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这种分业经营管理在短期内可以通过减少金融业间的直接竞争而保护金融机构的生存,但不利于金融业在竞争中发展,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难以与国际大银行开展竞争。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顺应变化,从方便客户,提高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发,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合并组成为一个监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个金融监管服务的超市。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形成,特别是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这一协议的生效,更加快了这一趋势。我国加入WTO已成定局,加入WTO后,我国将在5年保护性过渡期内有限度开放,5年后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及西方国家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如不及早行动,主动适应这种变化,拓展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既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又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在未来开放市场的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四 )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中电子化运用程度低。我国对金融机构无论是非现场监管,还是现场监督检查,电子化建设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首先,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不能达到适时监管的需要。一个完整理想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能适时生成监管所需数据,也就是说在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有关数据产生及发生变化时,非现场监管系统能及时表现和反映出来。目前,监管当局已建立了独立收集报表数据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这种系统,也是依靠向金融机构收集数据,再录入系统进行分析,尚未能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库联网,通过网络直接生成需要的监管数据,需要手工操作收集数据进行过渡。其运作方式和信息流程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容易造成监管数据的失真,也使非现场监管数据适时收集有所滞后。其次,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覆盖面不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重心是金融机构业务数据资料的电子采集,几乎是以会计系统业务数据为唯一目标,不包括信贷系统的数据资料。即使能提供信贷业务数据,也只是一个时点上的汇总数据,基础来源情况不能体现,如不良贷款的构成,哪些企业贷款形成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是监管工作的基础,也是非现场监管最重要的工作,但不应当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全部,还应当有信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信息,也应该针对这些内容开发相应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应依托或挂靠在业务信息系统之上。惟其如此,才能收集到最为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最大程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使监管信息达到最合理的流动和共享。
2.非现场监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对非现场监管收集的信息内容认识不到位。非现场监管仍停留在简单的数据收集、汇总、上报,窗口指导作用未得以发挥。即便是从事非现场监管的具体工作人员也大都认为非现场监管是可有可无的手段,对非现场监管职能和收集信息内容认识不足,认为非现场监管只不过是对金融数据的收集。实际上,不管是从监管理论还是从监管实践看,非现场监管所包含的内容都应当更为广泛。二是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配合协调程度不够。非现场监管是监管的基础性手段,非现场监管连续、系统、全面,能对风险提早进行预警。现场检查大都是在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进行,非现场监管发现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缺陷,再通过现场检查去核实、评价和纠正。在现实的金融监管实际中,现场监管和非现场检查往往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割裂的。现场检查一般是根据既定的工作计划或临时性的宏观经济情况确定的,很少研究和考虑非现场监管所发现的问题与风险。如果充分发挥两种手段的作用,既能节约监管成本,又能达到监管效果。
3.现场检查手段落后。近几年,商业银行电子化建设突飞猛进,其组织机构设置、业务运行方式、管理手段等随电子化进程相应调整和改变,基本上实现了业务数据处理由计算机网络完成,网络性、统一性、无形性是其主要特点。金融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手段基本上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很大程度上还定位为手工操作。在传统的现场检查中,是以传统的手工查帐为主要和最基本的方法,即现场检查人员检查金融机构的账务,审核金融机构账务处理的准确性、账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及金融资产的完整性。在对商业银行的检查中,初步引入计算机操作,但也跟不上金融发展的步伐。在利用计算机进行监管检查方面基本还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同时,现场检查所能涉及的范围有限。所有的监管立法及其规章赋予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权都是针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当前,金融机构逃避监管手段层出不穷,违法违规行为更是触目惊心,靠对金融机构单方面检查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尤其是在金融机构与其客户相互串通情况下,大量的工作需要在金融机构之外去调查和取证,这时现场检查手段几乎就没有作用,因为所接触的对象大都是非金融机构,既无法定配合义务,也无配合的意识和配合所需的相应工作素质。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这种外调工作将与日俱增,内容更为庞杂,对现场检查的不利影响更大。
4.监管员素质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是综合原因造成的,但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是最为重要原因。比如对监管员的定义不清晰、监管员准入随意、监管员权利义务不明确、监管员激励竞争机制和再监督机制或缺、监管员培训方式单一和不合理等。另外,对监管员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未建立,问责监管员缺乏制度基础。当然,对监管员问责制度应当是一种管理系统,应科学制订出监管员的权利与责任,达到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匹配,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5.监管部门设置不尽合理。金融监管机构内部监管处室设置是按监管对象来划分的,如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政策性银行监管部门、股份制商业银监管部门等,每个部门按单个监管对象还有具体划分。这当然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也适合专业化的特点,但最大缺陷是形成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割裂,浪费监管资源,增大监管成本。每个设立的监管部门几乎都有相同的岗位,如高管人员岗、机构管理岗<现场检查岗、综合岗等,都具有现场检查职能和现场检查任务,大都会根据工作目标而不是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忽视非现场监管信息)制订现场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时,每一个部门又都感到缺兵少将,因而重复检查、无效检查在所难免。即便是现场检查规范格式,各个部门的要求都不尽相同。既违背监管规律,也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审查各家银行的风险水平,并依此来分配监管资源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内容之一。银监法也规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
6.监管方式单一,体系化深度不够。从宏观上说,金融监管是一个体系,除监管部门发挥核心、关键作用外,还应包括金融机构内控、行业协会的自律、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市场约束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事实上,我国金融机构内控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金融机构运行常常偏离轨道,一方面在于对内控制度防范风险的认识还不高,另一方面也在于内控制度还不完善。我国多数地方均未成立行业协会,成立的行业协会也不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更多具有行政职能。行业不自律,是一些地方金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政府的监管受监管资源的制约,总会存在盲点和真空地带,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游离于控制范围之外,为其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提供了可能。同时,社会中介机构的利用率不高,关注的范围小,大多是对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是否违规进行监督,专业化不强。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才刚刚起步,许多中小金融机构未进行信息披露,市场约束还只是设想。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4(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