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长期来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内部管理不完善,风险责任制不够健全,违规操作时有发生。虽然贷款的发放,制度规定要“三查”,但并不是每笔贷款都能认真切实地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贷款的审查,既不是“审贷分离”,更未经“贷审会”的审定,不少是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说了算,有的只是听从信贷人员的汇报决定的。贷后检查也不是切实规范的进行,没有建立风险预警和考评制度,没有使有问题贷款及时得到反映和揭示。对借款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未能经常和及时地了解与分析。有的不良贷款往往在贷款到期发生无力归还时才觉察。
2、 道德风险蔓延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近年来,金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大多数不良贷款的背后都有着“一把手”的影子。王雪冰,曾任中国银行的行长、中国建设银行的行长,在他担任中行纽约分行行长期间,曾给关系人贷款,从中收取巨额贿赂,给中行造成巨额损失。朱小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期间,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刘金宝,中银香港副董事长、总裁,据有关报导:初步查明他经手的不良贷款达数十亿元。更何况几年来,各级分支行行长、处长等倒下来简直无以计数。据纪检监察部门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携款潜逃海外者大多是国企和金融系统的一些领导干部。
3、 存贷款利率不对称影响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
前些年度,几次存贷利率调整,利差缩小,对商业银行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大,最终也导致处理不良贷款存量的财力被削弱。 主要是三种情况,一是存贷款利率倒挂。一般情况下,同期的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两者的差额就是存贷利差,以补偿银行的费用成本和税金以及合理的盈利。这里所说的利率倒挂是指定期存款(含储蓄)的利率与同期贷款的利率相同,或后者略高于前者,但仍不足以补偿费用成本和税金,也就是实际上的负利差,银行难以保本。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比较集中,银行的收益中除了按贷款余额1%提取呆账准备金,用来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外,还要为这部分倒挂利率的存贷款业务贴进利差损失。 二是存贷款利率风险。自1996年国民经济软着落后,物价走向稳定,从96年5月1日起至今连续8次下调存贷款利率,都是由高到低逐次下降的。按储蓄存款章程规定,各种不同存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均以存入日的挂牌利率为准,由于96年5月前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较高,在1998年后陆续到期的三、五年存款,利率成倍高于到期兑付时的贷款利率,以致几年来提存的“应付利息”全部付完,余额变成了红字(超额),这些巨额的支出,成为近几年作为消化自身的历史财务包袱中。对于这类利率风险,即使商业银行当时已预测到,也无规避风险的对策,一则储户选存长期高利率定期存款,银行无权拒收;二则中央银行也不吸收长期的转存款,商业银行只能被迫接受。 三是定期长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对称 。根据规定,定期存款的利率一律以存入日利率为准,但对中长期贷款(有的是5-10年)却不是以放贷日利率为准,而是一年一定。银行的资金安排,一般是期限相对称的,但《利率管理规定》却把长期较高利率的资金来源,切断按分段较低的利率计息,显然有失平衡。特别在1996年至今七、八年间,利率连续逐步下降,造成存款进来利率高、贷款利率负担低的不平衡的局面。
(四)监管部门因素
监管当局早期(主要是80年代)在工作思路上没有将不良贷款监控作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放任商业银行发放大量有疑问的贷款,形成一定时期的不良贷款监管真空。同时,监管当局由于经验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法规滞后,监管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未能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在金融风险的监控方面,缺乏完善有效的监控机制。一是由于某些金融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不真实、监管员的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提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二是现场检查缺乏有效性,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时碍于情面执法不严,有时宁可放弃处罚权,导致近年来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越来越轻,助长了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监管手段远远跟不上商业银行的发展,监管当局电子化水平远不如商业银行,许多工作仍然依靠人力和手工。四是部分监管法规滞后,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严重,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致使金融风险加剧。五是风险预警作用不明显。对近期涌现的关联交易、集团客户、银行机构间多头授信多头贷款等情况,缺乏有效手段及时预警。
三、 解决银行业不良贷款问题的思考
造成银行业不良贷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辩证看待不良贷款问题,采取内外结合的策略来处置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应一分为二,一方面要堵住产生不良贷款的源头,即解决增量问题;另一方面要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问题进行有效处置,即解决存量问题。在增量与存量问题上应坚持标本兼治,明确对不良贷款存量的处理是标,而控制新的不良贷款继续产生是本。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处置不应是一个好坏资产的分帐、不良贷款的剥离以及资产的包装与出售的简单过程,它同样包括企业制度的改革,银行制度的改革,银企关系的重构等,特别是由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因此只有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做好各项政策配套服务才能达到治本的目的,否则就会陷入前清后欠,前处置后产生再处置的恶性循环之中。
(一)稳步推进银行体制改革,减少政府干预带来的风险
银行业要提高国际竞争力,降低不良贷款,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建立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安排。产权是一种权利,是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集合体,它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它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为产权关系明晰化后,产权就具有了排他性、可分离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排他性产权的确立,使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产权的可分离性,可使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离性的权利时实行专业化分工,获取由分工带来的收益增量;产权的可转让性,使资源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自由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革。具体途径有:一是对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国有商业银行视同一般的国有企业,在全面论证的基础上,对国有股进行适当收缩,逐渐完成国有股的主动退出和非国有股份的进入过程,只有这样,国有商业银行才能真正摆脱政府的干预,也才能使银行的经营目标中不再含纳政府的行政目标,银行也才能不必为政府的行政目标牺牲自己的经济目标——利润;二是非国有股份的吸收可借助于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的灵活机制来完成。促进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出资人与经营管理者的关系。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使银行的管理层能更好地为银行整体利益服务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也是有效市场约束的基础。其内容主要包括权责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清晰的战略目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公正、透明的薪酬体系,审慎的会计制度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的股权结构等。同时,应进行与银行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国有企业和资本市场的配套改革。否则,银行体系难以真正独善其身。应降低投融资领域内的国有成分,使之与我国非金融企业中的国有成分相匹配。提高资本市场和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评级、公正的会计审计制度、担保再担保等市场中介机构。改革我国现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应将政策性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分离,采取国家、地方财政贴息和担保机构保证等方式彻底解决商业银行承办政策性业务带来的包袱。
(二)完善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模式,防范因内部管理引发的风险 浅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