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责任险缺乏相关法律支持
(二)责任险费率缺乏精算
(三)相关执法部门执行不力
(四)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投保意识不强
三、加快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责任险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二)加强宣传力度,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三)加强执法监督,形成有效管理机制,促进责任险发展
(四)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稳定发展
内 容 摘 要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务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极不健全,法制规章严重滞后,保险费占比过低,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应遵循责任保险内在的、特有的经营规律,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责任保险经营制度和操作程序,全面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在发展中规范经营行为,在规范中寻求新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 责任保险
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目前,经保监会批准,我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五大险种,其中公众责任保险包括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医护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等十五个险种以上;可谓品种繁多,服务范围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责任保险的规模和功效并未得到长足发展,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据统计,2001—2006年期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累计保费收入234亿元,仅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3.8%。以我公司为例,自1986年成立以来,责任险累计保费收入只有158万元,为社会提供各类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约4352万元。虽然业务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责任险的业务与整个财产险业务占比大约2%。这样一个业务占比与国际平均水平的16%相比,差距很大。在去年 7月1日开始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拉动下,我国的责任保险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我国目前不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来看,境内的外资产险公司却凭借其丰富的责任保险产品和先进的技术,责任险保费收入已占其财产险业务的15%以上,这个比例与经营多年的内资保险公司的3.8%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说明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把责任保险市场当作了一块“硬骨头”,并没有下力气去“啃”。差距代表着挑战,但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谁占据了这一市场的主动权,谁就有可能在这一业务领域内大有作为。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如果我们还不能尽快改变目前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必将面临责任保险这块市场被“洋保险”所强霸的局面。
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和轨迹表明,如果我国保险业在当前良好的机遇下,责任保险市场再不能有所作为,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必将使其发展之路越走越窄。中国社会在前进,造成社会的复杂程度在增加,财产累积在增加,人的价值也在增加,于是风险也必然增加。风险的增加包括很多方面,例如财产增加、人口增加、产量的增加、个人行动范围和速度的增加、事故隐患的增加、受害方的增加、损失数额的增加、诉因的增加、赔偿金额的增加、事故处理费用的增加、与保险有关的索赔增加、因为有保险导致赔偿金额的增加等等。从这个角度去看,责任保险与每个风险环节都有关系。保险不仅可以在微观上作为事故善后处理的有效解决方式,更可以在宏观上为社会、受害者、立法者、司法者之间架设一条桥梁,提供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的机制。
虽然近几年社会给予责任险更多的关注,保险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责任保险尚未真正深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同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如果说经济发展能带来财产险和车险的等比例增长,那么社会的发展则可以带来责任保险的超比例增长。
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暑了第462号总理令,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实行的责任保险的险种。其他责任险险种还没有相应法律规定。2007年1月25日,广西南宁市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通知》(南公消[2007]23号)文,建议各公共营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歌剧厅、KTV迪吧、网吧等)统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0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空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文,要求各卫生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化解医疗风险,保护医患双方全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作了积极的努力。部门的文件规定有了,但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至9月底,我公司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没有一分保费收入,医疗责任险也只有4 万元的保险费收入。我们出去展业的时候,客户不拿文件当回事。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文件只是建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强制措施。正因为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建全,责任不清。有些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责任事故不会那么容易发生在自己身上,真有发生,就能赖就赖,反正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所以我国的诚信制度还得慢慢完善,公民的责任意识还得慢慢培养。
(二)我国责任险费率缺乏精算
由于我国责任险的发展比较缓慢,没有经验和数据参考,制定出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责任险条款和费率。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开发的责任险不论是条款还是费率,都是不一样的,有的甚至差别很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统一的条款和费率,但各家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依然采取给回扣或者降低费率的办法,虽然保监会明令禁止,但有些公司还是我行我素,无法控制。从这一点也可以反影出费率制定上的一些缺欠。
(三)执法部门执行不力
由于大多数责任险是依靠行政手段开展业务的,除开行政部门的支持,责任险无法大规模开展。去年我公司开展的监护人责任保险,开学的时候由学校老师宣传代收,收取保险费20多万元。今年由于有关部门规定学校不准代收学生保险费,我公司派员工到学校门口摆台收费,收不到5万元的监护人责任保险费。虽然这个险种没有任何部门的规定,但有些责任险是有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宣传发动,甚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但是,保险与行政部门没有利益关系,很难得到权利部门的大力协助。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年检、入户的时候有机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交纳交强险保险费,但有些车辆是一次年检两年有效,这样,这些车辆第二年是没有保险的,因为保险只能办理一年,没有与交通管理部门配套。那么,没有交强险的车辆又有谁去管?根据我县的情况,摩托车投保率不到70%。
(四)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投保意识不强
任何一个险种的开发到宣传再到公众的认知、认可、接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这些耗费由哪家公司来承担却是个问题,就等于一个撒网一收鱼。交强险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由于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大力宣传,群众基本上都有了较强的意识。但是,其他责任险群众的投保意识就没有这么强,这与宣传力度有一定的关系。
三、加快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责任险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责任险范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点,我国已有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但必须加强责任险产品的研究和开发。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根据中国的国情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国外责任保险市场开发比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可以考虑安排研究人员对国外的责任保险进行研究,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比如,在英国,最初的责任保险大多是特定的单一责任,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被保险人越来越意识到投保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经常会根据需要投保多项责任保险,为了方便被保险人,保险人开发出列表式责任保险单,在一份保单中包含多项责任保险。1941年美国的灾害保险费率精算专家们推出了美国第一份综合责任保险单,这份保单不但包括了所有列表式保单中所包含的内容,还承保了保单有效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除去除外条款中规定的内容)。由于承保内容的广泛性,推出后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当然,这种保单是建立在对风险深入研究并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的基础上。
(二)加强宣传力度,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1.加快健全、完善与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是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基础。同时,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
2.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
3.制定责任保险管理条例,保监会应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业务的指导、管理,以保证其偿付里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严格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条款以及赔偿限额等方面的审定制度。为鼓励新险种创新,必须加强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责任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4.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我国保险恢复期间的教训,在业务发展初期,特别应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因为,这种粗放式的经营结果将给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埋下严重隐患,且贻害无穷。
5.针对责任保险经营的特点和业务管理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可具操作性的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制度化、专业化的管理,严格控制责任风险,保证业务经营的平稳。尽快在公司内部调集、培训一批责任保险的专职队伍,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是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不是执法部门,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必须有相关行政部门去贯彻落实。另外,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长抓不懈。
(四)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稳定发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有的公司为多占有市场份额,不异以降低费率、扩大责任责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业务,造成赔付风险隐患。因此,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对责任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制定规范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责任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在当前有利的宏观经经济条件下,我国的责任险业务必将迎来迅速发展的时期。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研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报 .cnfol.com
2.池小萍 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与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