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绪论与文献综述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相关文献综述
第二章、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历程回顾
2.1. 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发展初级阶段:二元制(1979年-1993年)
2.2.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阶段:国有独资(1994年-2002年)
2.3. 国有商业银行继续深化改革阶段:股份制(2003年至今)
第三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
3.1. 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3.1.1. 产权制度
3.1.2. 公司治理框架
3.1.3. 内部控制机制
3.1.4. 激励机制
3.1.5. 国有银行所面临的市场竞争
3.1.6. 法律制度建设
3.2. 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3.2.1. 产权主体不明确
3.2.2. 股权结构不合理
3.2.3. 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
3.2.4. 激励机制存在缺陷
3.2.5. 约束机制不健全
3.2.6. 信息披露机制有待改善
第四章、 相关政策建议
4.1. 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4.1.1. 淡马锡模式的借鉴
4.1.2. 国有股权的逐步退出
4.2. 改善董事会结构
4.3. 强化监事会职权
4.4. 强化管理层的专业性
4.5. 改进约束机制
4.6.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内 容 摘 要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银行业地发展,无论是从外部监管还是从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飞越式地进步。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深化改革依然在持续地进行着,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的改革步伐也逐步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改革刻不容缓。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这一问题进行论述,通过国有银行发展路径的变迁,以及对现状进行分析和评判,最终对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提出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第一章:绪论与文献综述
研究背景与意义
银行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部门,银行业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所以国有商业银行是否能够稳健经营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事实已经证明,对于国内银行业改革来说,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成败,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而且长远。一方面,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确保商业银行做出正确的决策,以防止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失误出现,另一方面,合理的公司治理能够形成积极的管理效应,将形成有效的约束。现阶段,在一些国际新形势的促进下,除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倡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亟需改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等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也都主张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各方面因素表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势在必行。对于稳步快速发展中的中国,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将成为未来的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止,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革,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已经成为发展改革的焦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是和产权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有其深刻的产权制度根源。本文对国有银行的公司化治理之路进行探寻,通过对现状的分析进而提出问题,并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关文献综述
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体系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也是委托-代理管理在公司层面上的制度体现。钱颖一(1995)认为公司治理体系可以有效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林毅夫(1997)认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内部控制。张维迎(1998)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可以平衡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博弈问题,在此基础上实现共同效益最大化。钱良信(2003)认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成功必须要建立在有效监管前提上。方松(2003)和刘晔(2010)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在平衡股东和管理层的博弈基础上,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全面平衡。丁忠明(2007)认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如果从绩效方面进行评价的话,发展并不成熟。袁茂(2010)认为我国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带有明显地“国有”特征,全面实现改革成功仍需时日。熊继洲(2004)认为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偏袒股东方,而忽视了广大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Blair(1995)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一方面对企业有利,另一方面对市场和国家也休戚相关,好的公司治理意味着成本更低,回报率、效率更高,实现经济节约。Bonin(2005)采用实证的方法用足够的证据表明,糟糕的公司治理,财务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高腐败的商业环境最不利于中小企业成长。长久以往,中小企业丧失竞争力,只能退出市场。R.Levine(2004)深入研究了国家治理模型,提出应该对小股东在法律上给予保障,并且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采用实证的方法对影响公司治理绩效的公司治理和透明度进行检测。从实证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较企业特性而言,国家的特性更能说明公司治理水平的差异。
第二章: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历程回顾
2.1. 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初级阶段:二元制(1979年-1993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实行高度统一、集中管理的银行体制。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变革。在1979年先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其后依次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离出来。中国工商银行也于1984年成立,自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工完成,各司其职。中国人民银行只执行央行的职能。
总体來说,这一阶段二元银行体制初步形成,但是有一实质性问题仍然存在,那就是银行管理体制的行政运作特点并未改变。四个国有银行虽然有一些独立的权利进行运作,但是这些权利还是在服从统一计划安排下执行的。表面上看,专业银行已经分设,但是这一阶段的银行不是真正的银行,还受国家统一支配,不是自主经营的现代企业,也不会出现公司治理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2.2.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阶段:国有独资(1994年-2002年)
为响应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于1994年明确提出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战略目标,这一目标分为三步,将国有商业银行从国有独资到国家控股,在从国家控股到公开上市进行渐进式改革。除了战略目标的制定,同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新成立,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划分开來。为了在法律上对国有商业银行给予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财政部于1998年发行两千七百亿国债给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次年为了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也相继成立。
