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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对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是税收支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对促进福利企业、高新企业和废旧收购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在这三类企业中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现行税收管理机制形成了冲击,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对上述三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在本文中,对三个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一些初步探讨。
对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是税收支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对促进福利企业、高新企业和废旧收购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在这三类企业中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现行税收管理机制形成了冲击,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对上述三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在本文中,笔者对三个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实际人数难以确实掌握。现行政策中民政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是按年平均计算的。因此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中即使检查出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不够,也不能对企业采取限制措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单从工资表、出勤表上很难看出问题,也无法作出复核,从而部份企业出现在比例计算、出勤表上弄虚作假的情况,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2.民政福利企业转移税负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受利益驱使,福利企业为了多得实惠,在潜意识上产生一种把关联企业的税负转到自己企业的观念,其转移税负的主要手法一是将公司中利润最好、增值额最大的产品,放到福利企业生产,致使福利企业税负很高,关联企业税负较低。二是将福利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生产的类似产品,以自己的名义开出销售,达到转移税负的目的。上述的转移税负现象,第一种现象属于打擦边球,按现行政策法规,无法让其整改;第二种行为是明显违反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但要查清也需费一番周折。
3.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实际待遇难以得到保证。部份企业将残疾人员的证件收到厂里,挂上名册,每月只是象征性地支付一点费用,由于残疾人对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不太熟悉,还以为这个企业主心好,不需上班也能得点钱。同时有关部门检查时,一方面残疾人担心实事求是反映后,连一点挂名收入也无法得到,因此有的也帮助业主讲假话。另一个方面是部份福利企业支付的残疾人员工资帐实不符,帐面的多,实际的少,残疾人在领工资时,有的缺文化,有的是财务人员替他盖好章领取的,因此部份残疾人员又不便去查去问。使得残疾人员的实际待遇又难以保证,违背了国家制订优惠政策的初衷。
(二)政策管理建议
由于近几年国税机关强化征收管理,加之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国税收入连年递增,为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来说是有效的,但目前社会经济领域变化日新月异,从与时俱进的思想来说,确实需要从政策上作一些改进及完善。但鉴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笔者在税收优惠政策大的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事前的控制。加强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管理,规定企业必须在残疾用工人员变动的次月,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也要及时加强对福利企业日常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企业的用工人数变化情况表,对实有人数进行清点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入管理台帐。
2、严格执行残疾人员工资的最低限额规定,可设定一个不得低于类似计税工资的数额,是否可定为500元/月。这样既可以保障残疾人员的工作生活待遇,又可以减少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挂名情况,因为确定一个最低工资后,企业主认为还不如让其工作,对其有利些。从而改变目前是税务机关要去检查企业残疾人员挂名不上班的情况,到企业主动要残疾人员上班工作,真正用市场经济方法去解决问题。
3、加强对福利企业税负的控制。建议建立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税负情况监控机制,规定福利企业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与关联企业的税负报表,对二者差距明显的企业,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对其产品的定价因素进行合理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将福利企业税负与另一关联企业税负进行平均,确定一个平均税负,再乘以福利企业的销售额,作为当月先征后退增值税的依据,年末再按各项税收政策结算退补。
4、采用人均限额退税方法。对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退税采取限额方法,设置人均退税最高额,比如可确定三倍的计税工资数,即人均1500元/月的额度。福利企业的退税在人均限额以下的,按实际数核退,超过人均限额的,按人均限额核实。这样既可以鼓励福利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经济,又可以减少人为的转移税负,骗取退税的行为发生。
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收购发票的使用对象不易把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中规定,收购发票只限于废旧物资经营者向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由于城乡居民个人的概念过广,所有的废旧物资出售者都可以以城乡居民个人的身份出现,使回收企业无法区分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是生产性废料还是生活性废料。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收购个人出售物资时全部都使用收购发票。对这一问题,我们税务机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政策上也进行了及时宣传,但管理环节防范力度不够,以致违规开具收购发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本应纳税的货物,在收购发票的掩盖下变成了废旧物资,从而导致税款流失。
2、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与回收企业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在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中,每个加工企业都有一个相对应的回收企业。从表面上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货物也是两个企业间的交易,但实质上这些回收企业都是加工企业为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设立的第二法人,加工企业与回收企业之间不仅仅只是普通的关联交易,而是实实在在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因此,两个企业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多开数量或提高销售价格来增加进项税额(即所谓的按需要开票),任意调节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擅自扩大免税对象范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可依法享受免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得享受免税政策。但实际上,由于废旧物资出售者都可以以城乡居民个人的身份出现,给一些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了享受免税的机会,而且连少数的税务干部都认为个体废旧物资经营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在一方面扰乱了税收秩序,造成个体废旧物资经营者偷逃国家税收,另一方面也造成税务机关执法不公,损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4、废旧物资税收控管制度不够完善,措施不得力。尽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已纳入计算机进行比对,但未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缺少科学的税收管理方法,特别是对多开、虚开、超范围、超额度的开具收购发票问题没有可行的监督措施。另外,由于企业申报在前,税收管理员对申报情况的监控明显滞后,即便是发现税负偏低,存货偏大等异常问题,相关增值税管理的文件中都一概而论地说应进行纳税评估。可评估的具体参数设置、具体行业评估的方法没有明确指出,使得基层单位无法操作,造成对回收企业的管理滞后和不够规范。 (二)政策管理建议
