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践表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既给我国民族保险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我们要看到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认清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立起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才能在保险市场的开放中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业 中国 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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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将不可逆转。作为现代经济一个重要方面的保险业只有开放,才能相互交流;只有开放,才能相互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践表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既给我国民族保险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一、 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拥有前所未有的机遇 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主要体现在: 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门对外开放之后, 势必会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我国民族保险业参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从而驱使保险业走上重新构造、重新完善的道路,在市场结构、组织要素、中介系统、经营管理以及宏观调控、微观执行等诸多方面不断地发展、改进,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 开放可促使民族保险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推陈出新,改革创新,及时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形成符合国际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 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 外资保险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中自然会带来许多新的业务险种、营销体制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意识。 开放可使大量的保险从业人员获得培训和锻炼的机会, 从而最终提高中国民族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各类保险人员之间的竞争和宣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向广大国民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从而提高、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并达到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 二、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已给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民族保险业带来无可估量的契机和活力。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国际上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资产雄厚的跨国保险企业势必会使民族保险业面临强有力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此,我们也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纵观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践,外资保险企业对我国民族保险业已经和可能面临的挑战有: 1、我国保险业面临发达国家先进保险技术挑战。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不断地发展和积累之后,他们拥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资金,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相对中国新兴的保险业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势。 开放使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 民族保险企业和外资保险企业共同抢占中国保险市场和分割市场份额,可能导致民族保险企业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流失,并因此造成市场份额的下降。为争取市场,许多市场竞争主体采取的办法之一就是降低保险费率。近年来,不少中资保险企业包括某些实力较弱的中资保险公司,纷纷采用这种违规的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造成市场混乱。如长此以往,不但不利于保险准备金的积累,影响偿付能力,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并最终影响我国社会经济良性有序的发展。 2、我国保险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 使中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由于一个时期来,我国对中外保险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中外保险企业使用的保险条款也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外资保险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享有比中资保险企业更为优越的竞争和发展条件。这不但造成了对同一市场上竞争主体的管理难度,而且也可能导致外资保险公司乘虚而入,进而控制我国保险企业,垄断我国保险市场,影响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 如果说,当西方主要国家在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保险业的时候,还可以以一国为经济单位,关起门来慢慢发展的话,那么,这一背景条件已经完全不适应当今的中国保险业。中国是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竞争白热化和联系网络化的背景下开始起步和发展自己的民族保险业的。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说,中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包括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是一项基本的义务和承诺。既然如此,中国保险业在发展中就不得不首先面临来自国外保险公司的挑战。 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9 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190多家代表机构, 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98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人民银行的这一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3、中国保险业面临自己文化传统的束缚。除了外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还来自我们自己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体制的深远影响。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期而轻长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典型特征,如货币性、契约性与长久性相冲突。其次,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再次,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当然这些挑战对中外保险公司都是同样存在的。 中国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还来自国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内的消费者对银行的熟悉程度大大高于保险公司。除此之外,国人长期形成的储蓄习惯也给银行带来了无与比拟的优势地位。从长期来看,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都是保险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三、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一个国际国内背景以及世界保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保险业要想获得进一步较大的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处理好外延式发展与内涵式发展的关系 谈到发展,不得不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发展的方式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基本上处于一种粗放经营的阶段,这是由体制、发展阶段和制度规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从体制的原因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实行的是一种外延式发展的方式,这样一种发展方式不能不影响到保险业。其次,保险经营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的。从发展的初期来看,它的一个表象是:保费增长越快,表明市场份额越大;市场份额越大,说明投保人数越多,风险也越容易分散。再次,我国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这一规定无疑具有一种激励保险公司进行外延式扩张的作用。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表明,公司接受新业务是要受到承保能力的限制的。之所以这样,其理由在于:首先,保费的实质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保险人接受的保单越多,其负债越大。同时,发售新保单还意味着保险人要支付新的费用,像保单的制作、代理人的佣金、展业成本等,这在短期内必然会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其次,如果短期内公司接受的业务太多,损失和费用又超过了净承保保费,公司就必须动用以前的盈余来偿还债务。这两种情况无疑都将增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使被保险人面临不能按时得到赔偿和给付的风险。可见,如果公司只着眼于所谓眼前的市场份额,不顾承保能力进行外延式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都是有害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内涵式发展,也就是说,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以便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公司能否新增分支机构时,不能只将保费收入作为唯一的因素,而应当同时考虑续保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2.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 中国的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就不得不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这样一种国际化经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保险制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保持自己的特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各国的保险制度也会表现出它们共性的方面。这些共性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是各国之间能够进行合作,特别是分保活动的前提。我国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时候,固然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建立保险制度,但同时也应当遵循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惯例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果从产品开发和合同制度等方面来说,目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②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以下特性:最大诚信,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与个人性。并且在合同的语言方面要做到简洁、清晰、不易产生歧义。③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保单所有人的主要条款:完整契约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受益人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④保护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自杀条款、迟延条款、危险因素限制条款等。⑤保险产品的定价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上述诸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的运作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寿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条款、所有权条款这样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 (2)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①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是多元的。