于国外KMV、CreditMetrics等评估模型的信用风险警戒体系指标;基于信用违约期权、总收益互换等衍生工具的风险转嫁体系以及风险担保基金和再保险基金等,把风险扩散化.使损失最小化。
四、个人对消费信用的观点和意见
还必须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它必须包括社会的道德准则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快信用立法,关键是界定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界定和处理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二是界定和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三是界定和处理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
五、参 考 文 献
1.《时代金融》冯英健。1999年第05期,清华大学出版社。
2.《法商研究》 2008年04,第2版。
3.谢康。杨树德:《调整结构、扩大消费、开拓市场》,2008年第5期。
4.张强。论网络银行的发展。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