1、以票控税,源头管理。要抓好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管理,必须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使用。一是严把发票发售关,强化发票发售的限量与限额管理;二是严把发票使用关。针对该行业特点,重点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监控。同时,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用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 2、要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纳入评估。要切合实际设置参数、权数,有针对性地收集基础信息资料,制定相关的警戒指标。同时,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开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稽核比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3、加强对产废企业的税收管理。产废企业是废旧物资税收管理的源头和重要环节,应加强对产废企业下脚料、废料、次品的税收管理,制定出生产性企业废料的管理办法,这样能大大减轻对收购企业的管理压力。 4、加强反避税政策研究工作。政策的导向作用不容忽视,它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单纯强调要抓好税收管理而忽略潜在的引导推动作用,只能使管理工作疲于应付,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所以。应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制定出税收经济政策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配套政策,建立起全面的反避税系统,以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5、全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全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人员的水平,是我们所有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其途径可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政策、定期举办纳税辅导、定期培训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种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情况。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擅自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政策规定,只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事实上很多地方均存在擅自扩大享受范围的问题。这里就有一个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控制面积和规划面积的区别问题。所谓控制面积是指当初国务院在批准成立开发区时批准认定的面积,这一面积就是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面积;而所谓规划面积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一级政府,随着区内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个行政区域规划发展的面积。一般情况下,随着开发区的不断建设发展,规划面积都远远大于了控制面积,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处于控制面积内的但处于规划面积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造成了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2、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鱼目混珠的现象。对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者来说,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又不必真正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是他们的首选目标。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企业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因此在相当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范围过大,认定过多过滥,审批不够严格。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和宏观经济的扭曲。
(二)政策管理建议
1、按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控制面积,严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关。一方面在审批过程中,坚持严格资料审核、资格审批,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及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另一方面,在审批后进行跟踪监督,对生产经营项目、生产产品是否与报批一致进行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审前、审后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文件规定。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好与坏,关键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把关上。如果不能做到正确的把关,那么税收优惠就必然蜕变为税收漏洞。严格按标准筛选高新技术企业,严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做到认定准确、标准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因此,可否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环节,由税务机关组织专门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把关工作,与相关部门一道采取联合认证、一票否决或采取最终认定的办法。
(1)从宏观上,能有效制约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自利行为,强化税务机关在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职能和责任。税务机关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过程中,往往发现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既不高也不新。这并不是说税务人员同时也是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家,而是从常识出发,就可以作出这种判断。税务部门明知这部分企业名不符实,但是又无职权过问,同时也缺乏方便快捷的沟通渠道,只能照章办事,眼看着国家税款流失。因此,通过让税务部门参与认证,可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减少乃至杜绝这种情况发生,摆脱税务部门的被动局面。而且,从税务部门自身来说,组织收入是一项重要的业绩指标,所以税务部门倾向于从严把关,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减、免税,这将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追求自身规模最大化的意图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从而促进了认证工作的客观、公正。
(2)与其他相关部门相比,税务部门能比较有效区分高新科技产品与高新科技行业之间的关系。高新技术产品往往可以划分为几道明确的工序,对于一部分高新技术产品来说,并不是每一道工序都需要高深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因此目前有些企业虽然生产出高新技术产品,但是它们与高新技术行业沾不上边。这可以说是一个悖论,也是高新技术行业在我国现阶段表现出来的一种新现象。相对于其它部门来说,税务部门比较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低。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都集中在开发区。这种集中除了行政设置的原因外,还是一种行业现象。对于税务部门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集中还有另外的好处,那就是有利于掌握税源,降低管理费用,有利于强化征管力量,更有利于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通过税务部门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工作,可以相对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为解决上述高新技术行业中的新现象提供了可能。
参考文献
《政策法规汇编》 内部资料 2005年1-6月版
《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