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和《担保法》均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困难的局面。
四、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
当前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的确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这是市场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的问题。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困难。为充分发挥消费信贷对汽车业的支持作用,促进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首先应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上,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改革用车制度,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减少汽车消费信贷的不利因素。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传统消费观念,树立现代消费信贷意识
我国人民受千百年传统思想的影响,消费习惯是“自我积蓄,滞后消费”。这种滞后消费观念和传统生活方式,阻碍了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随着现代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居民也应树立新的消费信贷意识,积极进行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进入消费信息化时代。这样,就能在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之间寻求一种动态平衡关系,使社会再生产循环通畅。
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转变传统观念。个人消费观念的转变是发展信贷消费的基础。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消费信贷,逐步转变人们先储蓄、后消费的传统观念,引导人们适度超前消费。同时要稳定收支预期,提高消费者信心。这需要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努力改善经济环境,使人们对预期收入的稳定性增加信心;第二,要加快养老、医疗、事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人们的安全感,以减轻人们信贷消费的心理压力。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出现了“苛刻”贷款,这是商业银行对于当前信用风险过大而采取的保护措施,然而这直接影响了汽车市场的发展,甚至会使汽车制造业停滞不前。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应加快信用立法步伐,这是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通过立法,首先要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次应该完善个人资信档案,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金融机构,将个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职业、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以及与个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集中起来,建立个人信息库,可用于各尽融机构共享,得以便全面、快捷、准确的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最后,由政府牵头组织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及财税、金融、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成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由该机构建立完整的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收入、地址等的正面记录、反面记录等个人资信档案,通过信用评分卡评定消费者信用等级,并向包括银行在内的社会各部门提供有偿服务。
降低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息网,为居民确定唯一的社会保障代码,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提高信息的经济价值,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信息的发布、使用、保密范围,多层次综合开发利用。与社会公共信息网的建设相配套,建立健全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中介服务机构,分散、减轻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三)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消费信贷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将成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加快发展汽车金融公司,是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做大做强的关键举措。建议采取下述措施,促进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一是拓展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发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途径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建立长期稳定的融资制度保障,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允许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展到汽车保险、汽车租赁等中间业务,鼓励发展综合性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服务对象由单一汽车厂商,拓展到多个汽车生产厂商;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单独或者联合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促进自主汽车品牌的发展;四是逐步开放汽车金融公司分支机构设置限制,放宽在注册地之外开展业务的条件,扩大汽车金融公司的覆盖范围,替身品牌影响力和客户服务能力。
政府应该支持国内某些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为更多的消费者和汽车产品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针对我国目前对汽车金融公司各种限制,汽车金融公司目前应该多做基础性工作。比如有关机构联合建立信用体系、实行本土化策略等。
(四)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分担汽车信用消费的风险
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联手,共同分担汽车信用消费的风险,扩大汽车信用消费的总体规模,实现共赢。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把车辆保险及车主个人寿险引入汽车消费贷款,减少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以“非汽车”物品为担保的方式,简化贷款程序,为拓展汽车消费信贷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或制造商合作,不但可以了解汽车市场的情况,而且可以利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网络推销自己的消费信贷产品,获取投资收益;经销商有了银行的支持,减少资金周转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保险公司有了经销商的担保,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可以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可谓一举两得。
(五)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
1.重新界定汽车消费贷款对象
建议将原办法中法人汽车贷款和个人营运型车贷业务从汽车消费信贷中划出,将个人生产营运性车贷作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这样有利于市场准入把关及贷款风险监管。
2.细化贷款准入条件
主要选择资信度较高、收入稳定、居所固定的国家公务员、垄断行业职员等,可采取住房抵押、第三方担保(单位和个人)、房车组合等方式,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汽车市场价格的80%,首付款不低于20%-40%,贷款期限不能超过5年。
3. 从严控制跨区贷款
购车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户口、有固定住所、有可靠的联系方式,严格限定在贷款行的管理半径内,不能跨区域放贷。
4. 完善批量代扣程序
尽快开发出具备实时代扣、灵活代扣和打印到期提醒预警清单等功能的软件。
5.实行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根据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专业性强、客户对象明确等特性,城区不宜由各行分散营销经营,而应依托金融超市或明确一家支行办理,并成立汽车消费信贷客户中心,实行集中受理、集中管理。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起步晚,份额少、问题多:信用体系不完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不健全,汽车信贷模式限制多,汽车金融产品服务单一;增速时快时慢,受国家政策影响大;严重制约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第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在较多方面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消费信贷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政策上给予相关公司更多合理的支持。
第三,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未来前景光明,将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汽车金融公司未来将占据主导地位,银行企业合作也会更强。
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消费需求的可能性,并将最终影响到我国汽车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汽车消费信贷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没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国外经验提供我们参考,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所以需要不断的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环境,使之超良好的方向发展。
总之,随着金融服务种类的多样化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全款购车对大部分消费者来说依然略显吃力,搞好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可以很好地解决消费者需求和购买力之间的矛盾。相信随着汽车消费的增长,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会有更大的发展。当然,由于本人的个人水平有限,^论文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有待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邓军: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
2.宋秀芳: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前景与对策建议[J],《浙江金融》,2009,(10)。
3.罗曼姿:我国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些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9,(11)。
4.张晓萌,郝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面临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14)
5.李博: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与对策[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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