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及关键词 3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概述 4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4(一)分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弱化 5
(二)课征方法不科学 6
(三)税收负担不公平 6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 6
(五)征管效率低下 7
三、对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建议思考 7
(一)税制模式设置上应将分类所得税制转换为分类综合模式 7
(二)扩大课税范围,加大对各项收入的调节力度 8
(三)减少税率档次,税收负担合理公平 9
(四)进一步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10
(五)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税务稽查 10
参考文献 13
内 容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抑制通货鼓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然存在诸如税收负担不公平、费用扣除不合理、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欲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调节收入分配 存在的问题 建议思考
对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思考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当前我国的社会分配来看,客观上存在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收入分配的不平衡;同一地区内部不同行业、企业、单位、个体户、私营企业,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差异和税收负担轻重不一,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微观上存在着按劳分配的劳动者与非按劳分配的劳动者之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较大。不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不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总之,各社会成员进行劳动报酬分配时,未充分考虑到付出劳动量的多少,各种财产物资占有量的差别和客观自然因素等方面的影响,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主要手段、有效手段。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建立的,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尤其我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以符合国际惯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形式呈现多样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弊端和不足也日益显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分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弱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区分个人所得的类别,分别规定扣除额和税率,分别计算征税。共有11个征收项目,按差别税率分类征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有助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征税,但其存在的缺陷是1.不利于拓宽税基,不利于培养全民纳税意识;2.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定各项费用扣除;3.有的所得难以准确界定其所属项目,不利于税收征管;4.各项所得适用不同费用扣除率和税率,不实行综合申报,表面上简单而实际上加重了纳税人计算税款的难度,妨碍了纳税人自行申报。
(二)课征方法不科学。
我国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用按次计征,不仅增加了征管上难度,而且会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的办法合理避税。例如,某纳税人每月都取得2000元的工资,不需缴税;而另一个纳税人在某月取得9600元的劳务报酬,其余11个月没有收入,却要缴纳1760元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某纳税人1—6月每月取得2000元的工资,不需要缴税;如果在6月份以取得4200元的半年奖,则缴纳505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把4200元半年奖,平均分散到1—6月分次领取,只需缴纳270元的个人所得税。类似的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可以通过分散取得,从而化整为零,最终减少缴税数额,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生征税款的方法,这种计征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和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平衡的特点,以及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纳税人因此分解收入,达到降低税率,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从而使得来源多元化、灰色收入的高收入人群分散收入,少缴税款而只束缚了工薪阶层,使收入差距扩大。
(三)税收负担不公平。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不多见,这套税率过于复杂、繁琐,且边际税率过高。主要表现在:首先,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二者同为勤劳所得,但征税时分别对待,一个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另一个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加成征收,带来税收负担不平衡性,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边际税率过高。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
费用扣除制度健全与否是衡量个人所得税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一类是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2000元;另一类是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方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费用扣除上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以及对拥有多项所得者实行多次扣除,导致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大,违背了量能纳税原则。
(五)征管效率低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办法。人们的纳税观念淡薄,逃避缴纳税款现象突出,2001年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85129起,查补税款总额14.2亿元。首先,我国税收的90%以上是靠代扣代缴,自觉交税的仅占百分之几,而作为主动纳税主体的高收入者自然就所交甚少了,部分扣缴义务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扣缴或少扣缴税款。此外,税收征管基础存在薄弱环节,且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对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建议思考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原则“调节收入、缓解个人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应从五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税制模式设置上应将分类所得税制转换为分类综合模式
从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看,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演变过程。由于我国人中众多,幅员辽阔,征收管理难度较大,手段相对落后,目前实行综合制条件不成熟。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能体现公平性,但需先进的征管手段作保证,否则普遍和扩大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将使其优良的公平性能大打折扣。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有必要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经常性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合并一起,按照统一税率计算征税;非经常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继续实行分类计算征税。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增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二)扩大课税范围,加大对各项收入的调节力度。
