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设立进入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多种经营的局面已经打开。尽管每家子公司的业务是单一的,符合国家法律的限制,但由于一个集团下面有多个子公司,可以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各个子公司之间在资金、信息、人力等各个方面可以互相协调,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
3、法律为混业经营带来曙光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大银行法经国务院讨论并获原则通过。在三大银行法的修正案中,一些新内容完全有可能代表着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律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四、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1、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以银行业为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不强的原因除了历史发展、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较为重要的是,受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限制,其业务活动局限在很小的范围。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国有银行在存贷款等信贷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量都相对较小。一是中间业务。目前外资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等方面显露出强劲竞争力,市场占有率迅速提高,在国际结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已超过40%,而且随着入世的进一步深入,这个比重很可能还要增加。二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这方面,我国刚刚起步,而随着入世中国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限制的放松,外资银行极有可能获得绝对的市场份额,中资银行无法与之抗衡。三是投资银行业务。目前中资银行不可能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在华外资银行尽管也不允许进行此类业务,但可以经营经批准的外币投资业务和变相的投资银行业务如金融衍生产品。而我国银行目前业务单一,利润来源狭窄,获利能力较弱。从分业走向混业,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的较好选择。
2、混业经营是提高金融体系效率、推动我国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经途径。
混业经营具有效率优势,分业经营具有稳定优势。当金融监管逐步完善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逐步健全、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减小、稳定不再是优先考虑的因素时,混业经营就成为必然选择。
(1)混业经营增强了金融企业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以银行为例,从业务发展看,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由于其采取的“超市”等经营方式,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
(2)从提供金融服务的角度看,可以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通过其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提高了服务效率,特别是针对中小客户时,成本降低更为明显。
3、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混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
加入WTO促使我们把我国经济放入到世界整体经济中去考虑问题。全球金融经营体制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这样一种轨迹发展,混业经营也就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我国要想在今后越来越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应该建立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根据中美双方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的协议,金融业各个领域都将加快开放的步伐。银行业方面,中国入世两年后,对外资银行开放国内企业人民币业务,五年后,开放国内个人人民币业务,同时地域限制也将在五年内取消。证券业方面,允许设立外资占少数股份的合资公司,参与国内证券承销和基金管理,允许从事以外币标明面值的证券的承销和交易。这意味着短短几年之内,国内金融企业就要与外国企业展开短兵相接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保守的分业经营制度显然无法为我国金融企业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我国金融业应选择合适的混业模式
1、 我国应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未来混业模式。
金融混业大致有三种模式:(1)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典型。(2)母银行模式,即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英国为典型。(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行,以美国为典型。
笔者认为,我国首先不适合适用全能银行模式。因为一方面,全能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各种业务,不利于发挥分工优势和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会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隔离机制,而给金融监管造成很大困难,该模式赋予银行权限较大,并且没有建立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墙”,不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对银行的自主和自律性要求相当高,而中国银行业目前还没有这种能力。
而在后两种模式中,笔者认为,我国更适合适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结构。在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组织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取其“中”,即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将使银行利润的来源多样化,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的赢利能力并增强应对外资银行的能力。这是因为:①混业制度下银行新增投资业务,对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建立起密切协调的银企关系,增进银企综合竞争能力,使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②混业经营使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和资产风险分散化,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使商业银行资产比分业经营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③从效率方面看,混业制度下全能型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接受银行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及办理保险业务,大大方便银行客户的资产“一条龙”运作。此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术、信息和设备资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的经营成本。
(2)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①全能控股公司中从事风险较大业务的控股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于相同的监管条例之下。如果银行直接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这些活动就要受到央行的监管,而其竞争对手则不受央行的监管。②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维护公平的融资环境。因为,如果这些风险较大的业务活动直接在银行中进行,银行将会有较低的资金成本,这是因为银行得到中央银行这一最后贷款者的有利支持而受到政府的保护。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风险较大的业务必须在控股公司中进行,而其融资环境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这样,金融控股公司不会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得到更多的融资优势。
(3)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能够有效控制其内部风险的传播。因为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要大于传统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如果银行直接经营这些业务,就要直接承担这些业务的风险。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这些业务是在控股公司中进行的,控股公司承担了风险,只要银行同控股公司的财务相隔离,银行的风险就能得到有效保证,银行就能受到“防火墙”的保护。
美国的经验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可以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张余地大,资金调度空间大,各种专业人才集聚,以及相应的成本节约。并且,集团还可以从整体利益出发,由某子公司在某阶段以高成本开展竞争,产生许多综合优势。同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仍不妨碍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
2、 分业监管体系无需变动。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权威的金融监管体系。
特别是2003年刚刚在十届全国人大上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确立了银监会的成立,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金融行业专业的分业监管机构。另一方面,我国自1995年以来,金融法律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先后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这一切都标志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了依法监管阶段。因而在法律上确定符合时代发展的金融业经营方式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但改变原来法定的分业经营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改变我们已经成功运作的分业监管体系。
经营体系和监管体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并不影响在经营体制上选择混业经营,将混业经营的效率性和分业经营的安全性有效地结合,是当今金融业发展的潮流。香港地区已经成功运作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结合,而我们大陆地区也必将能够在未来的探索中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结合方式。
五、结语
随着WTO的加入,分业经营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业对于效率的追求。与分业经营相比,混业经营的优势在于能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能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组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发挥规模经济和多元化经济的优势。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土壤,变分业经营原则为混业经营原则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黄毅、杜要忠译:《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
蔡浩仪: 《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
李林:《论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经营》,《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2)期。
张强、曾宪冬:《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趋势与制度缺陷》,《金融研究》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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