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业面临的突出矛盾
农业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二:建立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面对市场的挑战
2.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3.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保障农村金融的安全
三:目前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1.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2.政府提供农业保险立法,
3.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
4.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商品经营的信息和技术条件,
5.政府主导农业保险技术和人才的培养和供给,
6.适时选择合理的农险发展模式,
7.建立农业保险基金
8.培育农村保险市场。
内 容 摘 要
加入WTO是历史性的机遇,将对我国农业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短期内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冲击也将随之显现出来。一方面,国内农产品市场将直接面临国际市场低价农产品的冲击,农民“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收入特别是纯种粮农民收入将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农业保护政策面临调整压力,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加入WTO后,在关税大幅度减让的同时,我国将失去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手估,意味着我国不得不取消一系列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必然对农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面对WTO的巨大挑战,面
对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就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已进行了长期探索,除了民间自发的和政府有限地推动下的共济互助保险等形式外,政府也积极参与了保险制度的供给,但是直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完善。因此,既要积极借鉴国外开展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更要结合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有的放矢,抓紧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
目前中国农业保险问题研究
一、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突出矛盾
1、市场经营主体缺位,农险业务长期亏损,造成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保险是个巨大的市场,但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停滞不前、日益萎缩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与高业保险经营者的经营目标相背离,屋商业保险机构无一例外地在农业保险方面全面亏损,从而使各商业保险公司极不情愿涉足农业保险方面全亏损,从而使各商业保险公司极不情愿涉足农业保险。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农业保险。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仅人保一家。1982年至2000年,人保农业保险的保费总收入为66.4亿元,总赔付额为59.1亿元,平均赔付率为89.5%。如此高的赔付率,加上业务经营的费用支出,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1996年开始免收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巨大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农业保险市场巨大,而各商业保险公司却避而远之,农业保险长期亏损无疑是重要原因。
2、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并存,农民迫切需要农业保险。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迄今为止各种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生产的打击仍较严重。特别是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在入世后面临的巨大压力和挑战下,我国传统农业正加快实施结构调整,并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规模形成新的产业,实现高科技支撑的跨越发展,其突出的特点是各地已出现的科技带动型的高投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如果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农民将损失巨大。因此,新的形势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然而,从总体上看,当前农业保险并未成为多数农民现实的有效需求和普遍选择,大部分损失仍因无法得到保险补偿而只能由农民自己承担。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入不敷出,保险公司要求提高保险费率。商赔付导致了农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据了解,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这时目前收入并不高的农民来说负担过重。二是农业保险险种少、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偏低,也使广大农民难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险种。
(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1)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政策根源是政府支持乏力
农业保险对农民来说是转移风险的一个工具,对国家来说是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农业保险既不同于民政部门的救济救灾,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其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它不仅仅是农业生产领域中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体现了政府行为,作为政策性保险为农民分担风险,并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农业风险。因此,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有政府参与,否则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将十分有限。
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不不国家已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货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以此来保障农业劳动者的收入,稳定农业生产,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支持。包括由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对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在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法国、瑞典、日本等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的补贴比例都在50%—80%左右;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从1995年起还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险保费的31%的补贴);发生重大灾害或农业保险准备金发生困难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实行免税政策等。而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缴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既没有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支持,也没有再保险支持。很显然,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予以扶持。
(2)农业险种设计不科学。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以来,业务迅速发展到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开办了100多个险种。但是,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保险风险系数大,不论是农业保障险种、条款的制定,还是农业保险的理赔均难于操作。如有的险种虽好,但保费较高,农民难以接受;而有的险种虽然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也不方便,百姓又不热衷。此外,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时感到佣金较低,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也造成农业保险长期徘徊不前的原因。
二、建立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加入WTO是历史性的机遇,将对我国农业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短期内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冲击也将随之显现出来。一方面,国内农产品市场将直接面临国际市场低价农产品的冲击,农民“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收入特别是纯种粮农民收入将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农业保护政策面临调整压力,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加入WTO后,在关税大幅度减让的同时,我国将失去所有农产品的非关税手估,意味着我国不得不取消一系列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必然对农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面对WTO的巨大挑战,面对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就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一)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应有WTO的巨大挑战。根据加入WTO农业协议的规定,对农资价格补贴、对农业市场支持水平必须控制在农业生产总值的10%以下,这对中国农业而方将是巨大的挑战。加入WTO后,由于农业生产规模不经济、产业化程度偏低,我国农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核心竞争力。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农业科技落后,尚未彻底摆脱“靠天 吃饭”的格局,特别是作为农业主要构成部分之一的种养殖为(如粮、油、棉、水产生产)受自然气候条件的约束更大。而通过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组建专门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把原来世贸组织协议框架之外的用于扶持农业发展的资金充实于农业保险公司资本充实于农业保险公司资本金中去,既不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又能保护和扶持本国农业的发展,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挑战。
