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引言3
1.小额信贷的概念和特点4
2.小额信贷的几个问题4
2.1小额信贷的监管问题探讨4
2.2小额信贷业务开展问题探讨5
2.3小额信贷风险控制问题探讨6
3.几点思考7
3.1创新小额信贷模式7
3.2建立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相关监管法规7
3.3建立小额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基金来抵御信贷风险8
参 考 文 献10
内 容 摘 要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化,金融体系的变革与推进也随之而来,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逐渐放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也逐步加快,小额信贷在这个过程中既迎来了发展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资金来源、风险控制、贷款利率、治理结构以及监管等问题都制约着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针对这些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文章中详细的简绍了小额信贷的概念和特点,然后根据当前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监管问题、信贷业务开展问、信贷风险控制问题。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三条策略。
引言
近年来,小额信贷作为新型的金融创新模式,在机构组织和业务操作上与传统银行截然不同,具有独特的风险特征,随着小额信贷在农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解决创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但是小额信贷公司资金多来源于中小企业或是民间借贷,随着小额信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小额信贷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解决小额信贷问题成为当下最值得研究的科研问题,它不仅涉及到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监管和引导,也涉及到小额信贷日后的快速发展。
1.小额信贷的概念和特点
小额信贷又被称为微型金融,是指对低收入的人群和微型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小额信贷的对象主要是指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主要为其提供小额度的信贷服务,这也是微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摆脱贫困的主要信贷方式。小额信贷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信贷方式,通常和金融扶贫活动密切相关。小额信贷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一种金融创新,它吸收了民间非正规借贷的特点,用来补充扩展信贷服务范围而发展起来的。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盈利和可持续性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而且也关系到了我国的产业市场。由于世界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比如经济发展水平程度、人均收入水平、贫困程度等因素存在差异,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表述 不一。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因而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对其并没有标准、统一的定义。如今,有些媒体报道甚至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内部文件在提及小额 信贷时概念都比较混淆,将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和微观金融混淆在一起。程恩江认为小额信贷是存款和贷款两方面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城乡低收入 阶层。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小额信贷是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的活动。
小额信贷的基本特点:一是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为之提供持续的金融服务;二是小额信贷以商业化经营为基本的运作模式,其目的在于建立持久的金融机构;三是小额信贷机构的组织性质既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扶贫项目。
2.小额信贷的几个问题
2.1小额信贷的监管问题探讨
小额信贷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到现在已有半个世纪的发展史,但我国的小额信贷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加上政府对小额信贷的监管不完善,导致现在小额信贷服务发展缓慢。目前小额信贷的主要监管问题有:一是否有必要对小额信贷进行监管;二是什么样的小额信贷机构应纳入监管范围;三是由什么机构来进行监管;四是如何对小额信贷进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这就严格的限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区域内开展业务。但是一旦该地域发生灾情或者其他的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时,影响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一步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几方面:(1)信用风险。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是农户和小企业,所以在贷款方面与正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不同,就是“无担保,无抵押”。这也是引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最大诱 因。从理论上来讲,信用贷款是必须有严格的信用制度来制约和管理的,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体制不完善,农村地区的信用制度普遍缺失。因此,按照现有的信用系统 是很难来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经营的风险。(2)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缺乏专业的业务人 员和管理人员,导致在经营过程中操作失误、越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损失的产生。目前,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很多都不是金融业的专业人员,对金 融业的运作缺乏专业知识。另外,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现有工作人员也从未从事过金融业务,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而且,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设立风险管理的部 门和岗位,或者是设立了部门和岗位,但是没有配备专业人员,而形同虚设。(3)法律风险。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也只是处于一种探索的状态,设立了很多试点, 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善。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导致其经营造成了风险。
2.2小额信贷业务开展问题探讨
我国的小额信贷产品和业务并不是由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而是多数来源私有中小企业、地方银行等。商业小额信贷组织发展严重落后,经济实力较差,缺乏稳定且多样性的资金来源。小额信贷公司开展业务单一,且贷款模式脱胎于国外贷款模式,缺乏创新,已经不适合中国金融市场融资的要求。部分小额信贷业务依旧以国家扶贫项目为主,分强调小额信贷的扶贫功能,直接导致了一些小额信贷项目的还款率较低,缺乏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无法抵御经济危机或是市场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正规金融银行,所以它的风险控制相比的风险管理有别于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它主要有以下三种特殊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奖励机制, 即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表现,从而决定是否继续放款和房款的金额,并且对表现良好的借款人适当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二是团体贷款,即要求贷款人自 己组合成一定规模的贷款小组,在这个贷款小组的各组员之间,他们互相具有监督义务,他们之间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三是定期还款制度,即要求贷款人在小额 贷款公司贷款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定期还一部分的贷款。
2.3小额信贷风险控制问题探讨
我国的小额信贷公司因其自身的特殊扶贫功能,加之小额信贷机构规模小、稳定性差、还款率较低,还款周期较长等特点,致使其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一旦遇到金融风暴或市场动荡,极有可能出现次贷危机导致资金链断裂或直接破产。小额信贷的客户群比较集中,多数都是处于低收入人群,风险较为集中,他们遭受金融市场冲击的波动性较大大,抵御冲击的能力较差。由于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现存法律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运营过程中的很多方面存在缺失。立法的缺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 产生的实际问题无法解决,且在维权方面无法可循。2008年的《指导意见》是小额贷款公司最高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由于效力低,没有上升到 法律,比如2010年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紧靠《指导意见》、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来规范其的运营,对其指导和监管作用有阻碍作用,且各地各省的省情不同,没有相对应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阻碍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我国急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各地各省省情的对位阶的法律法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治理结构。法律既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保护伞,也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武器。
