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对保险业的影响。
二、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三、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内 容 摘 要
随着保险业的开放和发展,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走上了快车道,经营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同时,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但是,保险经营中因道德风险因素引起的各类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何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显得日益重要。
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随着保险业的开放和发展,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走上了快车道,经营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同时,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对保险业的影响。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经营中因道德风险因素引起的各类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表现在:
1.道德风险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人不守信用,该说明的不说明,该赔偿的不赔偿,将会失去人心,造成社会公众对其不信任。
2.道德风险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会。体现在:可能会使不该损失的财产损失;直接造成被保险人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或丧失;间接危及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时行为人为了谋求巨额保险金,甚至可能丧心病狂到置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的地步,由此间接地造成了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导致其他无辜生命的丧失,给他人、社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重大的灾难。
3.道德风险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道德风险的出现,使不该发生的风险事故发生了,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道德风险严重扰乱了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险本来是集结众人的力量对遭受特定保险事故损失的人以损害补偿,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投保人出卖风险的不确定性来换取生活的安定和可预期,使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均衡化,从而营造良好而安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险的功能本是转移风险和消化损失,道德风险的滋生却造成了保险功能的紊乱,变成了不法分子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和恶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谋取非法利益的途径。
由此可见,保险业是一种具有特殊的经营活动性质和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补偿职能的行业,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因此对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一)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既有保险人自身的道德风险,又有代理人和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和管理上的漏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钻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一人一手制造虚假材料,将客户保费退保,侵吞客户退保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贪污保费;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被保险人内外勾结骗取赔款;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对被保险人的身份或职业做错误的分类以逃避责任等。
2.保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一业之中百等工”,即使持证上岗的保险代理人,同样有“百等”从业表现。拥有技能并不使用技能,懂得职道却不操持职道,这样的事情俯拾皆是,加上现行的高佣金制度加剧了营销人员的短期行为。保险代理人为了多拉客户多提成,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道德风险。表现为:(1)欺骗投保人。如向投保人虚假许诺保险公司的责任,擅自扩大保险责任,骗取投保人的信任;对保险条款做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从而做出投保决定;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等。(2)欺骗保险人。如制造假保单,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假借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骗取保费;与投保人合谋,让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投保,以诈骗保险公司;截留、挪用、贪污和隐匿保费,如西安一名普通的保险业务员,竟在短短7个月内侵吞保费270多万元,西安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了这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巨额保金案。在代替投保人填写保险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容易被保险人所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道德风险:
表现为: (1)违反保证义务。保险法上的保证义务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如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不及时告知。即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对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仅告知一部分,不说明全部事实,不让对方知道真实情况。这主要表现在投保前和发生保险事故后,没有按照诚实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3)为了牟取巨额赔偿而制造人为事故。如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毁损或灭失,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等。(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夸大损失程度,多报和高报损失,以骗取高额赔偿。(5)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保险事故,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提供虚假的证明,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的成因:
产生保险道德风险的原因复杂多样,有客观上的,也有主观上的;有外部因素造成的,也有内部因素引起的:有表面上的原因,也有深层次原因,仅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作一简要的分析。
1.客观原因
首先,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在空间上的分离客观上为道德风险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无论在投保前还是在投保后都控制在投保人手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和适用何种费率。例如,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要求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财务状况、身体情况等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此时此刻,投保人的告知是否真实准确,对保险公司经营财务的稳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费,可以获得上百倍于保费的保险保障。马克思曾经说过,有10%的利润就足以吸引资本家来投资,有300%的利润,可以使资本家冒着不惜被绞首的风险也要投资。可见高回报对人们具有多么大的诱惑。低成本高收益客观上给保险欺诈提供动力源泉。
