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新协议将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而内部评级法则是新协议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而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就希望新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而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客观上看,新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二)金融一体化、多元化是导致内容演变的重要原因
新巴塞尔协议与原协议相比,最突出的是有了两个方面的改进。即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和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订。新协议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确定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中。
之所以造成以上的改进,其主要原因在于自1988年至2004年间,全球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球的金融一体化、多元化导致银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急剧扩大。而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监管的范畴尚停留在信用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资产规定不同权重来量化风险,同时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已远远不能满足银行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此适时地对原有协议的补充和完善成为必然。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速增长,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危机等事件促使国际金融界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内部的风险度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这一系列的风险事件使得巴塞尔委员会逐渐意识到应将市场风险纳入其资本监管要求范围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以作为巴塞尔协议的一个补充部分。
而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成为国际金融界的突出问题,并引起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相互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发展,至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一并成为银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咨询文件,对巴塞尔协议做了大量修改。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正式定稿,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可以清晰的看到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就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国际金融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又埋下了来自各方的风险隐患。这一切势必促成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金融变化发展情况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不断的修订补充,以适应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的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是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二、从新巴塞尔协议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历程
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探索和实践的历程来看,为时并不长远,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关键一步;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组建后分离了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商业银行要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此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1997年11月,国家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将经营效益和资产质量纳入对四家银行管理者的考核等。以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逐步形成。20世纪末,随着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逐步积累,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了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将信用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和控制职能划归由一个专门部门进行独立管理。
进入21世纪,我国银行业开始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成立了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统一协调和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后随着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框架日益清晰,逐步开始由被动、静态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积极、动态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从信用风险管理,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重的全面风险管理转变。
2008年,银监会对《内部评级体系》、《风险暴露分类》、《风险缓解处理》、《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计提》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等六个监管指引形成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组织成立了中国银行业新巴塞尔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10月银监会已发布了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批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5个监管指引,为确保新巴塞尔协议如期实施奠定了基础。从银行层面看,大型银行基本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巴塞尔协议实施规划,各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都取得一定进展。
就目前情况看,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也进入了一个成熟阶段。今年3月7日媒体报道,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七家银行正积极备战,有望率先成为新巴塞尔协议实施行。可以肯定,这七家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基本达到或接近新协议实施要求,在未来的一年多时间内,这七家银行将采取多方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在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新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来对本银行的风险程度进行压力测试,以确保新协议的顺利实施。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影响是巨大的,同时也是深远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新协议不仅是风险管理模型的变革,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也是风险管理流程的重组,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注1)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风险管理水平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的稳步进行,新的风险管理政策、操作指引相继出台,各家银行相应制定了风险管理细则,并将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有效地促进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认知程度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风险管理实践能力的提升。正如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信中所说:“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注2)
2.从风险管理方法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上提供了多种方法,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先进方法。而这些为我国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提供了多样性,同时对我国风险管理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新协议就处理信用风险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方法。标准法主要依赖于外部评级的广泛应用,而从我国现有的情况看,外部评级覆盖面低,同时国内的多数评级机构还未达到能够计算违约概率等风险因素的水平,必要外部条件的缺失对实施标准法可谓难度重重;而内部评级法为我国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国内许多的大银行可以凭借其较为充分的数据准备和较为强大的技术力量,对客户的基础财务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研究,产生数学模型,使之标准化、规范化,逐步创造条件,使之能够在短时期内达到实施标准成为可能。 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