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就是要恢复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减少资产损失,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在现实情况下,这一过程往往会受到诸如经济环境、财政能力、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政策法规的健全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近几年,国有银行通过剥离和清收、盘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贷款损失和自身经营性不良贷款遗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且多是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从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来看,要消化如此之大的历史包袱难度很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清收处置的难度将逐渐加大,同时新增不良又开始冒升,所以以银行作为主体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会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这些困难因素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
(一)从银行内部来看
1、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法人,一级以下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而具体的信贷资产运作大多是在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完成,这样就形成贷款发放过程的责、权相分离以及各级分行治理不良资产均为短期目标,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
2、消化不良资产的途径有限。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所采取的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等传统手段,仅靠这些手段已不足以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第一,受自身财力所限,呆账核销无法作为处置占比过高的不良贷款的主要途径;第二,盘活、清收、重组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具有再生能力的企业,而对于那些完全丧失再生能力的企业的不良资产,并不是有效的处置手段;第三,在拓展增量市场上,由于受市场资源、授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各商业银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十分有限,贷款总额扩张对不良贷款率下降的稀释作用不明显。
3、内部管理缺陷导致对不良贷款控制乏力。一是风险评价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定性、局部的分析多,定量、动态、全局分析少,难以对贷款风险做出科学准确地分析判断,无法确保借款决策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力不强。擅自放宽贷款条件,重贷轻收、贷后管理不严、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资产;此外借新还旧技术转化也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贷款在企业的长期周转使用中逐步损耗,最终便风险为损失。
(二)从外部环境看
1、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十分薄弱,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套取银行贷款,利用改制、关联公司担保等手段恶意逃废债务,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严重,而由于社会信用记录不健全、各银行间信用不公开、缺乏有效的法律监控。银行对债务人的控制手段极其有限,既难以有效地遏制不良贷款的产生,也严重阻碍了金融债权的维护和不良贷款的处置。
2、同业间不规范、不公正竞争,给逃债企业以可乘之机。由于金融业内存在监管不力、无序竞争的客观事实,为授信企业骗取银行贷款、蓄意逃废债务提供了生存的社会空间。部分经营困难的企业对原贷款银行实行不存款、不付息、不还本、不往来的“四不政策”。而一些银行在利益驱使下,有意无意纵容这种行为的存在,为客户逃避监督提供便利,严重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使原贷款银行无法有效实施资产保全。
3、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较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需缴纳的税费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主要体现在:第一,税种重复设置,加重了银行负担。从1993年对银行开征营业税以来,税率从5%提高到8%。在对银行净利息收入征收33%所得税的基础上,在征收%的营业税。第二,税基不合理。商业银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被纳入应纳所得税范围。第三,行政性费用科目繁多,尤其是处置土地时成本过高。第四,诉讼费银行垫付过巨。
4、现行的政策法规体系对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缺乏明确的支持。由于政策法规的部分禁止性规定和部分空白,如现行《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贷款通则》中关于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的规定;以及《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特别目的载体的法定资格,对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出资、投资总额如何界定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等等,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及诸多方面对创新处置模式的认同程度。
5、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国内机构投资者对不良资产处置参与较少,特别是国外行之有效的资产证券化手段由于法律障碍和政策限制还没有得到运用。有限的市场容量和交易工具难以快速消化数量巨大的不良资产。在吸引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又面临外汇外债管理以及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渠道不通畅等问题。
四、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的对策。
(一) 从深化企业改革入手,探索盘活不良资产的方法和对策
1、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大部分是因为发放给国有企业而产生的,因此解决银行不良资产,根本上还是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使其摆脱困境,提高其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以从根本上降低不良资产率。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同时,也应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于有些因产品缺乏竞争力、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但尚有许多可利用资源的企业,可以作为其它企业兼并的对象,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原来的不良资产;对于已确定经营恶化,资不抵债需关闭、破产的企业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防止其再度成为不良资产的源头。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长期以来,企业资金主要依靠银行借贷,一方面造成企业负债比例过高、财务负担过重以及抗风险能力过弱,另一方面造成企业风险直接和大量地转移到银行身上,逐渐堆积形成如今巨额的不良资产。因此,只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优化和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才能铸就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直接冲击银行资产质量的坚实大堤。
3、要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必须从健全制度的互补性入手。
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尽快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加快制定《银行不良资产保全处置法》并作为特别法加以执行;尽快修订《破产法》理清企业重组与上市的关系;制定全国统一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鼓励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处置。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约束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以保证银行维权的合法地位,制定相应法规明确地方政府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以及奖惩措施,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从法律上明确并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力,赋予其更多的处置手段。
(二)从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制度入手,探索盘活不良资产的思路及对策
近几年,国务院和监管部门一直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作为考核银行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银监会已明确要求股改上市的试点银行的五级分类不良资产率要持续控制在3-5%。面对上市后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不良资产必须不断下降并稳定在国内外投资者可接受的较理想范围之内,所以处置不良资产仍是我国金融领域里的一项最为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我国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作为我国不良资产的成因和特点决定了清理工作必须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只有通过开拓新的思路,建立科学的不良资产管理体系,控制不良贷款增量,加速不良资产存量的处理,才能加速盘活不良资产。
1、由于不良资产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因素,治标先治本,进行制度的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的增量问题,才能谈得上解决现在不良资产的存量。
(1)银行的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完整产权制度的创新,核心是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并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外资参股,逐步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股份制银行,强化其内部管理体制,完善内部监控体系,建立起应对国际竞争的经营机制。
(2)在银行股份制改造方面,通过改造,可促使股份制银行努力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并依靠自己的长期收益来吸引投资者;通过实现股份化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能与国际接轨的商业银行,并在条件成熟之时,积极鼓励上市。
(3)在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与其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一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充实组织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职责分离、授权有限等原则,并加强会计销帐、银行档案及安全保卫措施等方面的工作;二是强化目标管理,将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总体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和各项工作中去,让每一层次的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银行发展的战略和步骤,积极主动地去实现目标;三是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预警、监测、消化和防范机制。
2、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监管机制。
(1)商业银行应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控反馈系统相互制约的原则进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