(二)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党中央明确地提出,坚持以发展为主题,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主线。近年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大,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农业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与传统膛业阶段相比,这一过程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多样化、放大化、责任界限模糊化等特点。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若风险问题处置不当,势必会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阻碍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进程,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而通过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则有利于推动各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有利于保障农村金融的安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业开始由传统农业向现化农业转型,农业信贷投入也呈不断上升之势。以农村信用社为例,截至2001年底,各项存款余额172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各项贷款余额1197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417亿元,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77%。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转型必然要打破时下农民所熟悉的产业结构和经营模式,突出和加强一些具有潜在优势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使之走上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之路,最终形成区域优势产业。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自然灾害风险之外,更要面临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生产、加工、销售链脱节等风险,有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政策性风险。而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则可使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这将对稳定农村金融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入世后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已进行了长期探索,除了民间自发的和政府有限地推动下的共济互助保险等形式外,政府也积极参与了保险制度的供给,但是直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完善。因此,既要积极借鉴国外开展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更要结合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有的放矢,抓紧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可以有以下对策:
(一)政策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性个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经济效益低下,而且保险经营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要集聚足够多的保险标的方能有效分散风险和降低费率,商业保险公司或农户自愿联合的保险合作社都不愿或无力经营。作为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它具有强制性集合危险单位的权威,而且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因此被认为具有供给农业保险的天然优势。当前中央政府应该出资建立专门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的天然优势。当前中央政府应该出资建立专门的政策性的宵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集中现有的专业人才和其它各部门办理的农业保险业务,由该机构统一管理。该机构成立后,可以在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或者与保险合作社办理联保,分保业务。可以通过发行专门债券,国家独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各方参股的方式筹集保险基金。
(二)政府提供农业保险立法
实践证明,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险的保证和依据。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在举办农业保险时,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因此,均先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而我国目前对这项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予以扶持。因此,因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克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三)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明确规定政府可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这些规定非常有利于我国对农业的保护。农业保险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尽管目前国家财力有限,但仍可以有所作为的。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改变计划体制下传统的扶贫、补贴方式,将救济,补贴转化为农业保险费补贴,从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的,市场化的农业资金输入机制。此外,要求产业链条中其它环节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在给消费者的价格补贴中适当拿出一部分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是可行的。国家还应对农业保险实行税收优惠,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等,从而实现农险保费筹集的多元化,社会化,使农业保险外部利益内在化。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必须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关系,中国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逐业保险的职能。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其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体现财政支持的作用,可考虑不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收取再保险管理手续费。
(四)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商品经营的信息和技术条件
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在充分吸收以往各部门占有技术和信息资料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供给水平,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提供保障。具体说来,该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农业保险供给技术:
(1)从低保障水平,单一险别起步、逐步、分阶段扩张,在现有层次上,由于政府补贴能力有限,农户投保能力也不足,可以先从低保费、低保障水平开始,只保成本,不保收成,先对粮食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开展某种或某些主要灾害损失保险,再慢慢推广到其它产品,承保范围逐渐扩大。
(2)体现企业化经营的原则,采用多级费率,多级保障水平的方式,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户的需要,鼓励有能力投保农户积极参与。
(3)保险与信贷相联结。可以将参与保险作为获得信贷的基础条件之一,由政策保险机构、农户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农户在获得信贷后投入生产,如果资本因保险事帮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归还一定额度的贷款。改善农户获得信贷的条件,银行的贷款风险也减少了,农户的经营行为会得到更有效指导。
(4)对农户采用新技术或实行产业化经营,除了由企业或推广部门等组织合同给予利益的承诺外,最好还能由保险基金给予保险或担保,农户参与此类保险时,可以适当增加保费补贴,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5)由政府协调,以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主,做好农业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进而搞好农业风险和划分区分类,建立保险精算和基础。
(6)与保险合作社建立分保关系,将保额小的标的交给保险合作社去经营,而将保额高,合作社难以经营的项目承担起来,做到优势互补。
(五)政府主导农业保险技术和人才的培养和供给
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既要有实践人员,如展业、核保、理赔人员,又要有大量从事保险微观、宏观研究的人才。农业保险管理人才既要懂农业,又要了解保险知识。政府不仅要在大专院校培养具有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知识的高级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对广大基层农业保险业务骨干,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业务骨干,通过代培训、委培、函授等各种方式,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另外,还要研究和借鉴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并谋求国际合作或受援项目。
(六)适时选择合理的农险发展模式
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决定了现阶段应采取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开展农业保险。根据抗风险能力的不同,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手段。西部地区应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东部地区应以市场性保险为主。对种植、养殖大户和农业开发公司以市场性保险为主,对普通农户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对特别贫困地区的农户则完全实行政策性保险。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则应逐步把农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来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七)建立农业保险基金
如果全面开展农业保险,政府可能难以承受巨大的补贴负担,建议国家和省市两级建立农业保险发展基金,用以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农业保险发展基金的筹集可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如财政、民政、企业、农民各拿一部分;政府发行农业保险债券等。建议由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债券等。建议由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保险部门的超额赔偿款及补贴农民的部分保险费。农业保险基金的投入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经营不因自然灾害而中断,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农业保险基金最终用于对投保人的补偿,集中给付遭受农业损失的投保人。同时,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并制定完善的农业保险基金法规和政策,包括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手段、与商业保险基金不同的核算办法,以及农业保险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等,以规范农业保险基金的运用,使农业保险基金经营管理走到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上来。
(八)培育农村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就涵盖大农业范畴,为整个农村经济的产、供、销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系列化、立体型的保险服务。因此,应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可能照国际经验,实行“一条龙”配套运作,把科技服务、供销服务、防灾损与保险等项目进行统筹运作,解决农民生产资金不足和风险保障问题。此外,基层政府和保险机构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农业部门的保险意识,提高农民自觉投保的积极性。
参 考 文 献
1、邓大松,保险经营与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王绪瑾,保险学[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3、吴小平,马永伟.保险原理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谭启俭,王亚明.稳健开展农业保险[J].《中国保险》,2002年第2期
5、任巧巧,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J].《保险研究》,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