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起步较晚
(二)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产品中,雇主责任险占绝大部分,而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却很少。
(三)产品单一、保障不足、产品开发滞后、创新力度不够等,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二、我国责任保险业务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从法制环境来看,责任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制化水平不高,国民的法制意识淡薄,维权意识相对较弱,投保动力不足。
(二)保险公司认识不到位是责任保险缓慢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缺乏专业人才和风险统计资料,责任险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也是业务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知识宣传力度不够,责任保险的作用尚未被普遍认识,一定程度上阻碍业务的发展
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
(二)行政推动与市场手段相结合,为责任险业务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三)加强交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分保机制
(五)密切联系政府主管部门,加大行业攻关力度,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险种的推广工作。
(六)加大责任保险宣传力度,浸透到社会各层次,提高责任保险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内 容 摘 要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产品单一、保障不足、产品开发滞后、创新力度不够等,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法制环境不完善以及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低、技术开发与风险管理落后、责任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等。一些外资保险公司涉市之初,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近几年来责任保险业务发展取得很好业绩,刺激并促使中资保险公司在管理、技术和开发等方面下大力气,提高创新力度。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与责任保险市场状况来看,法制环境的逐步完善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十条”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要加快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积极引导、大力扶持以及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水平。
关键词:责任保险 发展现状 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思路与对策
论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责任保险产品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若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它分为四大类,即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其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使公民在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补偿,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它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但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内外环境等各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国外,仍不成熟。所以,抓住机遇,加快责任保险发展成为保险业和社会有关各方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一切领域,占有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一半左右,责任保险已经成为财产险领域的支柱险种,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30%以上,美国甚至高达45%以上,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主要经营的汽车责任保险,但真正的发展是从1979年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艰难探索,逐步发展起来的。责任保险业务首先是从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和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开始,然后是开展各种家用电器类责任保险,再逐步向其他责任保险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责任保险开始进入国内市场非涉外经济领域,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保险主体不断增多后,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含汽车责任险),相对国际平均水平10%有很大差距。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带来了很多不便。
从险种上看,我国的责任险险种单一,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产品中,雇主责任险占绝大部分,而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却很少。
从总体来看,我国责任险发展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产品单一、保障不足、产品开发滞后、创新力度不够等,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与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不论在保费收入还是占财产险保费的比例上,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同时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责任保险业务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责任险是保险业务的高端市场,其发展水平被视为一个国家保险业务发达与否的标志。纵观我国保险市场,责任险尚未形成独立的市场体系,市场竞争还不激烈,绝大多数的业务是从属于传统业务,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滞后。全国各地区责任险发展都不理想,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由于缺乏资源,责任险发展缓慢,但是很多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责任险业务发展状况也不理想,主要是由于责任险业务比较分散,开发难度大,保费获取成本大于其他业务,因此业务人员展业积极性不高。不得不承认,目前责任保险的推进速度,并不令人满意。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有客观的环境影响,也有保险公司主观认识的问题。
(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从法制环境来看,责任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制化水平不高,国民的法制意识淡薄,维权意识相对较弱,投保动力不足
责任保险的发展完全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但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缺乏力度,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但是法规对惩罚部分的规定不足,界定困难,难以落实,而且这些法规都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特殊规定,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标准。没有相应法律的约束,企业就缺少投保责任保险的动力。法制进度的相对落后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国民的法律意识不强,风险意识严重缺位,公民和企业只注重自己的财产,而忽略了他人的安全,即使有一些意识,也很片面。此外公民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强,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因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同时很多公民在受到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公民的法制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较弱导致了对责任保险的作用认识不够,一定程度上直接削弱其投保的动力。因此,责任保险的拓展难度远远大于其他财产保险,造成责任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公司认识不到位是责任保险缓慢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内保险长期以来把责任险当成一块“硬骨头”,没有下大力气去“啃”,认为责任险开发难度大,理赔复杂,更有所谓的“长尾巴风险”,因此从经济效益的压力出发,他们宁可继续把主要精力放在车辆险、企财险、工程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甚至靠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换取亏本的市场份额。缺乏长远发展意识和对业务结构调整认识不足,造成传统险种竞争激烈、效益不断下降,而责任险投入和开发严重不足。
