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资保险公司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保持业务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应对挑战的关键在于提升中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能否诚实守信,已成为中资保险公司能否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诚信原则的一般含义即诚实信用,对保险企业的特殊含义即最大诚信原则,现已包括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
诚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三、诚信建设,保险业的当务之急
四、诚信建设,亟待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协会和行业监管部门做什么.加强保险企业诚信建设,不仅需要保险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监管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
目录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1
诚信是保险业的当务之急2
一、 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2
(一)诚信原则的一般含义2
(二)诚信原则的内容2
(三)诚信原则对保险企业的特殊含义3
二、诚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3
三、诚信建设,保险业的当务之急5
(一)亟待保险企业怎么做?7
(二)亟待保险行业协会怎么做?8
(三)亟待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怎么做?9
诚信是保险业的当务之急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资保险公司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保持业务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应对挑战的关键在于提升中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诚信是建立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条件。保险业是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保险公司的服务,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和服务的最根本要求。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保险业经营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很不规范,诚信不足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着全球保险国际化,中国保险业将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内融入世界保险业的竞争中。能否诚实守信,已成为中资保险公司能否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目前,在我国保险业社会信誉欠佳,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以最大诚信提升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赢得中资保险业的竞争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
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一)诚信原则的一般含义
诚信是什么?“诚”指实事求是;“信”包含三种词义,即信用、信义和信誉。归纳起来便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儒家创始子孔子就说过,“民无信不立”,《周易·系辞上》强调,“人之所助者,信也”,《管子·枢言》也感叹“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在我国的词典中“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词语,无疑均是诚信的代名词。
(二)诚信原则的内容
诚信原则作为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在形式上虽得以保留,但其基本内容却未被完全具体化。一般认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信原则维持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要求)、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诚信原则维持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要求)和法律补充原则(这是诚信原则对手与法官能动司法权的要求)是对诚信原则内容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诚信原则保留的目的是为法官处理更加复杂的问题留下了创造性司法活动的空间。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许多新的法律理念的创新正植根诚信原则这一大的前提得以实现,大大丰富了诚信原则的内容。例如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合同履行中和结束后的附随义务的规定和格式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都是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
(三)诚信原则对保险企业的特殊含义
保险活动中适用的诚信原则,一般被译为最大诚信原则,这里的“最大诚信”都是外国法律原本中(Utmost Good Faith)的直译。这一原则最早出现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已经有许多法官的判例中运用这一原则,典型的案例有Rozanes v.Bowen(1928)。在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中第一次明确了最大诚信原则中告知义务中“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含义和判定标准,为这一原则逐步得到世界各国保险理论与实践部门的重视,在保险发展进程中起到无庸质疑的作用。
诚信原则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实现规则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现在已经包括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等内容。并且已经围绕这些具体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二、诚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诚信是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换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诚信同版权、专利、名牌等一样,属于无形资产;从伦理角度看,它是道德资源,指导着人和单位的行为。保险业本身经营的是一种承诺,是经营风险和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这种经营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在于保险公司的诚信。有诚信,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代理人与客户、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才会交往频繁,朋友多、交易多、财路多、效益就突出。新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把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作为专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作用的高度重视。
笔者所处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前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84年恢复国内业务以来,一直以“忠诚服务、笃守信誉”为服务宗旨,近年来,提出了“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加大了人保财险员工的诚信教育力度。笔者工作十余年的人保财险古蔺县支公司,历年加强职工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教育。要求职工在展业宣传、查勘理赔工作中依法合规,特别是在展业宣传中,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要明确说明,不能有欺诈行为。近年来,全司未发生一例失信的相关案例。
目前,我国财险市场在全国加快了扩张布点的步伐,迅速形成了以中资股份制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同台竞技的多元化的财险市场新格局,目前正式营业的保险公司达60多家,财产险市场竞争明显加剧。
笔者所工作的古蔺县是一国定贫困县,经济较为落后,特别是郎酒厂改制后,销售状况不佳,造成本县经济持续低弥,保险资源较为溃乏,展业工作难度较大。随着平安公司、太平洋公司、中华联合公司、大地公司和天安公司等财险公司的先后进入,形成了多家财险公司竞争的格局,给财险经营思路、原则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去年发生在我身边的一案例,当引以为诫,吸取教训。2003年某保险公司刚成立,便想方设法用低费率、高返还吸引消费者,达到迅速扩张的目的。
该公司为争夺人保财险公司原承保的某企业业务,用低价格吸引客户,未考虑风险因素,将承保方案更改,由财产综合险改为财产基本险,达到了降费的目的,而未明确说明仅承担“爆炸、雷击和火灾”责任。今年上半年,因暴风雨造成该企业流动资产大量受损而未得到赔偿,造成该企业经济损失而不欢而散,企业只好退保而重投人保财险公司门下,该保险公司信誉受损。