经过这一阶段的改革,我们取得了一些成就,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进程加速,银行客户结构优化。然而行政色彩依然浓厚的问题依然存在,未能实质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道路仍然要继续探索。
2.3. 国有商业银行继续深化改革阶段:股份制(2003年至今)
为了响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我国于2003年 始对国有商业银行 始实施股份制改革,自此我国揭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新篇章。
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方面积极参与。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与美国银行和淡马锡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美国银行和淡马锡承诺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战略支持。同年八月,美国银行和淡马锡获得中国建设银行的股权,分别为9%和5.1%。中国银行也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先后与苏格兰呈家银行、淡马锡、瑞士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签署引资协议,出让股份。
除了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也是国有银行股份多远化的另一重要途径。中国建设银行在2004年9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在中国内地成功上市,发行九十亿A股。中国银行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中国工商银行开创了 A股市场和H股市场同时上市的先例,于2006年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累计发行二百一十九亿股票。中国农业银行的上市进程比较曲折,2004年,农行第一次上报股份制改革方案,但并未顺利通过。直至2010年才完成上市,分别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累计发行二百二十一亿元股票。截止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的上市结束意味着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全部完成上市。
第三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
虽然国有银行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的发展与改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公司治理机制并不完善。总体来讲,国有银行虽然名义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金融机构,但是受政策导向大,需要配合相应宏观政策,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人事任命、激励制度方面与传统公司治理还存在较大差别。
3.1. 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3.1.1. 产权制度
产权问题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根源。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实现真正自主经营,就必须消除企业的行政色彩。政企分离的关键就是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革是现阶段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具体实施,经过股改及上市,四大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已经取得了瞩目成就。但是改革不够彻底,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虽然股权结构有所改善,在向多元化股权结构转化,但是在我国的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家股权所占的比例依然居高不下,离真正的多元化还有一定距离。
3.1.2. 公司治理框架
自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以来,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完成上市,其公司治理框架也在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基本上完成了现代企业所要求的现代公司治理框架。核心框架的构成部分都具有以下部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其中股东大会属于权力机构,董事会属于决策机构、监事会属于监督机构,高级管理层属于管理机构,各机构之间存在稳定的制衡、激励、约束关系,以保证公司治理顺利进行。为了更好地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近年来,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方面分别设立了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虽然大体来看,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框架基本类似,但是在机构设置方面不尽相同。比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名称和数目不太一样。原则上来讲,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原则上应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稽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但是实际有差异。比如说中国银行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有:战略发展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而中国工商银行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有: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3.1.3. 内部控制机制
股东大会能够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是银行内部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决定银行的重大事:^,它的主要职权包括:做出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修订银行内部的方案和报告;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和更换,以及其报酬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是否改变注册资本,是否发行证券,是否合并、解散等做出决策等。
董事会是银行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负责董事会的召开;执行股东会决议;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制定银行内部的相关方案,包括利润分配,财务预算等;对职业经理人的选取和任命,及其报酬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并且和董事会一起对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内部各机构起到监督作用。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对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予以纠正;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等。
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是由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的,管理层属于管理机构。主要职权包括:在法律框架内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对银行进行经营管理;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方案的拟定,包括决算案、利润奉陪方案等。
为了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我国各商业银行还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逐步引入了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继立董事,在监事会中聘任一定数量的外部监事,以免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被部分股东或高级管理层所控制,不能公正、尽职地为银行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服务。另外,董事会下属的一些重要委员会,例如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均有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3.1.4. 激励机制
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使得银行员工更好地促进银行的经营绩效,好的激励机制不可缺少。近年来,我国国有银行在激励机制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多尝试,相关激励机制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具体进展如下:
一方面,以基本薪酬加绩效为核心的激励机制构建完成。对银行一般员工来说,其基本工资额是由基准工资和各等级薪点共同决定的,是两者的乘积。除了基本工资,作为另外一部分的绩效工资是发放给那些能够超额完成任务的员工的奖金,绩效工资是工资以外的额外报酬。大体来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员工奖金构成有: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全勤奖等。
年薪制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制度,高管的薪酬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也是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为了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银监会在《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中对于银行高管薪酬制定了新规,指引明确提出,银行高管绩效薪酬不能超过其基本薪酬的三倍。
另一方面,虽然基本框架形成了,但是激励效果较先进国家还相差较远。国际上施行的高管激励办法有三种:第一种是以奖金和分红的方式,第二种是以给予高管股份的方式,第三种是给予高管股票期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曾经尝试过以股票期权的方式给予高管长期激励,但是由于股权激励方案不够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也没跟上,股权分配计划在短暂的尝试之后又被搁置。
3.1.5. 国有银行所面临的市场竞争
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好的市场结构和好的竞争状态非常重要,市场竞争机制因而被当做是任何一个行业公司治理方面必不可少的。随着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进,其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结构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利率市场化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发展带来了大挑战和机遇。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业呈现出了缓慢下降状态,但是在市场竞争方面,竞争趋势日益激烈。随着外资银行的加入,竞争的外部环境更加开放,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越來越多,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在逐渐萎缩。新的形势表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竞争方面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需要寻求出路,走出困境。同质化没有出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只有通过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3.1.6. 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大体情况是从产权结构上看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国有独资银行,国家提供信用担保。但问题是政府作为全体人民对国有银行的代理人行使对银行的管理和控制会使银行的资源配置机制的效率降低;从内部制衡机制上看,国有商业银行没有明确制衡机制。虽然从2000年8月起国务院分别向国有银行派驻了监事会,但从总体上仍是高度集权的体制,没有建立其相应的独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
3.2. 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3.2.1. 产权主体不明确
对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来讲,清晰的产权是一个公司明确的股权结构基础。而对于我国国有银行,最大的股东为汇金公司和财政部,作为国家行政部门,财政部明显并不具有法人特征。而汇金公司虽然名义上是一个法人单位,但实际上仍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
首先,虽然汇金公司从名义上看是一个公司,其实质是政府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所以并没有脱离行政色彩,而是公司名义掩饰下的政府。,仍然有机关化的身份存在。
其次,作为出资人的汇金公司存在严重的权利空位问题。如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人事任免权方面的空位问题以及和财务控制权方面的空位问题。
再次,汇金公司自身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汇金公司作为国家这一所有人的代理人,为实现自己的独立利益,其管理者会以达到其自身的经营目标行使权利,这种目标定位和实施过程不一定与国家这一个最终所有人一致,所以就会出现“代理风险”或“内部人控制”问题。不难看出,汇金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因而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问题。
3.2.2. 股权结构不合理
作为国有银行的实际控股股东,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对国有银行的持股虽然在今年呈现比较明显地下降趋势,但是占比仍然很高。汇金公司对建设银行的持股比例接近七成,对中国银行的持股比例超过八成,而财政部也持有工商银行将近一半的股权。这些事实都证明在我国国有银行在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和IPO之后,国有控股的地位仍然是不可动摇的。这样就导致了国有银行仍然受政府干预较强,内部行政化经营不可避免。而战略投资者的加入并没有带来有效地股权多元化。
3.2.3. 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
首先,从一般公司治理利机制上来讲,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但是由于产权与股权的限制,国有银行的股东大会通常流于形式。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没有将需要在股东大会所讨论的议题在会前足够长的时间进行比较详细的披露,以保证各股东对有关事项有一个较为清楚的了解并在股东大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才向股东提交讨论和表决议题的具体报告,难免造成股东大会论为表决机关的结果,从而法律所赋予股东的决策权也很容易流于形式。
其次,董事会的职能仍然存在较大缺陷。目前,我国所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已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聘请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非常丰富,既有法律、会计、财政、金融、管理等领域的专家,也有各级政府部门或大型企业的退职领导。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达到有关要求并不意味独立董事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已经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当多的独立董事是由银行大股东推荐后被聘任的,因而仍然不是真正的独立董事。另外,独立董事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均明显不够,很多独立董事事实上没有尽职履行其职责。尽管各商业银行均设立了董事专门委员会,并且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屯计委员会的主任都由独立董事担任,但是这些委员会事实上并不拥有真正的决定权,因为其所做的决策建议或结论必须提交董事会审批,这种情况和有没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无本质区别。此外,在经营管理决策制定方面,董事会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长、副行长等高层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决策方面事实上拥有更大的权力。
其次,我国国有银行还未形成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对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监督以及银行财务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仍流于形式,各银行年度报告所披露的监事会报告不温不火,根本难以发现监事会事实上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了何种监督作用。
3.2.4. 激励机制存在缺陷
对于目前阶段我国国有银行而言,管理层的激励制度并没有形成对业绩的推动作用。首先,对管理层的激励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晋升、薪酬、福利等,但是薪酬水平应该作为其中的核心成分。国有银行由于多依靠薪金制度激励容易造成管理层在经营风格上的短视与激进。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设计应该适度压缩基础年薪、年度津贴以及年度现金奖金的比重,增加股票期权、业绩股份和股票增值权益的比重,发挥长效激励的作用。其次,国有银行激励机制设计较为简单,并没有针对自身经营特点设计一整套相应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同银行所拥有不同经营业绩水平,而激励机制却停留在行业标准,缺乏自身适应度。
3.2.5. 约束机制不健全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银行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展开,治理机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约束作用已经初步显现,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
