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风险管理制度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协议作为一个制度性的纲领文件对我国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正起到了一个高屋建瓴的作用。
新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而这些制度也是中国银监会制定实施新协议监管规章的基础。
(三)我国实施新协议在风险管理上的障碍
虽然我国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各银行间的水平差异较大,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较十国集团成员国在实施方面存在明显的弱势。而2008年在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更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道路上设置了新的障碍。
从风险管理层面上看,我国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主要存在五大障碍:
1.在风险管理体系采用上的障碍。对于我国的银行业而言,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对于采用何种风险管理体系,无论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都存在着成本较高的矛盾。
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在发达国家设立分行需要按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要求执行新协议,而国内总行欲改变仍内部同时采用两种风险管理体系的现状,势必摈弃传统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新体系,而在短时期内改变,即使有一定的过渡期,也会造成银行这方面成本的急速增加。
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一方面,需要按照银监会规定逐步向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靠近;另一方面受规模、数据、技术等因素制约,很难单独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两方面矛盾冲突的结果,势必导致银行成本的提高。
2.在风险管理架构重组上的障碍。“在中国,新协议的实施并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还有一个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问题。相比之下,后者的难度可能更大。”(注3)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坚持的“完全或基本遵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应作为向新协议过渡的基础”这一基本原则,对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评判,基本上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而在实行新协议的过程中,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同时,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按照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进行评级,其导致的结果就是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
3.在风险内控机制实施上的障碍。从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内控机制看,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协议的实施进程。
国内银行虽已根据1988年老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有重大的突破,未能形成制度化、标准化。一方面,信用风险的测量面临工作量大、成本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的现实挑战;另一方面,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也存在诸多困难,两方面的原因加之信用环境较差直接影响了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
4.在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上的障碍。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主要体现在数据信息的采集、挖掘、分析和披露等方面,我国银行业在风险数据信息管理的各个层面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仅从新协议使用内部评级法对数据信息的要求看,需要一定年限的风险历史数据。虽然我国早在21世纪初建立了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并实现了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家银行系统的差异性、不兼容性导致上报人行时部分数据错误或是丢失;另一方面,采集到的数据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甚至不真实,都成为后续工作开展的障碍。
在信息披露方面,由于国内银行需要遵循的信息披露规范太多,势必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从而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同时国内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尚存在着很大差距,在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也存在着规范现象。
5.在金融创新风险规范上的障碍。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们对金融创新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特别是对它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了。新巴塞尔协议虽在风险监管方面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规范尚有所指导,但新协议并没有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创新内容,这是因为金融创新与生俱来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我国银行业在手持这把双刃剑时,如何使用和防范将成为实施新协议过程中的又一个障碍。
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新的金融需求和严的监管环境,迫使它们绕开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以达到自身所期的目的和效果。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我们面对的会更多一些,如何运用新协议方法有效规避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又要满足我国金融市场不断产生的新需求,是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银行业推进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应对措施
离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率先实施新协议的对外承诺时间已不到两年时间了,同样离最后截止日也不到五年。随着日期的日益临近,我国银行业将迎来自加入WTO后,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再次发展和挑战。我们欣喜地看到,面对在新协议的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障碍,我国银行业并没有对新协议采取被动的态度,而是在积极主动地寻求应对之策。
面对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五大障碍,我认为也应就这五点障碍进行逐一清除:
(一)加强全面合作,减少过渡成本
新巴塞尔协议所带来风险管理体系上的深刻变化必然给银行和监管者带来较大的过渡成本,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带来的收益将是深远的。应该说,在银行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模型方面将会带来极大的提升,这一切必然导致银行对内提高了自身的“金融适应力”;对外增加了股东的“边际利润”。
为此面对这项高额发生的过渡成本,我们应该采取客观的态度。中国银监会应保持与市场参与者(银行)的合作与沟通,加大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普遍意义上,沟通可最大限度保证政策目标和实施计划有效性,降低银行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额外实施成本;特定到新巴塞尔协议实施上,共同研究国别自裁权,保证实施成本和制度有效之间的均衡。
因此,加强与他国监管部门的合作,这样从根本上杜绝一些因各国的法律体系、计量标准、合格标准的差异而造成我国大型银行在境外实施新协议产生的不必要的成本;而一些中小银行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共享资源,借鉴国外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先进经验,避免重复建设所带来的成本。
(二)重组管理架构,提高资本效能
新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采取三种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提取比较少的资本,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以达到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应该说,这一直接将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最宝贵的资本挂钩的做法,将迫使银行正视不同风险管理水平对银行经营与竞争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因此我国银行业也应珍视这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机遇,重组风险管理架构,而不再像以往那样片面追求收益与业务量增长而忽视了风险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效率。使得银行有条件和能力用较少的资本做同样金额的优质客户的信贷业务,对外,赚取更多的边际利润,或者在同等利润水平的情况下以更优惠的条件争取客户;对内,提高风险调节后的资本回报,并做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使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成为保障银行利润长期稳定增长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作为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出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ICAAP),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稳健的资本评估、对风险的全面评估、监测和报告系统及内部控制的检查程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抵御新协议第一支柱可能为考虑的某些风险和整体经济风险,有效地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 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