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充分披露信息,实现产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严格遵守银监会关于理财风险的相关规定,严禁盲目承诺客户的保本收益,同时在营销过程中全面客观地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及风险程度,并及时披露理财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及风险收益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如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进,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当客户需要与产品发行者联系时,商业银行应协助客户与相关机构进行联系。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同时,还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投诉登记统计制度,设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进有效地解决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及进、主动与设计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5.建立起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损失抵补机制,后者可以仿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通过定期按比例计提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损失准备金建立专项准备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五)加强专业理财人员队伍建设
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忠诚和信任度。由于市场上普遍缺乏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精通证券交易、保险等多项金融业务的全能型人才,因此,一方面,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专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事人民币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比如,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实践中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目前,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委员会已发起成立了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是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认证制度,截至2008年8月,中国已有3125名CFP持证人。
(六) 加强对人民币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踪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出台必要的配套政策,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下,证监会应积极介入,和银监会共同承担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收取业绩报酬的做法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出合理的规范;监管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以区间形式表述“预期年收益率”的做法进行调查并做出评估;监管部门应与有关各方面积极配合,大力推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同时要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持续性监管,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不断总结理财业务发展中的监管经验,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活动的指导,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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