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新加坡一样,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前银行普遍风险高盈利能力差,一般商业银行的股权收益率仅为5.86% , 大约是美国商业的一半。危机过后,韩国监管当局不再护短。1998年10月,韩国开始实行统一的金融机构信息公开标准。所有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以及财务公司)都必须执行新的标准。新的标准规定金融机构每年必须每年报告两次,对未按期报告或未报告的金融机构加重处罚。此外,韩国银行内部经营也发生了变化。经营决策的依据是国际标准,而不是以前的“政府意志”。几乎每家银行都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对每一项新产品、新业务都进行风险评估,而且所有贷款都要经过银行贷款委员会讨论。韩国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韩国银行采用五级分类,且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依据这种分类进行提取。管理当局对此还给出了具体的指引,但很多银行从审慎的角度出发,计提比率都超过了指引要求,如hanvit银行提取比率高出指引15%,对信用风险,一些韩国银行还开始尝试使用统计模型进行管理,KDB(韩国发展银行)也采用了每月一次的对信用银行敞口变动进行分析的内部模型。但韩国风险管理技术比不成熟,而且韩国的会计准则与世界的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胡奕明的分析,韩国银行在信用风险的披露方面总体水平虽然不如新加坡,但韩国银行在信用风险方面的披露较好,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面。显然,这是管理当局和银行自重的结果。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批露建设的启示
1、以巴塞尔委员会所确立的信息披露标准为发展方向
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巴塞尔委员会所确立的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为国际银行进行国际披露提供了一整套标准,虽然目前我国还无法完全照此标准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但我们不能就因此固步自封,目光短浅,我们应将目光远一点,思维超前一点,将这套标准作为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加快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为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为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做好准备。
2、区别管理不同类型的银行
从国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即使是同一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披露水平上也有很大的差异,监管当局对待不同规模和水平的银行其推行的披露标准也是不一致的,这主要是因为对银行来说某类业务未开展或对其经营效益影响小,或是银行技术水平有高低造成的,例如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就是如此。所以,我们同样需要正视不同类型商业银行之间的这些差异,不能简单的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区别对不同类别的商业银行。
3、应重视定性信息的披露
从被调查的国外商业银行信息的披露情况来看,许多银行定量信息披露并不落后于与他人,但在一些定性信息方面却明显不足。而却对于银行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来说,由于各种计量模型都有其局限性,一些管理手段,管理战略等不是单纯用定量信息能够完全传达的。因此,我们在强调定量信息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定性信息的披露。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我国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细则
2000年11月以来,中国证监会颁布系列商业银行信息批露规则,从《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状况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风险提示,内部制度的建立敏感性会计信息等方面的 内容,体现了银行的行业特殊。相对于银行以往的信息批露方法,《规定》有以下创新:
A. 关于贷款质量的信息批露。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不良贷款近年来成为困扰我国银行业的一个主要问题。我国过去对不良贷款审核和批露一直是按照“一愈两呆”来进行的,而国际上多是按五级分类方法进行的,五级分类便于管理层及时发现问题,《规定》采纳了这种分类方法。《规定》第一号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在申请发行股票前,应批露最近三年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呆帐核销政策和程序,以及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项准备金的提取情况坏帐核销程序与政策。
B. 关于表外业务的信息批露。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与品种不断增长。总体来看表外业务风险较低,但是个别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特别是金融衍生类业务的风险很高,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和日本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都是由此引起的《规定》第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批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的总额极其重要情况,这些表外项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贷款承诺,外汇合约,又追索权的资产销售,重要的空白凭证等。
C. 关于特别风险提示。《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款规定:银行应批露前一报告期末所纰漏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对风险因素能够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做出定性描述。
D. 关于补充审计要求。为保证申请上市银行遵守信息批露规定,提高审计结果的严肃性,《规定》对银行提出等同于B股上市公司的要求。《规定》第一号第十五条河底七号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聘请由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纰漏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批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中国企业希望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急需的资金,同时通过市场约束促使企业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良性运营。中国的银行也不例外,而且商业银行上市是国际资本市场的普遍做法。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上,银行在上市公司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要的信息,另一类是对股价运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这两类消息主要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必然与一般企业不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十分强调行业的特殊性和披露内容的专业性。商业银行由于负债率高,投资者分析银行经营状况,不仅要看其盈利能力,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中国也加强了银行具体情况的披露,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数量和比例信息。
(二)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原因 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