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全球化,银行业加强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经营模式被打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渐模糊,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并走向多元化、综合化。银行已经开始从传统的放款业务向证券投资领域进军,有些银行还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信托、抵押、保险等一些非传统银行业务领域,而证券、租赁、保险等金融公司也已开始向特定顾客发放贷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4年9月20日签署批准了《跨州银行法》,并于1996年12 月底提高了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上限。最近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混业经营彻底扫除了障碍。美国银行业的这些改革将会加剧银行业的竞争,使美国向全能性模式——综合银行转化。
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正如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日本也正在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打破银行、证券活动的限制,并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金融机构监管局,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二)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逐步过渡
金融混业经营为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金融发展阶段。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 (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商协会、保险委员会)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此外,监管者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监管、彼此间相互脱离的机制已经不再适合新的金融体制。原因在于: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主要是信息技术)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金融机构往往同时经营多种业务。如银行并购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意味着单个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将涉及多个独立的监管者。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多个监管者同时对同一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那么将必然造成监管重复、监管低效和浪费成本。于是,功能性监管的思路和设想应运而生”。
(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4 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制定,已不再是少数发达国家之间谈判协商的结果,而是与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地区),包括发展中国家密切合作的结果。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与一些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1999年2 月公布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就是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与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自1993年开始合作的研究成果。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西方发达国家还通过一年一度的西方七国首脑以及财长、央行行长会议,研究防止某一国家和地区出现金融危机的问题和措施。为应付突发事件,美国财政部、美联储和国际金融机构以及西方各国金融当局保持热线联系,及时磋商对策,协调联系干预活动。东亚金融危机后,西方各国又成立“金融稳定论坛”。在东亚,中、日、韩与东盟每年也开始召开央行行长、财长会议以讨论地区金融问题。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