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历程3
(一)新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3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迷途”阶段4
(三)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成立阶段4
(四)“三位一体”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阶段5
(五)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阶段6
二、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中得到的启示7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三条基本经验9
(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9
(二)服务“三农”与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是农合机构由弱至强最为正确的发展战略10
(三)“定向合作”是在市场化原则下由强扶弱、共同发展的最佳方法10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11
(一)必须坚持银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实际相结合11
(二)必须坚持银行业改革创新与方法风险相结合12
(三)必须坚持银行业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相结合12
内 容 摘 要
2008年1月,第十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指出,要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与指导思想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从多方面加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具体包括: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该文通过回顾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总结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反思农村金融改革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揭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作了展望。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2008年1月,第十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指出,要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与指导思想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从多方面加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具体包括: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
该文通过回顾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总结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反思农村金融改革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揭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作了展望。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历程
(一)新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
1951年到1958年,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推动下,在中国诞生多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终于明确了自己的身份:农村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从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了统一的名称,有了统一的组织章程,有了发展的任务目标,新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初现雏形。
当时国内主要在试办三种不同的信用合作组织模式:信用合作社、信用互助组、供销社的信用部。在当时,农村群众自愿出钱,加入农信社,实行资金互助,这时的农信社采用农民合作办社的方式,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有力地遏制了农村高利贷。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迷途”阶段
1958年-1978年,这是一段充满波折和混乱的发展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大跃进运动以及持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在艰难中前行。行政手段的高度干预,发展策略的频繁调整,管理主体的几经更替,使得刚刚走上发展正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历史的折腾中迷失了方向。受“极左”路线影响,在这段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先后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交由贫下中农组织管理,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财务部门,体制发生变化,与农信社成立时的初衷背道而驰,致使信合事业遭受到重创。
(三)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成立阶段
1979年-1992年,对于经历了长期迷失的信用社而言,这是一段向合作金融组织本性回归的历史,主要表现在对于合作社“官办”体制的反思和初步调整。十年动乱之后,金融领域开始拨乱反正,一场围绕恢复农信社“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改革新潮悄然来临。1979年农行恢复以后,农村信用社又进入到农行代管时期。虽然对信用社的管理仍然带有“官办”因素,但信用社在业务开展上的自主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开始得以恢复,尤其是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以后,农村信用社正式踏上了全面恢复“三性”、由“官办”到“民办”的回归之路。从1985年开始,中央高层加快了对农信社改革的步伐,内容包括吸收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农业银行用经济方法管理农村信用社,改指令性为指导性计划;农信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
这一阶段的农村金融改革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呈现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良好互动局面。然而,农村金融体系中仍存在一些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中国农业银行身兼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任务,不利于其商业化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改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直接管理下,无独立发展空间,恢复“三性”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农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使得农产品供应量打打超过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所能购买量,“打白条”、压级压价和限收拒收现象严重,不但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加大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存在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农村金融秩序出现混乱局面。
(四)“三位一体”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阶段
1993年-2002年,这是一段包含这合作回归、管理体制创新、产权模式探索三重意义的改革发展时期。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标志这农村金融新一轮改革开始。1996年,实行“行社脱钩”,其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有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这是一段农村信用社价值核心由“官办”银行向“民办”合作金融组织回归的历程。
这一阶段的农村金融改革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其实践运行与政策意图大相径庭,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反而日益突出。一方面,农村金融需求大幅增加,农业生产性金融需求面临十分苛刻的贷款条件,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的发展性金融需求缺乏来自农村金融体系的资金保证,农民的消费行金融需求也很难再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满足。另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由于农村金融的效低效率,邮政储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纷纷推出农村市场,农村非正规金融也处于被打压的处境,只留下农村信用社还发挥着农村金融供给的作用。
此轮恢复性的改革并非一帆风顺,相反遗留下一系列问题等待深究。可以说,1996-2002年间恢复合作制的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反而形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改革形式主义严重、信贷商业化过重、机构亏损额度大等。很明显,这些问题充分表明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没有得到实质性恢复。
(五)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阶段
2003年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国家将经济发展的重点重新确立在农村,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需求进一步增强,而农村金融网点覆盖面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效率不高、服务不到位以及缺乏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2003年至今,是一段对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方向及策略进行重新思考和选择的历史进程。面对农信社体制弊端所带来的全行业亏损已严重危及其生存的现实,以2003年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为标志,开启了又一轮改革之门。此次改革的核心包括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其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前者的结果产生了不同产权形式和众多的市县小法人,而后者最直接的成果之一便是成立了省联社。国务院一纸文件,拉开了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序幕。将农信社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成立省联社指导基层农信社改革、央行发行专项票据支持农信社开展市场化改革。
