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是我国证监会要求最薄弱的环节,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披露资本的构成、性质及来源,以便向市场参与者提供银行承受财物损失的能力。具体披露包括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对各级资本及其扣除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要求,但我国除在董事会报告的“前三年财务数据”披露中有一个“资本充足率”指标外,在报表注释中就在没有关于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了。高估资本充足率,按照国际惯例,只有准备金与特定资产减值无关时,方可作为附属资本参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各国商业银行提取的准备金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资产类别(主要是按照五级分类形成的贷款类别)的可能损失所提取的专项准备,另一类是针对总资产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损失所提取的不同准备金。专项准备由于与已基本形成的特定资产的减值相关,不参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普通准备由于与特定资产的减值无关,因此具备资本的性质,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我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制度是:一方面,商业银行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提取代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贴现、垫款、同业拆借等项目,商业银行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金,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该制度并未对普通准备与转向准备做严格区分,而实质上,统一计提的部分具有普通准备的性质,而单独计提的具有专项准备的性质。因为未作严格划分,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各商业银行均将所有的准备作为普通准备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从而高估资本充足率。
2、利率风险。国际上对利率风向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统计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等结果均呈利率风险披露的对象、这是新协议中特别强调的一部分,国际上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风险收益法、统计模型法、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价、基点价值、利率冲击结果等均成为利率风险披露的对象。证监会要求中关于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
3、信用风险。证监会要求在这一部分对上市银行的披露远远高于其他非上市银行,尤其是信贷资产质量、信贷风险、呆账准备金计提方面。但是,在新协议关于信用风险评级中特别是内部信用评级、信用风险敞口计量中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证监会有关规定中尚未见到这方面的要求。
4、市场风险根据计量风险的模型不同,新协议对市场风险区分不同披露要求,第一种情况,对采用标准法(即风险权重系数)计量风险的银行主要披露计量的范围、具体的计量方法、各种风险(如利率外汇风险)对应资本的需求量等。第二种情况对于采用内部风险计量的统计模型的银行,除披露标准法应披露的外,还需对其所使用的统计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影响模型运用的因素进行详细的披露。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际运作看,内部统计模型仅在少数银行试点,普遍运用尚需时日。因此,当前在市场披露方面,应当侧重对标准法下各类风险敞口以及风险业绩的解释。而当前我国的披露规范中(包括证监会的规定和暂行办法),关于市场风险权数、标准法适应的投资组合以及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均无披露要求。
5、制度原因分析,由于法律规范约束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相关的责任约束机制,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尚待完善。这主要表现在制裁虚假信息提供者的责任上,当前我国对虚假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对个人责任前强调不够。从具体的情况来看,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处罚力度不足,而且对法律责任的界定,具体司法操作上也存在缺漏。例如在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就没有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的直接责任人规定法律责任。”同时由于我国现在还处于贷款五级分类的过渡时期,各个商业银行也在实行当中,因此主观判断性较大,极易产生人为操纵现想。
四、完善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财政部、人民银行在制定银行会计准则方面的协调机制。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不仅危及自身,还将波及其他行业,进而可能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将是会计准则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从我国的实践看,中央银行本身并不负责会计制度的制定,这些制度是由国家财政机关制定的,其基本出发点通常是从财政的角度出发,在如何与中央银行进行协调方面考虑不够。因此,应当建立财政部、人民银行的互动协调机制,财政部在制定银行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中央银行的立场和角色,并发挥中央银行的行业优势。即:人民银行根据银行业会计发展水平,科学地为所要制定的银行业会计准则向财政部提出建议;财政部应对人民银行建议尽快做出实质性反应,成立课题小组,借鉴国际惯例,结合国情特点,制定银行业会计准则草案,并广泛征求金融界意见
2、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协议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信息披露指引。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一般只列示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而一些非主要、但对评价银行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十分重要的项目通常无从体现。从整体而言,我国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直偏低。尽管证监会对上市银行的特别规定以及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银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规范方面的空白,但其适用范围均局限于上市银行或上市金融企业,对国内其他银行不做要求。国内大多数银行无须承受巨大的市场监管压力,而财务信息不透明,会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的竞争力。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深入分析研究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背景,尤其是制度的变迁过程和原因,从香港银行信息披露指引建立和完善的方法上加以借鉴,结合国内银行的实际情况,以真实性、公允性为标准,制定出最低信息披露标准或一份具体的指引性文件,增强金融业的透明度,扩大监督面,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从形式上看,可采用“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提倡“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鼓励自愿披露。披露指引的适用对象可以先从上市银行、待上市银行、国有“四大银行”开始,一些条件较好的股份制银行也可尝试,但像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步伐可慢一些。从内容上看,信息披露应侧重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治理。包括公司经营政策、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收益政策、董事的资格及其参与管理的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阅历和工作职责、公司的相关交易情况。二是银行业的经营情况。包括银行的资产与负债、资产分布、资金来源结构、信贷信息、准备金的提取、表外风险披露、收益、税前利润等情况。三是银行风险管理。侧重于披露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二)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外聘审计师在保证银行会计核算真实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外部独立审计师对银行进行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就银行已公布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要领域进行了披露,是否遵守了本国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等情况发表意见。银行外聘审计师在保证银行会计核算真实性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外聘审计师应向金融管理局提交有关银行审计报告书,使监管当局及时掌握银行经营管理动态。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有关银行申报表的编制是否正确;有关编制银行申报表的管控制度和就特定事宜的管控制度;有关在银行年报上保留或不利的声明;有关银行重大的不利事项;有关不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情况。由于外聘审计师的意见有助于确立财务报表的可信度,有效防止银行管理层的舞弊与错误,因此,有关监管当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应强化商业银行外聘审计师的准入审批机制,在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外聘审计师的执业行为的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建立外聘审计师向监管当局提交报告书制度和银行、外聘审计师、监管当局的三方联席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外聘审计师保证银行会计核算真实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重视建立有效的银行企业管治机制。
企业管治是一个监控企业的系统。企业管治架构阐明了各企业成员和董事会、管理人员、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权力与义务的分配,并说明了企业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就银行业而言,通过建立良好有效的企业管治,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确保该银行的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香港银行的经验证明了出色的企业管治对银行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因此,银行监管当局应尽快发布银行企业管治指引,要求银行建立起相互制衡的组织管理结构,确保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全面履行其职责,重视银行建立健全与其业务性质、范围和规模相配套的内部控制系统,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及时识别、判断和预警银行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并提请银行管理层注意,以采取纠正措施化解金融风险。为促进对银行企业管治的了解,有关监管当局可借鉴香港的做法定期与银行审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从而能够使监管当局了解审计委员会的有效程度。各银行机构也要提高对企业管治的认识,自觉地行动起来,着手建立有效企业管治的实践,从而共同确保银行维持有效的企业管治,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p.a.萨缪尔森、w.d.诺得豪斯:经济学14版,《首都经贸出版社》1996。
2.胡奕明:对新加坡等五国和地区银行年报中信息披露的分析,《国际金融研究》2001.11。
3.胡奕明:银行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金融研究》2002.3。
4.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00年11月4日
5.杨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有关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中国金融》2002.6 。
6.李哲:民生银行上市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银行与经济》2001.2。
7.谭洪涛:《香港银行会计监管的借鉴及启示》金融会计2004.9。
8.郭国有:《中央银行监管》西南财经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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