主要是将投资收益,各种实补贴、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收入全部纳入应税所得,使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如股票投资等收入。另外,应减少免税项目范围,如退离休工薪收入,退离休职工基本上已不存在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情况,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既不会增加负担,同时又能提高纳税意识,因为他们能教育子女依法纳税等。最近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了外部环境的严重冲击,求要减免税的呼声赿来赿高。然而采取减免税措施并不能达到刺激经济、扩大内需有目的,而应实行旨在调节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增加税收占GDP的比重,加大对下岗失业的社会保障等社会改革成本的支付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逐步扩大税基,调整免征额。确定免征额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基本生活开支,基本生活开支是保障公民生活质量、生活水平的合理开支,在确定免征额时应考虑公民的基本生活开支;
2.通货膨胀,由于在不可预期的通货膨胀之下,名义工资总会有所增加(尽管并不一定能保持原有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名义工资的提高,达到纳税起征点的人增加了,有许多人进入了更高的纳税等级,这样就使得政府的税收增加。但公众纳税数额增加,实际收入却减少了。政府由这种通货膨胀中所得到的税收称为“通货膨胀税”。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实际上是政府对公众的掠夺。这种通货膨胀税的存在,既不利于储蓄的增加,也影响了私人与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3.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
4.教育支出;
5.地区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工资收入高,而落后地区工资水平普遍低“一刀切”显然失公平,从目前的情况下,统一税率比差别税率好。
(三)减少税率档次,税收负担合理公平。
目前,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上的共同趋势是:在保留累进税率的同时,不同程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并减少税率档次。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税率档次就从原来的14级减为2级,边际税率由55%下降为33%;英国也由83%下降到40%。与此相近,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9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不但效率损失过大,也与国际潮流不符,应当顺应潮流,删繁就简。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所得有9级税率,最低一级应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下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45%,从目前缴纳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人中来看,大部分只适用5%、10%、15%的前三级税率,月收入10万元以上的人寥寥无几,甚至月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以上的也不在多数,所以我国税率后几级意义不大,却空背了高税率之名。因此,我国税率档次就定在4—5档为宜。
(四)进一步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制度必须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运行模式中进行。费用扣除制度健全与否是衡量个人所得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进一步健全费用扣除制度应从两个方面加以改进: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各地在全国统一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扣除额;2.在费用扣除上应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因素,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与之相关的教育、军烈属费用等特殊扣除项目,允许特殊群体享有额外的扣除额,如为了体现对教师的照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只有适当拓宽允许扣除范围,才能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
(五)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税务稽查。
在夯实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实施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等指标的考核,以量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同时注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具体手段为:
1.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化,高新技术和服务业迅速发展以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相应拓宽。对花卉交易等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减少免税范围,如退离休人员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2.控制税源,争取主动。税收制度与征管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从目前看,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上,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征管中都远远不够完善,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所以,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继续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明确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而不是额外负担,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时,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与纳税人不缴税相同。
3.强化个人申报制和收入报告制,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一方面强化个人申报制,让个人申报制成为一种意识,形成习惯,不论是否达到征收标准,都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另一方面加强收入报告制,无论收入多少,发放收入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养成向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的单位给予惩罚。只要这种制度坚持下去,势必养成公民纳税习惯,加上社会各方面文明进步程度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也会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同时,建立全国性网络化资源共享体系,实行电子申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网络化。对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个人,达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制定一定的鼓励政策;对申报不实或不申报的,一经查出应从重处罚,该曝光的要曝光,决不姑息迁就。从正反两个方面保证申报制度的实施,以改变目前纳税人自行申报不尽人意的状况。
4.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稽查队伍。配备足够的征管力量是完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关键,专业稽查的队伍业务素质提高,要具备税收、财会等各方面的综合知识,能够掌握相应数据处理的技术手段,将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有效传递、储存、取用和交叉核查。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和日常稽查,强化对高收入行业的征管。要深入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安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力求使其走上规范化轨道。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大案要案,震慑逃避缴纳税款抗税犯罪分子。为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还应加强司法体系的建设,建立税务警察,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坚持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税收制度的立法权,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能越权制定税收政策,破坏税收秩序。5.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当每个公民都能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纳税人”时,对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全体公务员的公仆意识和全社会的公民意识都有力的促进。
参考文献:
1、江浩波,《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理地税十年,2004年9月
2、施建明,《加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云南地税公报第二期,2008年2月
3、王建松,《有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中国税务报28651期
,2007年3月
4、熊文斌,《浅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大理地税十年,200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