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确立,成为有着50多年发展历史的农村信用社摆脱历史泥潭、踏上快速发展轨道的历史转折点。在这场新的改革征程中,作为监管部门、同时也是推动农信社改革的主导力量的中国银监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全国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以股份制为导向的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行农合行、农商行等新的产权组织模式建立,向着打造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阔步前进。
二、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中得到的启示
新一轮的改革仍在不断持续和深化中,人们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质疑不断。纵观世界信用合作史不难发现,合作金融区别于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的根本点在于:合作金融具有草根性。然而,当下的改革多大程度上体现合作金融“自愿性、民主管理性、互助共济性、非赢利性”的经济特征,改革成果仍需进一步检验。
回顾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得出如下启示:
(一)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这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的共同前提及其发展规律。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的工业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被重视,城乡割据,形成了“二元经济”结构。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一些金融机构纷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仍在支持“三农”,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进入21世纪以来,为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农村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在此背景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新一轮改革试点工作适时启动,十年改革、成果丰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面貌焕然一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建设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农村经济将会迎来一个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农村金融的发展空间将更大,农村金融市场大有可为。
(二)区域经济决定区域金融。这是农村金融机构差异发展的内在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在效率优先原则的作用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出现差异。东南沿海地区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一些省份的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初步实现了城镇化。而西部地区的发展则相对缓慢,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逐步拉大。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就必须立足当地实际,按照“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的原则,找准自身发展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深耕农村市场,拓展城区市场,深度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实现互动发展。
(三)农村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农村金融服务转型升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实现“四化同步”的主要办法。要实现“四化同步”,必须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市场为指引,主动转型升级,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要积极转变传统的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三农”转型升级。
这些关系揭示了,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是广大农合机构的共同基因和优势之所在,是广大农合机构的生存之本、立身之基、发展之源。当前,面对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需求,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必须进一步继承和创新优势,激发内在活力,相互协作、团结奋斗。广大农合机构不论处于哪种关系,不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同根同源、同宗同姓,没有排斥发展的内在原理,始终是同生共荣的。
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三条基本经验
(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
在农村金融机构60多年的曲折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多次改革,总体来看,2003年之前的改革都是不彻底或者是不成功的,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只注重管理权主体的更迭,不尊重市场发展规律,没有触及产权制度改革,这是改革没有取得成功的关键原因。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改革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为总体思路,明确了产权改革作为农信社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激发了各级地方政府、农信社和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改革发展热情空前高涨,广大农合机构迎来了60年来发展的黄金时期,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农合机构踏上了科学发展的正确道路。
(二)服务“三农”与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是农合机构由弱至强最为正确的发展战略。
市场经济的逻辑告诉我们:不为别人创造价值,就不可能获得收入。回顾农合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历程。60多年来,农合机构与“三农”、小微企业相互扶持,共同发展、共同成长,这是农合机构发展的基石和根本。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将会迎来一次大发展,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广大农合机构必须强化自身传统的市场优势,做实做细,加快弥补自身发展短板,创新争先,为下一步的发展营造新优势。
(三)“定向合作”是在市场化原则下由强扶弱、共同发展的最佳方法。
发展层次不一,是农合机构的主要特点之一。以广东为例,既有全国最大、最先进的农商行,也有面临发展困境的农信社,如何健全内部协作机制,促进整体发展,是横亘在深化农信社改革面前的大问题。在这方面,广东省政府大胆探索,2009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定向合作的策略,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动珠三角地区农合机构与特困联社开展定向合作活动。实践证明,定向合作的策略是好的,是符合深化广东农信社改革实际的。通过定向合作,资源在系统内得到充分流动和优化配置,激发了先进地区农合机构走出去的动力,提升了特困联社管理、业务、技术水平,促进农合机构整体协调发展。
这些基本经验实证:农合机构不论处在哪个层级的发展阶段,都可以在市场化原则下实现互利共赢的合作,实现互相促进的科学发展。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
从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仍然面临着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金融资源严重外流、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与“三农“需求不匹配、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的制约,在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下,逐步构建起完善的金融支撑体系,吸引更丰富的金融资源流向农村,彻底破除”三农“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抑制“困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银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实际相结合
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循银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客观规律,坚持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理念,正视农村金融市场薄弱、金融体制特殊等实际情况,将银行业发展与地区实际想结合,并用银行业发展的普遍规律指导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才能探索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之路。
(二)必须坚持银行业改革创新与方法风险相结合
改革创新是动力,防范放心是保证,科学发展是目的。只有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创新,才能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力量源泉;只有坚决严防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才能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在改革中要将改革创新与防范风险有机统一,在深化改革创新的同时不放松风险防控,切实保障广大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银行业平稳运行,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三)必须坚持银行业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相结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理应追求效益,但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是提升竞争力、实现长远发展的有效途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只有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不动摇,把深耕农村市场作为社会责任,才能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存在的金融抑制问题,只有坚持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统一,才能实现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目标,满足不同层面客户的服务需求推进银行服务业与社会进步的协调均衡发展。
参 考 文 献
姚 敏:《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反思与展望》,《现代经济探讨》2011年第2期。
孙思磊:《政策篇—农信社60年政策变迁》,《中国农村金融》2011年总第284期。
安 宁:《强化监管 深化改革 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中国农村金融》2011年总第284期。
陈丹梅:《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三个阶段》,《西部金融》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