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构建的金融监管体制,所颁发实施的金融监管法规、制度,所确定的金融监管内容与范围,以及所坚持的金融监管原则和宗旨等,都符合“巴塞尔协议”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主要精神、基本宗旨和原则要求。比如,西方国家大多把风险管理、市场准入管理、存款保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监管、资产流动性监管、公平竞争监管、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与稽核、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储户利益等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明确金融监管当局所具有的八大监管权限
无论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或是以财政部为主体由中央银行参加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政府都授予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监管机构八大监管权限:一是金融机构开业登记注册管制权;二是资本充足性管制权;三是清偿能力管制权;四是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检查权;五是贷款集中程序管理权;六是金融机构变动审批权;七是金融市场调控权;八是对金融机构清算权。
(四)金融监管力度的大小、金融管制的松紧、金融自由化的程度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
西方一些国家虽然曾大肆宣扬其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管制或金融无限制理论,但他们对本国的金融和经济却无绝对的放松和永久的自由发展。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力度、金融自由化程序不断地随着宏观金融形势、金融市场风险程度、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随时予以调整,几十年或数年一贯制的固定监管模式和力度是不存在的。
(五)监管模式是否有效率,主要取决于各国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
在各国的金融监管过程中,美国偏重立法,英国则采取非制度化的道义劝说,日本的金融监管虽然也采取道义劝说的方式,但与英国相比政府干预的色彩更浓一些。目前,随着直接金融趋势逐渐上升,企业兼并风潮再次兴起,直接融资的繁荣以及金融市场工具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自身的脆弱性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方向正在从干预型转为环境管理型,以巴塞尔协议和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发展方向,由于市场运行机制本身很难用法律去加以规范和约束,对场内和场外活动的监督成本过高,预防或保险手段又难料后果〔存款保险就具有稳定人心和鼓励投机的双重效应),所以一国对金融业的监管采取以美国法律化为主的方式还是采用日英道义劝说为主的监管方式要依各国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就中央银行而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央行缺乏超然独立的地位,仍然受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重大金融问题的决策不是由货币委员会做出,而是由国务院决定。这样,货币政策的运用难以全面有效地反映客观货币运动规律,确保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2、中央银行的调控方式仍带有较强的计划色彩或直接进行行政干预,不仅利率尚未实现自由化和市场化,而且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贷款种类、贷款方式以及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和高级管理人员调配,都由中央银行统一安排,结果造成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应有的自主权。3、金融监管的目标和货币政策的目标相混淆。中国人民银行长期以来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严重削弱了监管的力度和效率,也不利于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2、就监管内容和范围而言,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应该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却存在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资源过多地分配于摸清商业银行风险的大小,而对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能力监管不够;二是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法律存在严重缺位。
(3)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国有独资银行以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4)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
3、就监管方式和手段而言,我国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极其单一:在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种:即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管理虽有,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很少,而且还没有发挥大的作用。从监管手段上来说,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情况却是法规不健全、实施细则缺乏,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还没有多少监管的经济手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