基于上面两种原因,保险合同要求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而在实际处理上往往难以落到实处。随着人们对保险认识的加深,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益隐晦,有时简直天衣无缝,真假实难辨别,除非证据确凿,否则诚信原则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此外,由于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条款的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这虽然对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法院片面理解这一规定,在保险诉讼案件中一味袒护被保险人。
2.主观原因
1、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不完善,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2、承保、理赔制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人承保理赔制度不够严谨科学,由于自身专业人才的匮乏,在新业务承保时或原有业务续保前未能对保险标的进行科学的风险检验与评估。发生赔案时,第一现场查勘率不高,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给保险诈骗活动以可趁之机。
3、市场竞争的激烈迫使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要求的迁就,助长了一些人挖保险公司墙脚的恶习。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4、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有些员工擅自泄露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有些员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内外勾结进行保险欺诈。许多公司在招收没有任何风险及其保险知识营销人员后,经过2个星期左右的培训,即上岗推销保险。保险代理人由于金融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明显不足,且个别人员流动性较大,往往只顾短期利益而没有长远打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都不尽人意。据调查,由于一些营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缺乏职业道德,或缺少保险及相关知识,致使在推销保险时经常出现误导陈述、保费回扣、恶意招揽等违规、违法现象,甚至于某些人趁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保险费、退保金、生存金、赔款等,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极大地破坏了保险业的声誉,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5、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三、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表现和成因,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防范措施:
(一)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第一,不断完善内控机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监察机制,如完善问责制度,加大问责力度,执行规范化制度化的问责机制。提高执行力度,彻底改变制度执行不严、不到位的现象,不给有非分之想的人有可乘之机。
第二,不断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转变那种只注重保费收,忽视公司经济效益和稳定经营的观念。要以风险防范的意识贯穿公司业务经营的始终,加强保单业务经营的制度化、手续化、科学化,做到保单事前的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全面提高公司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把好入口关,把道德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给付、退保、生存金现金领取质量关。
第三,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在职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办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第一现场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二)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第一,严格检查和严格执行保险代理必须具备和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被代理公司颁发的代理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代理人,坚决取消其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提高保险代理业务的质量,也可以限制级一些单位随意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司随意设立代理点。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二,严格进人关。进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除了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要注意考察代理人的思想品德,对有不良行为的代理人拒之门外。 第三,明确规定各险种佣金、代理手续费的给付标准,任何被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和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给付标准,不得通过险种间调剂手续费等变通办法拢络保险代理人。 第四,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不断地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应督促保险代理人认真执行我国关于代理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应改变原来单一按保费收入计提工资的办法,实行与工作态度、业务质量和管理质量等综合指标挂钩的考核办法。
第六,注重感情投资,在生活上多关心他们,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尽职尽责;在业务上帮助他们疏通展业渠道,解决业务拓展和管理环节所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七,通过建章健制,使保险代理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严格履行保险代理人从业守则,从而有效地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对于保险营销人员,保险企业应建立企业文化来管理。人是有多方面、多层次需求的。当现代的科学技术创造了很高的生活标准,充分满足了人们生活需要和安全需要后,人们在追求自尊、交际、自我成就等更高层次需要时,报酬、允诺、刺激、威胁和其他强制手段就不会太起作用。而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把人的精神属性和价值追求提到首位的管理方法,正好恰恰满足了这一需求。把保险企业价值观念变成所在企业员工共有的价值观念,通过共有价值观念进行内在控制,使本企业成员以这种共有价值观念为准则来自觉监督和调整自己的日常行为,借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齐心协力实现保险企业的目标。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1.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举报有重大成绩的要奖励,加强群众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2.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3.要在全社会发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扭转一些人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首先,要靠教育,要晓之以理,用生动的事例告诉人们信誉的重要性。其次,要靠自我养成,从说真话、守时间、讲信誉等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第三,要发挥道德舆论的力量,对不讲信誉、不讲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使他们脸上无光、心中内疚;对于讲信誉、以诚待人的公民要予以赞扬,号召向他们学习。第四,我们也要看到,道德教育不是万能的,仅用道德手段还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在发挥道德作用的同时,与完善法纪、加强管理等措施相配合。
参 考 文 献
1、许谨良,《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
2、陈天祥 王国颖,管理文库,《人力资源管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