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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概念与种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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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概念与种类(一)

金融案件种类
一、基本概念 2
1.1 犯罪 2
1.2 金融犯罪 2
1.3 案件 2
1.4 金融犯罪案件 2
二、金融经济案件 2
2.1 贪污的特征 3
2.2 贿赂的特征 3
2.3 挪用的特征 3
2.4 侵占的特征 3
三、违规经营案件 4
3.1 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4
3.2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5
3.3 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5
四、金融刑事案件 6
4.1 诈骗案件 6
4.1.1 金融诈骗概念 6
4.1.2 金融诈骗特征 6
4.1.3 金融诈骗种类 6
4.1.4 金融诈骗案件的种类 7
4.2 抢劫案件 7
4.2.1 金融抢劫犯罪 7
4.2.2 金融抢劫案件的表现 7
4.2.3 金融抢劫案件的特点 7
4.3 盗窃案件 8
4.3.1 盗窃罪构成要件 8
4.3.2 金融盗窃的手段 8
4.3.3 盗窃金融票证 8
4.3.4 盗窃金融秘密罪 9
4.4 其他金融犯罪 9
4.4.1 涉枪案件 9
4.4.2 计算机犯罪 9
4.4.3 绑架案件 10
4.4.4 洗钱案件 10
4.4.5 走私案件 10


一、基本概念
 
1.1 犯罪
 刑法13条规定:简单概括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1.2 金融犯罪
 是整个犯罪的一部分,是众多具体犯罪行为的一类,广义地讲:凡是涉及到金融管理秩序、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管理活动的犯罪。
 
1.3 案件
 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按党纪条例:金融系统各级纪检或监察部门发现严重违规违纪或涉嫌犯罪的事实或人员,应按照干部管辖范围立案查处。
 
1.4 金融犯罪案件
 是指经司法机关或金融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或查处的涉及金融机构或金融人员的案件。
 
二、金融经济案件
 中国银监会确定的金融经济案件:贪污、挪用、贿赂和侵占。
 
2.1 贪污的特征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2.2 贿赂的特征
 行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受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为家人,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介绍贿赂: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既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2.3 挪用的特征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给他人使用。
 
2.4 侵占的特征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违规经营案件
 中国银监会确定的违规经营分类:违反金融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和破坏金融秩序。
 
3.1 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所在地、注册资本;更换高管人员;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超出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办理存、贷款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或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将存、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等账外经营行为。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对违规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保证。
不按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对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吸收存款超出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等。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违规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等。
对持卡人透支或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违反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列支成本、费用。
财务公司超规模发行债券;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违规提供金融服务。
信托投资公司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违规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和最长期限;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在全国统一同一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为其提供信贷资金和担保,违规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3.2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国有资产流失。
违反“收支两条线”(包括虚假账目、私设小金库、滥发财物等)。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包括违反大宗物资采购、违反基建招投标规定等)。
隐瞒截留坐支财政收入、骗取国家拨款、个人借用或存储公款、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擅自动用查封冻结财物、违反会计法规、违规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3.3 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伪造货币。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非法吸收存款。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各种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还有擅自发行、透露内幕消息、虚假信息、操纵交易价格转嫁风险等)。
保险虚假理赔。
违法向关系人或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放贷。
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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