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派出机构管理部等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分业监管,各自为政,导致信息资料无法共享
由于金融市场各类别市场间关系密切,因而分业监管形式会人为的割断信息交流,不仅不能解决信息不完全的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加剧这种信息不完全,从而不利于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同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行。如货币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例)和资本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例)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业务和交易上的关联性,股票市场资金存放、资金汇划、结算无不与银行有关;另外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与资本市场资金在数量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有存在相当的冲突可能。然而监管方却人为的对市场进行了划分,致使银监会与证监会权力交合,界限不明朗,同时容易出现推诿而致使监管真空,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风险的发生,便严格限制两市场边缘产品创新行为,这样对整个货币和资本市场都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市场的运行效能受到极大影响;或者监管部门对此种边缘产品创新行为不闻不问,这样又必定导致金融风险失控的可能,毕竟边缘性的金融产品引致金融风险的概率是很高的。此外,由于分业监管,原本各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造成的风险监控漏洞由于监管部门的平级运作和直接协调机构缺位而导致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问题加剧,进而出现更大的监控漏洞,这样的监管架构制度安排必将归于低效甚至无效。
2、多头监管模式难以有效支持金融政策的实施
金融政策的制定是为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为目的的,而这与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即保障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是一致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是以稳定的金融市场为基础的,尤其后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要求更高,否则就会出现政策与市场运行风险同向乘数扩大的可能。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做具体分析,其为达到政策目标通常可以运用三个手段: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率。很明显这一政策涉及的不仅是政策本身制定这个层面,还要涉及到实际运行中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然而当前的监管架构制度下的中央银行却对这两个市场没有直接的监管权,这样必定导致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脱节,进而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必将受到影响。
3、自律组织名不符实,无法发挥相应作用
各行业自律组织名义上是各市场主体的自愿组织,但事实上却带有很浓厚的官方性质,这样的自律组织建设明显有违设立的初衷。政府对这部分自控机构的介入必将给很多原本只需市场主体间协商解决的问题复杂化、扭曲化,不仅政府监管的成本加大,同时市场效率的流失也必将是严重的,市场主体由于缺乏主动权而致使其市场行为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由于保监会机构只设到省级,地市一级的保险同业协会,实际上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二政府”的职能,未能发挥自律作用。
二、金融监管体制分类
(一)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
1、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内容
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是指单一型金融监督管理设置模式,即由一家金融管理机构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一切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英国属于典型的集权型金融监管国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也是集权型。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