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金融体制构成及监管具体模式
(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香港实行分业监管制度,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分别负责监管各个行业。香港监管体制的一大特色是:在注重政府监管的同时,强调行业自律,依靠金融业的同业组织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并使之成为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监管的得力助手。例如香港银行公会,其功能主要是订立并监督执行有关银行业务的规则,调查处理违规事件,接受投诉等。
1、银行监管
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业监管,《银行业条例》是香港银行业大法。1995年6月修改后的《银行业条例》明确了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全部授权事项,包括授予、停止和收回所有三种形式认可机构的牌照。
2、证券监管
香港证券监管是由证监会来执行,其主要条例表现在四个方面:对中介人的法规,对上市公司的法规,对市场交易的法规,对基金和其他产品的法规。近年市场成交量下降,中介人经营环境恶化,从而令违规事件增加,引起投资者和有关部门的关注,证监会为此多次修改条例。
3、保险监管
香港以立法形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强制推行法令保险,此外于2000年实施强制公积金计划,保监处未来还考虑多种强制性保险计划。
(二)日本金融监管体制
日本的许多较小商业银行的发展,己经使得日本的银行监督当局根据行政指导采用非正式的银行监督方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决定由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作为日本各类银行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1982年4月生效的新银行法,把对金融机构的管理重点从指导转移到更正式的监督管理制度。
1、登记管制
日本所有的银行必须由日本财政部发给营业执照,日本财政部可以把额外条件强加于任何想申请营业执照的银行,同时规定在日本的外国银行必须服从互惠检查,以及服从日本内阁命令决定的应具备的其他特殊条件。
2、清偿力管制
日本监管当局为了限制日本的一些银行在经营欧洲货币业务时,由于资金与负债期限配合不当引起的风险,制定了相应的存款和负债比率进行清偿力管制。
3、外汇监管制度
日本银行局对外汇的监督管理包括了日本的银行在国外分支,但不包括在国外的附属机构。
4、检查和稽核制度
对日本的银行,有三种银行检查和稽核方式。日本财政部的国际金融局主要在外汇交易领域对银行执行检查和稽核;日本银行局承担更广泛的对银行的检查和稽核;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证券和银行管理作出主要的定性评估。
5、存款保险制度
日本的存款保险是由政府、日本银行和银行业联合提供资金的。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运作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从美国行政管辖层次分析,美国目前由联邦级和州级监管机构组成重叠式金融监管体制。而针对不同金融领域,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又实施分类专业监管,形成了银行监管,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三大金融监管机构。
1、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分工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