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影响下,混业经营渐渐得到了不少国家金融界的青睐,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继英、日之后,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创始国和倡导国——美国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历史。我国金融业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实行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监管。随着我国加入WTO,顺应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即成为国内金融界不得不加以重视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内金融界关于实行混业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从而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1、“混业经营”是未来的必然选择
货币产生于商品交换的需要,金融活动则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更有效的金融活动为之服务。“分业经营”是我国目前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下的现实选择,但它毕竟阻碍了市场效率,限制了竞争也影响了我国金融业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内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欲追求“高效率、低成本、创新性”的全方位业务经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效率,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将是必然选择。
2、“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前述提及,“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并非绝对不相融,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混业经营”的取向应在稳健与效率两要素的动态效用中以总效用最大化来实现。因此,“分业经营”→“混业经营”是在金融环境不断改善条件下的一个渐进过程。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首先通过开展中间业务和业务创新逐步过渡;其次让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领域开展分业经营,在此基础上逐步走上融合的发展道路。
(二)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监管体制的新选择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依然采取的是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已经难以奏效。在金融监管体制不能有效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实行混业经营必将引发金融风险的积聚。因此,我国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变革,而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最佳选择。
功能性金融监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较之传统金融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其优点主要是:①功能性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②功能性金融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③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鉴于功能性监管的诸多优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法》即是依据功能性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全新的设计。
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以取代传统的机构监管体制对于我国金融业在混业经营条件下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1、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必须承认,以金融机构的类别为标准划分监管机构的传统监管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混业经营条件下各金融机构业务日益融合的发展趋势,由于传统体制对存在交叉现象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划分缺乏科学的标准和权威的部门,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中出现或是相互争夺权力或是相互推倭责任的情况,势必将影响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而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则是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特定金融功能来确定该产品的监管机构。功能性监管体制会通过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更适应混业经营对监管体制的要求。
2、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积聚。在分业经营条件下,各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业务交叉现象,金融风险一般仅限于各行业的内部。根据金融机构划分设立监管机构即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在金融业转向混业经营以后,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将不仅限于个别行业,很有可能会危及整个金融业。这时,依然实行传统监管体制会使得各监管机构仅关注本行业的风险问题,而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对金融业的风险问题给予整体上的把握。功能监管体制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要求管理层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业实行整体监管,由此能从维护整个金融业安全的角度来关注市场风险问题,这无疑会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6(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