首先,监管政策相继出台但实际执行力度却很难做出客观评价。根据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展开有效的金融监管,是提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银行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有效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然而,众所周知,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规定的科学合理,更取决于法律制度得到贯彻和执行。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且把各银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及处罚措施进行全面的披露。这既可以使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监管部门的活动,同时也可以对其他银行起到警示作用。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却没有及时公布对商业银行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措施报告,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仍然处于不透明状态。
3.2.6. 信息披露机制有待改善
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仍然有待改善,特别是关于风险管理方面。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银行对商业银行风险提供充分的定性及定量信息,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披露。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方面研究比较晚,与国际标准相比较,差距甚远,亟需改善。另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会计制度不够规范,制度方面存在漏洞使相关部门可以有机可乘。除此以外,山于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初建,各银行在披露内容方面不一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因此大打折扣。道德风险在高管中的普遍存在也使得信息失真进一步加剧,信息披露不充分、披露虚假信息时有发生、屡见不鲜。
第四章:相关政策建议
4.1. 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4.1.1. 淡马锡模式的借鉴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产权制度改革,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分离出作为出资人的国家的所有权和作为独立法人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权,权责明晰,政府代表国家出资人行使所有者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而国有商业银行行使其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银行。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首要任务就是明晰产权,汇金公司借鉴淡马锡的成功经验,就要消除政府的行政色彩,让汇金公司掌握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独立股东的方式参加董事会,充分发挥自主的职能作用。中央汇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结构,对公司享有有独立的自主权,其生产经营活动由市场化竞争机制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由市场方式进行。政府不直接参与,减少政府对其决策影响,国家的所有权如何实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完成,在日常工作中,汇金公司要定期向政府上交财务报告、投资计划,政府予以审批。
4.1.2. 国有股权的逐步退出
现阶段,财政部持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相当大比例的股权,政府的利益得到了保证,但是绝对股权会导致政府严重干预银行运作,造成的结果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股权的退出可以借鉴以下两种方法。(一):中央汇金公司逐步接管财政部的股权。由于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都具有国有性质,因此这种接管不会改变国有股权的控股地位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二):财政部可以分期、分批地逐步向其他投资者转让其所持股权。但是这种转移是要在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以及在国有资产不向外流失的前提下进行的。
而国有股权的退出可以由股权多元化逐渐进行替代,也是实现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条件。引进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丰富国有银行股权结构。另外,还可以在引入民营资本的同时,放款员工持股的比例,并适当增加对国有银行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持股。
4.2. 改善董事会结构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引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深厚资历的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主导型董事会。一是强调独立董事应该独立于经理层和控股股东,通过利益激励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保证其独立性,例如改革其薪酬发放方式,不从银行经理而是从独立基金或者委员会领取报酬。二是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占比,可以考虑从目前的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并且可以通过由银监会推举独立董事的方式,增强国有银行的风险监管水平。
另外,国有银行需要在董事会下规范设立委员会,通过这些专业委员会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具体来说,提名委员会主要是完善董事会提名机制,保证股东大会对董事选取和任免的决定作用。
4.3. 强化监事会职权
在监事会的独立性方面,由于此前的监事选举基本上都是由董事会或者控股股东操纵,其独立性非常弱,因此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篮事的组成方式、资格限制和比例要求可以参照独立董事制度。此外,监事会的构成方面,应包括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各领域的专业人才。监事会构成越广泛,监督效果越好。
4.4. 强化管理层的专业性
首先,建立起公开竟争的银行经理人市场。考虑到该市场的建立是一个渐进过程,目前可以实行备案制度,对于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过任职记录的经理人进行登记备案,可以建立经理人信息资料库,对其个人情况、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重要信息入库管理,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经理人诚信制度、市场准入和禁入制度等等。
其次,将高管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建立选拔任命、监督约束、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具体机制。具体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更好的激励职业经理人,而且能够规范制约职业经理人,使其在円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尽量减少道德风险,维护所有者利益。
4.5. 改进约束机制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与有效运作,完善现有的约束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中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约束责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和监事受到人事任免权的约束;通过制定财务管理制度,银行的所有者可以解决产权软约束问题。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也受到契约制度等制约,按照所有者的意愿经营管理公司。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4.6.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建立一套新的信息披露指引,这套指引不仅要符合巴塞尔协议,而且应该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实际出发。新的披露指引应该要求核心披露和附加披露相结合,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披露内容是必须的: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除了以上必须要披露的内容,披露范围要进一步扩大,比如对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披露,实践证明,只有保证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此外,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是从下而上披露的,从经理层开始逐级披露。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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