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金来源看,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资金供给主渠道是财政统一配给,银行只是辅助和补充。1981年实行“拨改贷”改革,1983年实行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制度改革,企业资金供给改为以银行为主(详见表2)。从企业对生产资金的依赖性看,银行供给制为企业转嫁风险创造了条件。实行“拨改贷”和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是要强化企业对资金使用的自我约束,但在企业制度改革尚未到位,企业自有资金积累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此项改革又让银行信贷资金承担了财政资金的职能。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需求的无限制性和依赖性,导致企业的过度负债。在财政不再承担国有企业亏损时,弥补国有企业巨额亏损的重担就转移到受国家管制的国有商业银行身上。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以低于市场的贷款利率、通过信贷配给为国有企业提供廉价资金,而高存款利率的负担则由商业银行来承担,存贷的低利差造成了商业银行经营困难;二是企业长期占用银行贷款,信贷资金演变为企业的长期资金,这可以从我国企业的高资产负债比例得到反映。国有企业1997年、1998年、1999年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1%、65.5%、65.4%。(注5)
2、扭曲的政银关系,致使政府行政干预,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政企合一、政资合一、官商合一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一大特征,也是国有经济低效率的症结所在。4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国家独资银行,其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行长由国务院指派。各级政府作为全民所有者的代表,具有多重目标。在经济上要保持可持续性增长,在政治上要保持社会稳定;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要参与银行经营利润的的分配;而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又要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其他政治经济目标。这就必然导致其控制经营的国有商业银行政企不分。政府在行使所有者权力时,不能专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常常将其作为管理者追求的社会目标纳入国有银行的经营目标中,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行为扭曲。
地方政府的干预手段和形式很多。各级政府通过指令性贷款、强制贷款、关系贷款、强制担保等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业务。例如通过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导致政企不分,官商套取贷款不还,有些行为实际上是严重的金融腐败。各级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向银行施加压力,以便为本地区争取到更多的政策性贷款;在清理银行不良债权的过程中,则对本地企业竭力维护,甚至帮助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等途径或利用地方司法部门帮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3、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机制,使风险难以分散。直接融资是指企业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发行企业债券获得资金,而间接融资则是指从银行贷款取得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的失衡,一直彰显着我国融资结构的不合理。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国内信贷总额达到了3.9万亿元,而这一年,我国企业从证券市场上的融资额仅有960亿元,信贷是证券市场融资额的41倍”。(注6)“最近几年,间接融资比重增加。从2001年、2002年到2003年,银行贷款占企业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5.9%、80.2%和85.1%,2004年第一季度上升到93.8%”。(注7)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70%以上,其中主要是银行贷款,而美国等发达国家间接融资所占的比重却很小,主要是自有资金和直接融资,这就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难以分散,影响了金融改革的步伐。
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看,资金的非市场化取得导致没有市场约束,进而致使企业生产、建设具有相当的盲目性,最终导致经受不了市场的考验,产品价值无法实现,资金压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上无法收回。生产资金的积压导致贷款正常回流中断,就会以银行不良贷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4、社会信用的薄弱加速了不良贷款的形成。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品货币关系受到极大的漠视和淡化,以此为基础的信用关系也难以顺畅发展。人们没有形成按信用规则办事的习惯,与信用活动相关的信用制度、法制法规等也不健全,社会经济活动是按计划进行而不是按合同,社会信用基础脆弱。“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公众的商品意识、金融意识在提高,但信用素质没提高,甚至可以说在下降”,(注8)借钱不还、强制拖欠甚至金融诈骗等案件屡有发生,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注重信用关系量的扩张的同时,忽视了质的提高,忽视了对信用基础的构造和夯实,没有形成“遵信、守信、重信”的制约机制和执法基础。债务链在恶化信用关系的基础上破坏了信用环境,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带来的不是银行对企业调控杠杆自主性的增大,而是企业以银行贷款为“资产人质”的倒逼银行信用的机制。
市场法制化程度不高,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使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风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在加强经济立法方面还不够完善。从企业控制结构看,企业控制权归企业经理人员,其主要的外部融资者―银行被排斥在企业控制权结构之外,使银行对企业缺乏必要的控制。从执法力度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展。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使企业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情况大量发生,甚至有些企业利用非正常手段获得贷款,导致银行不良贷款产生。
(二)内部原因
1、商业银行产权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商业银行行为的非理性和低效率。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均采取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财产所有权和各项权能如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均集中于国家和政府,银行的金融行为由国家安排。随着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国有商业银行除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属性没有变化外,其余权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在所有权属性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基础上,仅对产权权能结构进行部分调整是远远不够的。银行的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制度上的安排来处理银行经营过程中所有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它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以利益作为激励和约束条件。银行治理结构能否充分发挥效率,取决于下列因素:一是银行的产权制度是否明晰,产权主体是否多元化;二是约束与机制是否完善;三是完善的市场制度。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正是在这些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所有者“虚置”。“全民所有”实际上一种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二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关系始终非明晰化和非人格化,因此对其利润根本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而且也无监督动机。三是进入―退出障碍。
国有商业银行残缺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决定了其呈现出与现代商业银行截然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特征。一是债权软约束。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取代了财政的地位,成为国有企业主要的资金供应者。然而,商业银行实际上还是以供给制方式介入国有企业的资金调节过程。国有商业银行因其“国有独资”的特性,承担着巨大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对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尽力满足,几乎不受任何限制。一笔资金总是在不拥有真实债权的“债权人”和不承担债务的“债务人”之间循环,必然造成银行资产的大量沉淀,风险与日俱增。二是代理低效率。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制度下的授权制度(即代理制度),各级分支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转授权与再转授下行使代理权,这样就形成了“全民―中央政府―总行―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委托―代理”链条。这是在产权关系十分模糊的状况下进行的低效率代理。而这种低效率代理,一方面作为终极所有者和初始委托人的全体人民,很难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并形成有效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造成信息传递迟缓、扭曲,监督效率降低,经营费用上升,导致代理成本膨胀。三是行为非理性。与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相比,国有商业银行的行为呈现较强的非理性特征,如以牺牲信贷资金的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为代价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和规模,过度追求存、贷款规模。一个缺少利益约束的银行,很容易把存、贷款规模的无限扩张作为其经营的重要目标,而忽视了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最终导致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
2、庞大的组织结构模式导致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模式继承了国家银行的传统模式,选择了分支行制。表面上看,这是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要求的,但实质上是为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商业银行组织制度实际已演变成层次分明的行政机关,而不是按经济、集约和效率准则等经济规律来进行组织架构安排。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