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保险诚信建设面临的有利契机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一) 建设社会信用和保险信用体系起步,为保险诚信建设带来契机
(二)保险法制建设进程加快,保障日臻完善
(三)保险诚信意识深化,诚信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四)行业协会组织陆续成立,增添诚信建设新机制
(五)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诚信状况较大改善
二、目前我国保险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成因分析
三、关于当前我国保险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和推广步伐,深化诚信建设,构筑保险诚信建设大环境
(二)完善保险诚信立法,加快配套法规和管理制度出台
(三)深化企业产权改革,严格执行偿付能力监管
(四)提高保险行业透明度,营造社会舆论监督环境
(五)建立社会公共征信机构,构筑信息共享平台
(六)加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七)加强诚信教育,推动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内 容 摘 要
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立业之本”。面对近年来国内保险业出现的欺诈误导、弄虚作假、保险索赔难等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经营主体应高度重视,并从社会和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诚信法制体系建设、保险监管、企业内控制度和诚信企业文化、培训教育等多方面着手,加强保险诚信建设,重塑行业形象,促进又快又好发展。
试论保险诚信建设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几千年来,受到人们的自觉信奉和推崇。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讲,是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成就瞩目,中外保险公司群雄逐鹿,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保险市场空前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造福人民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受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险诚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保险监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欺诈误导、被保险人索赔难等问题屡有发生,在保险领域出现了各种“诚信危机”,这与保险业倡导的“最大诚信”原则格格不入,不仅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稳定大局。如何加强诚信建设,重塑行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诚信建设面临的有利契机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一) 建设社会信用和保险信用体系起步,为保险诚信建设带来契机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2003年9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开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2005年5月,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要建立健全由法制、监督和信用评价体系组成的保险信用体系,这一论述对保险信用建设意义深远。
(二)保险法制建设进程加快,保障日臻完善
2002年10月,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从总则到分则,处处体现出对诚信原则的规范,违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诚信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总则部分,将诚实信用原则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其次,在《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保险法规也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
(三)保险诚信意识深化,诚信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在保险业开放和发展中,诚信建设对保险业的推动作用已被广泛认同。保险监管部门和各家保险公司已深刻认识到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从而不断建立和完善与诚信建设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在展业宣传、承保理赔、客户回访等各个环节努力突出诚信要求,诚信理念全面扎根企业文化、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的方方面面。全国各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围绕保险诚信建设陆续开展“3·15百万保险营销人员诚信服务承诺签名”活动、保险诚信建设学习教育活动等,深化诚信意识,取得良好效果。
(四)行业协会组织陆续成立,增添诚信建设新机制
近年来,各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陆续成立,保险主体通过此一协商对话机制,在一些领域实现了数据共享,基本消除了不择手段恶性竞争、相互抵毁肆意贬低、互不通气各自为政的局面,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得到较大程度规范,为诚信经营注入了活力。
(五)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诚信状况较大改善
保险业的纵深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精英加盟;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保险主体也更加注重自身的社会和品牌形象,不断强化新人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诚信水平,使欺骗误导现象明显减少,诚信建设状况明显改善。
二、目前我国保险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诸多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不规范,发展初期普遍重视发展速度和保费规模,对诚信建设重视不够,以致诚信建设基础薄弱。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拖赔、欠赔和惜赔现象时有发生,理赔难未得有效根治。投保对象利用保险进行欺诈,公司与客户间信任减弱,理赔资料繁琐;个别保险公司未设机构,先期展业,售后服务跟不上;一些案件拒赔理由不充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社会中甚至形成“保险是扯筋公司”的恶劣形象。
2、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从规避国家税收、监管风险等因素出发,保险经营肆意造假;虽然保险监管部门开展了多次“打假”活动,但假标的、假保单、假赔案、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屡见不鲜。
3、违规经营现象突出。一些保险基层机构恶性竞争,低费率、高返还、撕单埋单等违规现象突出,保险业诚信经营形象受损。
4、保险欺诈骗赔案件发案率逐年上升,道德风险难于防范。随着保险业务承保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越来越难于防范,欺诈的手段日趋隐蔽和狡诈。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2000年,这类案件已上升到9.1%。
(二)成因分析:
1. 保险诚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滞后,执行监管乏力
从国家法制建设看,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体系建设已取得较大进展,但要解决处在初级阶段并不断发育的国内保险业出现的新生现象还力有未逮。从保险监管看,监管部门疲于应对保险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管时松时紧,或无法可依,执行监督乏力;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从保险企业内部管控看,对误导行为的管理还停留于批评教育,现行的营销制度缺乏对营销员的长效保障和激励,佣金提取以保费为依据,诱发见利忘义、误导客户的短期行为。
2、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行业内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从国家社会信用基础建设看,我国尚未设立专业的公共征信机构,单位和个人信用资料搜集困难,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欺诈误导行为提供了条件。从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渠道看,主要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这一平台,但竞争与保护意识导致各家保险公司间互信不足,信息开放共享程度低,对联合打击保险欺诈行客观上还只是一种愿景。
