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曾是非常复杂的体系,由多个法律构成,有七八家审批与监管机构。保险业曾由贸工部与财政部双重监管,商业银行由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由一个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住房基金由政府下设的住房基金委员会监管,养老基金管理由行业监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由贸工部监管。这些监管机构相互交错,职能复杂,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情况下虽起到了监管机构应有的作用,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银行开始经营证券、保险;住房基金扩大业务,变成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发展理财业,抢了银行的传统生意;这些经营业务范围的变化使传统的监管框架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了。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金管局,FSA)。金管局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包括银行与建筑协会部、投资业务部、综合部、市场与外汇交易部、退休基金检审部、保险与友好协会部,后者有授权部、执行部、消费者关系协调部、行业教育部、金融罪行调查部、特别法庭秘书处。金管局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有:(1)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2)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3)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4)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金管局作为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籍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金管局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行使其全部监管职能,但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它的经费收入直接来源于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金管局实行董事会制,董事由财政部任命,董事会由主席及5名董事(兼部门总经理)组成,5个部门为消费、投资与保险部、存款及市场部、监管程序及风险部、运营管理部。3个职能部门均有5个主管经理。消费、投资及保险部内的5个主管经理分别负责消费者、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行业标准和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及市场部内的5个主管经理分别负责大型金融集团、存款、市场与交易、评级、审核标准;监管程序及风险部内的5个主管经理分别负责开业审批、强制执行、风险评估、兑换管理、因特网及社区事务。
2、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利弊
集权型金融监管体制主要优点为:(1)金融监管高度集中,金融法规统一,有助于贯彻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指令;(2)有利于克服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其主要弊端为:(1)有可能使金融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容易滋生腐败现象;(2)金融监管任务过重,也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不利于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单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
1、单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的构成内容
单线多头分工监管体制是指全国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共同负责全国金融业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通常,单线多头监管设置模式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体开展工作。采用该种模式的大部分为经济发达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新加坡等。
日本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一级, 在中央这一级以大藏省为主体,由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行使监管权。日本银行在行政上接受大藏省监管,作为金融行政主管机关的大藏省,将金融行政权和金融监管权与一身,形成高度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藏省有三项重要职能:编制财政预算、征税和金融监督。拥有编制财政预算权是大藏省能够凌驾于其他省厅的重要原因。大藏省的显赫地位还体现在它与日本银行的关系上,日本银行是大藏省的下属机构。大藏省不仅将许可权、监督检查权、命令权集于一身, 还拥有金融决策权,这使金融业从日常经营到政策制定都被置于大藏省的严格控制之下。
从1997年开始,日本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2000年7月将金融行政的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更名为金融厅。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经过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之后,金融厅现已成为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财务省(地方财务局)等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这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但与金融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日本金融厅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以实现金融监管一体化;与财务省一起共同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进行立案等。 由于日本金融厅在地方未设分支机构,其直接监管对象主要是大型金融机构,并且以监管金融机构总部(一级法人)为主,很少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对于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则委托财务省下设的地方财务局代为实施。
日本金融厅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内容如下 :(1)对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金融集团总公司、子公司和国外分支机构都是检查的对象。通过对其资产负债并表等手段来掌握集团的整体资产状况和内部交易情况。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也是检查的重点。对其国外分支机构的监管主要通过与外国监管机构的合作进行。(2)对银行的监管内容。大型银行由金融厅直接负责监管,重点监管的内容是上一次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和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另外除按照行业划分进行检查外,还成立机动灵活的专业检查组,针对市场关联风险和体制风险等专业难度较大的领域进行深入的检查。地方银行由金融厅和财务局共同负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地方银行遵守法律的情况、风险管理状况等。(3)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内容。 保险公司由金融厅直接负责检查。在责任自负原则的前提下,主要检查其资产内容健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4)对证券公司等的监管内容 。对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的检查,金融厅主要负责较大的证券公司,中小规模的证券公司委托地方财务局代管。监管重点集中在自有资本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对客户资产的分别管理状况以及风险管理状况等。必要时为了检查其交易的公正性还需要与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一起进行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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