3.几点思考
3.1创新小额信贷模式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和小额信贷的有效结合可以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互联网金融市场可以有效的扩展客户群体,充分挖掘潜在的客户群,有效的提升小额信贷机构的融资渠道。当然根据互联网市场客户需求,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小额信贷模式,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小额信贷产业。采用公司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的做法,重庆民丰互助合作会经过近30年的发展,通过创新机制,精准扶贫,已经成为重庆市金融扶贫示范标杆,其扶贫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推广。合作会主要通过开展资金互助,实施小额信贷,服务农村中低收入农户和城镇创业者、兼顾城镇微型企业和工商个体户等。合作会目前有从业人员,在边远乡镇设立有个分会,社级农户自治中心,可为农户、提供小额金融服务。“自成立以来,合作会不断地探索自身能力建设和信贷服务机制,努力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合作会有着清晰的组织构架,同时借鉴了公司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的做法。他介绍,在会员管理上,合作会所有员工均是合作会出资会员(股东),因而合作会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员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参与民主管理。股份合作机制的施行,使得员工成为合作会的主人,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高涨,同时也降低了道德风险。据了解,在风险控制方面,合作会推行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和办法,增强了抗风险的能力,包括壮大资本,留足备付金,授信前置、淘汰非借款对象户,坚持小额、分散、多户原则,熟人机制,推行借款发放责任制度和逾期借款控制制度等。“尤其是将授信前置,这一举措大大降低了信贷风险。”每年合作会对区域内农户逐户开展信用调查和授信评级,授信等级分为一至五级,建立农户信息信用档案。在扶贫方面,合作会创新实行“到户扶贫机制”。合作会率先启动对市级贫困村农户授信评级,将建卡贫困户纳入优先帮扶,针对建卡贫困户免除担保抵押和降低借款 占用费率,并为建卡贫困户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一年期借款,普通会员借款的月占用费率为12‰,建卡贫困户借款的月占用费率为10.8‰,相比之下降低贫 困户借款成本。
3.2建立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相关监管法规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在机构组织和业务操作上与传统银行截然不同,具有独特的风险特征,所以对小额信贷的监管要求也就区别于普通商业银行:既要根据小额信贷的特点来改进监管方法、完善监管法律环境以防范金融风险;对于不同类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应根据其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原则,如:对于资金全部来源于内部或成员的互助型小额信贷机构,应由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但相关监管法规不能抑制小额信贷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对监管部门的选择问题上要综合分析当前我国各相关部门的性质和职责来选择适宜的机构承担监管职能。从小额贷款公司自在我国诞生以来,进展势头迅猛。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丰富金融谱系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度被称为是金融体制的创新。然而现在的发展状况却并不乐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与现行的法律监管制度有着莫大的关系。诸如监管法律的层次太低,无法满足监管需求;监管体制混乱不堪,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分权不明;监管内容过于严苛严重制约其发展等等。这些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遭遇瓶颈,难以实现承继。目前为止,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整套的法律框架来界定,也没有完整的监管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监督。因为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其法律地位也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但是它的业务主要是金融类服务,但是这些都不能涵盖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范围之内。其次,不同于大型银行贷款担保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物规定还不清晰,贷款风险就更加严重。在从监督管理方面来看,根据央行、银监会的规定,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不需要像其他银行一样接受银监会的直接监管。这样的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由人民银行主导的,但是是由当地的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定位,那么最后当小额贷款公司遇到金融损失的时候就无法进行合法金融维权,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及风险控制都很不利。
3.3建立小额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基金来抵御信贷风险
保险是应对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弥补小额信贷风险发生的最佳保障。建立和推行小额保险制度,可以提高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抵御经济危机和次贷危机的能力。小额保险的特点是低保费,理赔简单,保障适度,办理便捷等。同时,小额保险也可以作为政府金融扶贫的重要方式。因此,政府与金融机构可以共同建立小额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基金,科学的分担小额信贷风险。风险补偿基金可以在危机爆发后有效的减轻市场带来的冲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加大涉农资金投放、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拓展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稳步培育发展农 村资本市场、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等九部分,共二十四条。其中,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我省将支持组 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大力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建立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为解除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后顾之忧”,我省首次提出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担风险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当年新增涉农贷款一定比例 出资注入,当涉农贷款确因不可抗力出现风险时,由风险补偿基金按一定比例代偿。同时,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涉农信贷资金风险管理,有效控制涉农贷 款风险。
为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我省将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财政与金融合作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力度,总结推广当前全省金融支持扶 贫开发中出现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的做法,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开发面向贫困农户的小额贷款品种。我省与金融机构在政银合作 中创新推出的双联惠农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贷款、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等贴息贷款,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 庭农场”“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订单+政府协管”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耕文明”“清吉模式”等特色惠农贷款品牌,今后将得到大力推广。
将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提上议事日程。一方面,将加强对具 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涉农企业辅导培育工作,支持其上市或到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融资;鼓励涉农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涉农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中小企业私募债;依托甘肃股权交易中心 及其他交易平台,发展涉农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技术产权、私募债券、票据交易等业务。另一方面,我省将以特色农业产业链为重点,探索农产品远期交易和“期货+订单”的农业发展模式。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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