(三)缺乏专业人才和风险统计资料,责任险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也是业务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责任保险在技术方面相对复杂,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技术开发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为了准确衡量实际风险,一般都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但由于我国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技术相对落后,责任保险的风险定价不够科学。造成了各公司的责任保险经营不稳定,也限制了责任保险的发展。此外,我国保险公司也普遍缺乏责任险的经验数据和完整的历史资料,责任险历史数据相对缺失、法律制度不断变迁导致责任风险不断变化等对技术开发和精算提高了难度,因此在消费率制定上还做不到完全合理、公平。对具体产品的经营预期通常较旧、仅凭经验估算,缺乏科学性,加上道德风险的存在,很难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而且目前产品的开发权基本上集中于各家保险总公司,在设计和修改条款时,不能真正贴近市场,造成产品与市场脱节。责任险销售人员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的不足,无法保证他们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展业成功率,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四)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知识宣传力度不够,责任保险的作用尚未被普遍认识,一定程度上阻碍业务的发展
责任保险知识宣传力度不够,这是保险公司对责任险的地位认识不够的结果,表现在:一是追求短期利益,不愿在责任险上投入宣传成本,而将更多的成本投入到传统业务的公关展业中。二是认为责任险是传统险种的附属险种,误认为公众对传统险种的认识也自然提高了对责任保险知识的认识,对传统险种的投入也就是对责任险的投入。三是宣传方式单一,投入效益不大,保险公司没有结合责任险分散性的特点,结合其它非寿险业务与责任险潜在的裙带关系,抓好责任保险主险或责任保险作为附加险种的各自特点,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适当提高责任险宣传成本占比和创新宣传方式。
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我国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离不开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技术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尽快完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通过创新制度完善法律法规所留下的空间,形成有利于责任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完善和细化与责任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区分不同地区、行业、场所、职业和人群等情况的指导意见。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种责任事故致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规定,才能增强有关责任方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责任保险意识,并产生相应的责任保险需求。要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商业手段化解风险,增强责任险在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可操作性。
(二)行政推动与市场手段相结合,为责任险业务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要建立至上而下、条块结合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合理合法、坚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作手段,将相当规模的分散、心存侥幸和展业困难的责任险资源进行整合,增强责任险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强制性。例如通过开办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及时补偿公共场所发生火灾责任事故后给社会公众造成的财产和人身经济损失。通过开办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等高危行业责任险,减轻这些行业发生责任事故后给政府带来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压力,为政府管理社会安全生产减少压力,为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秩序提供制度保障。被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费责任,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使之参与了社会管理,一定程度上起到强化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关注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无赔款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也促进被保险人增强风险意识。同时借用保险公司专业的防灾防损技术,起到遏制事故发生的作用。通过政府的强制与保险公司市场运作,优化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环境。
扶持政策包括有利于责任险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保险政策,完善责任保险市场机制,责任险市场信息服务的传递与共享等。在为责任市场提供信息服务上,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整合行业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全行业历来的优势,解决单一市场主体在责任险费率厘定、承保风险防范等方面难以克服的难题。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信用评级体系,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风险信息资料,有利于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要考虑到保险行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在发展责任保险的过程中,要善于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本公司利益和行业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适应国民机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培育一个责任保险飞速发展的大市场。
(三)加强交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
责任保险业务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保险公司应当及早开展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要不断完善人才的晋升机制,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有效地激励员工。各公司还要形成自己的独特企业文化,积极培育各个层次的专业人才。另外,还要重视专业人才的交流,政府在人才政策上加大对保险业的倾斜,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分保机制
责任险具有涉及面广、运作复杂收益高、风险大的特点。因此,在开拓责任保险业务时,必须从险种设计、业务经营、内部管理到保险监管等各个方面加强风险控制。要协调高风险责任保险的分保,组织行业责任保险共保体,不断完善分保机制,避免风险单位的过度集中,有效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五)密切联系政府主管部门,加大行业攻关力度,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险种的推广工作
基于公共安全责任等原因,强制经营者投保商业责任保险,以保护责任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已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建立了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各公司应主动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将那些与社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部门、行业作为重点攻关领域。积极推进各类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力争通过营销创新、服务创新等提高责任保险的社会渗透力,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增强责任保险在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影响力。要树立“小保费、大市场”的观念,以公司发展战略高度出发,积极开拓新险业务。要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努力,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状况以及本地区的实际,全面分析保户面临的风险情况。要明确对象,选准目标,实施行业性突破的展业策略。
(六)加大责任保险宣传力度,浸透到社会各层次,提高责任保险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应当因势利导,并就责任保险的作用、社会重大保险事故和主要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宣传。正如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所指出的:“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保险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责任保险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因此政府在宣传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利用其权威的影响力,将责任保险作为向公众宣传的一部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将是立竿见影的。如2004年政府加大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宣传就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针对当前矿山频繁发生的事故,政府加大以矿山行业为主涉及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结合《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工伤管理条例》等新法律法规,将检查与宣传相配套,使责任保险宣传浸透到社会各层次。保险公司也要利用自身责任保险业务宣传的特长,适当增加宣传成本,主动投入到政府的安全生产和防灾防损宣传中,引导公众认可责任保险,保持业务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和保障作用。我们相信,随着“国十条”的颁布实施,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完善,通过保险行业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的努力,在实现责任保险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责任保险市场必将成为保险业中的“朝阳产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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