不仅应当有股份制公司,也应当允许相互保险公司或其他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需要的组织形式的存在。实践表明,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是互有所长的。②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价格水准、合同条款、理赔实践、承保能力和服务等项内容。③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类似股票、债券等评估机构,它们主要从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监督机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④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即竞争主体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无论是外资公司还是内资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企业,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它们都应当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进行经营。⑤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一般是通过免税、迟延纳税等方式来进行的。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个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 3、 注重保险业的协调发展、规范发展与创新发展 保险业的协调发展是指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应当基本相一致,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个较为合理的关系。如果保险业的发展过慢,大多数风险载体未能保险,那么,风险事故将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将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由此阻碍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保险业发展过快,也会造成厂商居民的过重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规范发展的含义是: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依法、有序、自律地发展。规范发展应当是政府、企业和消资者通力合作的结果,但最主要的还在于政府和企业。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它需要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但光有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强有力的、相对独立的保险监督机构。与此同时,我国还应当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便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理性地作出自己的选择。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每一个公司都应当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必须设有消费者服务部,专门负责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此外,还应大力加强行业公会在管理保险市场方面的力度和责任。 创新发展是指,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时刻关注公司组织机构的高效,产品的推陈出新,确立以消费者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市场观,不断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是以保险企业为中心来进行的。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险知识普及宣传过程中保险观念的创新;第二,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的创新;第三,保险产品的创新;第四,保险展业方式的创新;第五,保险承保方式的创新。 4、发展资本市场,实现保险投资的多元化 要解决寿险的强投资需求与弱资本市场的矛盾,满足寿险的强投资需求,必须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1)政府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总体上看, 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 (2)逐步扩大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 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 (3)逐步向外国保险公司开放资本市场,跟踪世界保险业务银行业务融通的趋势。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工范围限制,保险企业大多属于单一化的经营模式。鉴于目前已经出现的世界保险与银行业务融通的发展趋势,从现在起,国内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做好各种准备,跟踪这一发展趋势。随着条件的成熟,我国的保险业也应逐渐发展出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企业,通过控股待主式向其他金融领域渗透,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5.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政策。从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来说,外资保险企业的进入,除促进了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外,对中资保险企业和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也带来了明显的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艰难的客观因素。 (1)在税收政策上, 我国允许外资保险公司享有“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15%,而中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在1995年之前高达55%,现在虽统一为33%,但仍旧是外资的2倍多。 原本中外双方就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现在对外资又减税让利,中国民族保险业自然会面临重重困难。 (2)在资金运用上, 中国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方式受到种种限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资保险企业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金融债券。这些渠道虽然可以基本保证资金的稳定增值,但投资回报时间却较长。而外资保险公司则可以投资股票、房产及发放贷款等。这种不平等的经营条件导致原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外资保险公司更加自由,他们可以用高额代理费来吸引国内保险人才,以低于国内保险公司的费率来吸引广大客户。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将会使民族保险业在本国保险市场的竞争中进一步处于劣势。第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乏力。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和非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外资保险公司和内资保险公司。但由于这两个部门组建历史不长,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管理水平落后、管理人员缺乏的状况,从而导致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时有出现。因为监管乏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发生。同时,外资保险公司极易躲避财务监督,以种种理由随意变动财务报表,使我国的有关监管机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经营状况。
四、在适应WTO规则中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我们既要逐步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并最终促进民族保险业在国内保险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这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1、从政府管理方面来说: 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险业对于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与影响,尽快对其进行产业定位,即确定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制定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基本政策。 法治到位。保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问题, 因此政府应根据中国保险的实际,制定出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条文和管理条款,逐步实现保险管理的法制化。 改革现行的保险宏观管理机制。目前, 中国保险管理机构对外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分别管理,这种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资源共享,不利于中外双方管理机构互通信息。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对内外资保险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将保险业的监管从金融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国家保险业管理局,专门协调保险业的内外资政策,并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在批准外资保险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 既要贯彻优选原则,也要尽量降低对中国保险市场可能产生的冲击。其中,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格和条件以及进入方式、业务范围和资金运营等,无论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还是经纪公司,在申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前,应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和控制,使其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管。 应统一资金运用政策。 目前在我国的外资保险企业很多方面享有一定的超国民待遇,包括投资和资金运用方式。监督部门可以逐步放宽民族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范围和方式,加大民族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统一税收政策。 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吸引了相当数量的外资保险企业,应逐步缩减外资公司的优惠待遇,逐步让中外保险企业享有同样公平的待遇,实行统一税率,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应对新的寿险产品进行扶植。允许外资公司经营的产品, 也应允许本国公司经营,并在费率、预定利率的浮动范围方面实行统一政策;对外资企业限制经营的产品领域,更应鼓励民族保险业先行试用,并考虑大胆尝试国外通行的业务品种。 2、从社会方面来说: 加强对民族保险业的舆论宣传,树立较强的保险意识。 中国的保险市场虽然潜在需求量为世界之最,但真正推动市场的是市场需求而不是潜在需求。因此,要将广大国民的潜在需求转化成市场需求,这就需要社会在国民与保险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而加强宣传,使保险意识深入人心是最方便快捷而又实际有效的办法。 加强职业教育,培训专业人才。 中国保险业的优秀人才较为缺乏,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应更多地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培训一支适合中国国情,适合中资保险市场需要的保险从业人员队伍。 中国保险企业间应加强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一个时期以来,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中资保险企业间为争夺市场,在某种程度上竞争多于合作,这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面临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挑战,中资保险企业应加强合作,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荣民族保险业。 增强中资保险从业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培养民族保险从业人员对所属企业的社会认同感,防止人才流失,使每个员工都能很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工作热情和干劲,这是中国保险业捍卫自身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此外,中国保险业应在信息化时代到来之际,加入网络大潮。因为新一轮竞争将围绕网络和信息技术展开,中国保险业只有迅速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程度,才能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力。
总之,开放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我们不断在实践中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改善我国民族保险业的经营环境,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发展一定会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中国保险报》:诚实信用与保险(2004年)、《中国保险》杂志、《金融与保险》:银行、保险,投资(2004年)。及《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