3、法律维权意识淡弱,法制知识普及不够
对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对法律维权认识不清、顾虑重重、畏首畏尾,对保险欺诈行为心理宽容。主观认为将客户送上被告席,有悖于中国传统意识,最终结果也许是保险公司赢了官司,但输了客户和信誉。因此,客观上造成了对违约甚至欺诈行为的惩治不力。另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制观念淡薄,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认为保险诈骗行为即使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赔而已。在事实上,保险公司对保险欺诈行为要么是查无实据,要么以拒赔了事,客观上为保险诈骗行为留下了滋生的土壤。
4.经营管理体制落后,恶性竞争使保险偿付能力不足
一些国内保险公司对“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认识片面,经营思想和考核体系盲目停留于保费规模,促使基层公司以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甚至不惜采取降低保费、高额返佣、鸳鸯保单等违规竞争手段,加大了保险经营成本,导致个别基层公司经营成果不佳,监管风险凸现。为糊弄上级公司、国家税务和保险监管部门,取得一时的过关保位,又不得不制假造假进行蒙骗。而恶性竞争中破坏性开发保险资源,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整体经营效益,带来了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进而导致个别保险基层机构现金断流,理赔资金不到位;不得不压赔款、压赔案,造成赔付不及时。更为甚者,个别保险公司在客户遇险理赔时,由于自身处于保险合同的强势地位,凭借对保险条款的了解,减轻自己的责任,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使保险业社会声誉大打折扣。
三、关于当前我国保险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当前,从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出发,诚信建设应首要解决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和推广步伐,深化诚信建设,构筑保险诚信建设大环境
诚信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保险企业将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内融入世界保险业的竞争洪流中。能否诚实守信已成为中资保险公司能否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国家和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应重视和强化社会信用和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在扎实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推广工作,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和道德素质,储蓄社会诚信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积极摸索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子。
(二)完善保险诚信立法,加快配套法规和管理制度出台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中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够对竞争主体诚信行为具有有效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这需要政府主导,完善保险诚信法制体系建设,用法律武器来保障保险信用,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保险市场信用主体的违约代价。其次,保险监管部门要针对保险业承保理赔中暴露出来的违背诚信原则的问题,加快保险配套行政法规和制度的研拟和出台,为实行有效监管打牢基础。此外,保险公司也应配合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诚信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营销员的行为,以改革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为重点,在内控制度中建立刚性的诚信考评和奖惩体系,从制度上保障诚信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深化企业产权改革,严格执行偿付能力监管
当前,要解决保险业管理混乱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首先,必须进一步深化保险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明晰产权关系,进一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经营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决策和高效激励约束机制,切实解决经营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促使保险企业为自身长远利益而恪守信用。其次,强化保险监管。特别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以此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档案。关注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影响其偿付能力的市场风险因素,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第三,建立惩戒制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加大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代价,以此营造公平宽松的竞争环境,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诚信建设提供经济保障。
(四)提高保险行业透明度,营造社会舆论监督环境
保险业特殊的行业属性和产品特性,对保险业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提出了比一般行业更高的要求。一是准确及时披露保险公司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信息;二是推行保险企业的公开信用评级,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增加消费群体对保险人整体识别的手段;三是建立行业诚信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状况,形成由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诚信监督舆论环境,促使保险公司自觉诚信经营。
(五)建立社会公共征信机构,构筑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社会公共征信机构,并立法要求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真实向征信机构提供诚信数据。通过高科技条件下的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以保险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为对象的信用档案,供各行各业随时查阅调用,使非诚信行为寸步难行。在尚未建成社会公共征信数据库之前,可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采集投保人投保及理赔方面的信息,建立客户数据库。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客户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最大程度上防范道德风险,遏制保险欺诈行为。
(六)加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各家保险公司要携手加强对新《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熟悉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依法严厉惩治保险欺诈行为。其次,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七)加强诚信教育,推动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保险诚信建设首要任务是推动保险诚信文化的传播,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企业文化氛围,扎扎实实地推进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抓好保险新人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员工整体从业素质。对营销员的培训,应重点放在培养崇高的职业操守,树立正确的展业观上,做到对客户如实告知、有诺必践,规范、准确地宣传险种和公司形象,以行为影响公众对保险的认识,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市场,改善保险业的诚信形象,由外而内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