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场经济条件下加速工业化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经济动因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来融资,所融之物主要的是机械设备。市场经济的一切生产要素都是商品,商品的取得需要资金来购买,企业需要外源融资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竞争和技术进步,使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设备更新周期越来越短,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压力越来越大,融资租赁以先使用设备再以租金分期偿还的信用正适应了这种市场需求,得以创立并大规模发展。融资租赁业发展落后的国家,不外乎缺乏市场经济制度或工业化发展滞后这两个因素。
3、稳定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在我国融资租赁公司都存在一个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租赁行业融资均有制度上的保障,除向银行借款外可以通过发行特殊的金融债券、还可以发行股票、吸收社会民间资本。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十分单一,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租赁投放额波动很大,虽然这是不成熟产业经常会出现的现象,但也说明了我国融资租赁融资渠道不稳定性。一旦发生经济不景气、货币政策变化等事件,融资租赁行业应变能力不足。在今后的发展中,租赁公司如不能解决融资渠道问题,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将不会走得很远。
4、运行方式创新是开拓融资租赁功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出路
融资租赁的运行方式,由开始的直接购买租赁到为适合市场需求多样化,出现了很多创新性的改革,主要有⑴设备来源渠道的创新:供应设备的可以是生产设备的厂商,也可以是设备的主营商,甚至是设备的当前使用人;⑵租赁期限的创新:租赁期限不再固定,而是根据承租人的收益状况,确定大概的租赁期限,直至所有的成本回收完毕为止;⑶租金支付方式的创新:租金不再是固定的等额支付,而是与承租人的经营状况结合起来;⑷租赁风险转化方式的创新:由单方承担风险分散为多方承担风险。
5、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融资租赁业健康运作的前提
融资租赁业务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涉及二个或三个合同,还涉及金融与贸易双边关系,关系复杂,各方行为的约束和合法权益的保障,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为了使融资租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各国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完善的民法、商法、税法体系,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纠纷,或以现存的合同法规或以判例来解决。韩国、台湾、新加坡等均制定有专门法规,对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赁对象范围、折旧、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都做出详细的规定。此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1988年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统一公约》,还需要考虑在国际范围上的统一和协调。
6、政府政策扶持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国外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⑴税收政策:允许出租人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从而使承租人间接得到优惠租金的好处;允许承租企业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以减少所得税负担;允许承租企业将租赁设备的租金计入生产成本,减少所得税负担。⑵财政补贴政策:对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给予设备租赁津贴,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使用政府政策性基金。⑶信贷政策:政府通过政策规定,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优惠贷款,或允许发行租赁基金和债券;放宽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条件。⑷保险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所遭遇的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实行政策性的保险,以保障其安全经营。如美国官方信贷机构“进出口银行”对租赁公司提供出口担保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保险⑸放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有些国家改审批制为注册登记制,总体趋势是逐步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建立和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条件。
7、行业协会是对融资租赁业纵向管理和横向协调的最佳组织形式
国外的租赁协会具有介于政府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半官方机构性质,任务是加强与国内外政府与组织的沟通,反映本国租赁企业的要求,并根据政府授权对行业内部各主体进行必要的业务协调,加强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随着租赁业务的国际化,还产生了区域性的租赁协会—亚洲租赁协会、欧洲租赁协会乃至全球性的租赁协会—世界租赁协会。各国的经验证明:租赁协会在统一行业规则、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和规范行业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目前状况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不是作为特许和专营的行业而存在,客观上形成管理多头,业务主体种类繁多的局面。从总体上讲,融资租赁规模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投入的设备金额占全部设备投资的金额尚不足1%,作为一个行业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发展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机构性质为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资金来源是委托存款、银行借款;由外经贸部审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机构性质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是以引进外资和引进国外设备为其特点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外股东的融资;除专营机构外,还存在一些兼营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贸易机构和生产厂家。由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原国内贸易部进行行业管理的以经营传统经营性租赁为主的租赁公司、贸易公司和生产厂家近年来也逐步介入融资租赁业务。“朝阳产业”还未能发出应有的光芒。
1、融资租赁业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
由于行业规模不大,缺乏行业统一组织,没有利用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介面向社会宣传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内容、采用融资租赁添置设备的好处,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甚少,不能主动选择这一方式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2、融资租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资成本较高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注册资金和资本积累、向银行贷款、吸收部分委托租赁资金,数量有限且以短期资金居多。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资金一般需要二、三年以上,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由于筹资成本高,融资租赁公司为保证合理收益,会相应提高租金标准。在没有其他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企业自然会选择银行贷款而不是融资租赁方式。没有平等的竞争环境。
3、融资租赁潜在风险较大
融资租赁租期长,还款期长,不确定因素形成风险。加上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拖欠租金情况较普遍。租金不能及时收回,租赁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影响后期租赁业务的开展。
4、缺乏有效的鼓励、扶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规定:“准予从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税营业额中扣除借款利息支出,并仅限于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而凡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业务的压倒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且他们通常不得自行从境外借款,因此税基是租金收入同融资金额之差,显然目前营业税的税基是随融资性租赁公司的类别不同而异。税务当局对境内银行以利息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而计征营业税的,这一已征税的利息金额若不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的营业税税基中扣除,则有重复征税之嫌,当然也加大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的资金成本,不利于该业务的开展。另外对出租人没有投资税收减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被批准,金融租赁公司既不能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也没有上网拆借资格,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少、成本高。 论融资租赁的发展(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