可见,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命力之所在,是保险业的当务之急,每一家保险公司以及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应将“诚信”二字牢记在心。
三、诚信建设,保险业的当务之急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经营主体不断增多,从业人员队伍也日渐壮大,大部分从业人员能够诚实守信,为保险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事实上,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状况不容乐观,失信、毁信现象在各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中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损害了客户利益,引发了诸多纠纷,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失信现象一:不如实履行说明义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少数业务员不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的如实说明义务,宣传条款时避实就虚,专拣好的讲,对投保后的权利大加渲染,对除外责任及客户应尽的义务或是避口不谈,或是闪烁其辞,误导客户产生一种“保险就是包险”的片面认识。客户一旦出险,被拒绝或因不知情未履行应尽义务而丧失获得赔偿或者给付的权利,产生上当受骗对保险不信任的感觉。
失信现象二:蒙骗客户多交保费。在承保时不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投保方案,有针对性的选择险种,而是为了多收保费蒙骗客户,一味地动员其保全保足,甚至投保不适合的险种,结果往往导致客户不得已而退保,或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得不到赔偿,造成经济损失。
失信现象三:承保理赔“大变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承诺的兑现,是保险产品价值的最终体现,是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个别从业人员,在动员客户投保时是笑脸相迎,热情服务,甚至乱表态、乱承诺,千方百计将保费收到手。一旦客户出险,笑脸马上变成了冷脸,这不好办、那不能赔,或拖延赔款领取时间,前后判若两人,伤透了客户的心,使保险公司的信誉大打折扣。
失信现象四:办理赔不廉洁。“理赔难”仍然存在,客户出险后,个别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乘人之危,吃、拿、卡、要,使客户在遭受损失后雪上加霜。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软,得了客户的好处,必然会放弃原则,放宽理赔标准,乱赔、多赔、滥赔现象败坏了保险业的现象,损害了公司利益。
失信现象五:保险代理人管理不严。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保费收入的增长,有意无意助长了保险代理人的不良行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一种代理合同关系,报酬采用佣金制,造成保险代理人为追求短期利益欺骗误导客户,发生各种不规范代理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利益和保险公司的信誉。
失信现象六:内外勾结骗赔款。少数保险从业人员置法纪法规于不顾,利欲熏心,与保户合谋骗取赔款。目前,保险欺诈案件呈快速增长之势。
前述种种“不诚信”现象给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严重地损害了我国保险业的形象。与之相反的是,国外保险业一向十分重视“诚信”建设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其实力的“倍增器”。毫不夸张地说,在诚信建设方面,国外保险业已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形成了有自己鲜明特色的经营理念和制度体系,遥遥领先于我国保险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保险机构诚信经营理念和管理手段,必将对中资保险企业形成巨大冲击。另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业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能否及时改变观念,加强服务尤其是诚信服务,将成为各保险公司能否发展的重要条件。再次,随着我国公民的文化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人们愈加看重服务,特别是服务中的情感含量。
四、诚信建设,亟待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协会和行业监管部门做什么.
为了适应今后更趋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和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国保险业已到了迫切需要重视诚信建设的时候了!加强保险企业诚信建设,不仅需要保险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监管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
(一)亟待保险企业怎么做?
保险企业的诚信是整个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新《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活动最重要的当事人,保险企业肩负着建设保险市场信用关系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加入WTO后,在保险业面临激烈竞争的形势下,建立健全保险企业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为此,需要保险企业:
1、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争创诚信品牌。诚信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石和生命线,离开了诚信,就动摇了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因此,保险企业要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经营理念,切实转变思想重视行动轻视的思想,加强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让“诚信”成为保险企业的核心精神,使诚信理念深入人心并成为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动。人保财险公司提出的 “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服务。通过诚信经营活动创立诚信品牌,为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2、诚实履约,承担相关责任。一是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二是严格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和各种行业自律约定,履行作为会员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客户诚信服务体系。要不断努力提高保险经营各个环节的服务水平,尤其是客户售后服务。要创新保险服务制度和服务方式,在保险服务中,引起先进的服务理念和举措,使客户既有温馨的感觉,同时也有有别于其它企业的新鲜感。一些保险企业推出的“首问制”、“电话回访制”、“网络服务”和“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就不失为一种好的服务制度。此外,保险企业还应结合不同岗位建立每一岗位的诚信服务制度,使诚信服务细化和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保险服务的落实。
4、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一是要克服经营上短期行为。如某保险公司才在古蔺设点不久,因管理不善,经办人员收取的保费不入帐,帐务不清,内部管理混乱,不足三个月便关门,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二是杜绝假数据、假报表,严禁“撕单”、“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转变经营理念,不单纯追求业务规模,而是紧密围绕效益原则展开经营。古蔺人保财险公司过去片面追求保费规模,1995年以前连年亏损,经调整经营思路和险种结构,特别是近两年来营业利润作为指令性指标,保费调整为指导性指标,经营中“有所为有所不为”,营业利润均上百万元,保费利润率达15%,在全泸州人保系统规模不大,但效益排在前列。
5、加强对业务人员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教育和管理,严禁误导欺骗客户。目前,我国有保险中介机构1264家,其中经纪公司206家,代理公司865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家,保险营销员140万人,2003年保险中介(含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实现保费收入2892.73亿元,占全部保费的74.55%。以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和兼业代理机构为主的营销模式对保险企业乃至整个保险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禁误导欺骗客户。保险企业应从提高增员条件,加强对业务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
6、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加强核保、核赔、财务等各项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防吃拿卡要,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和其它经营风险的发生。
7、依法合规经营。要遵守《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业务,自觉做到诚信经营和依法合规经营。
(二)亟待保险行业协会怎么做?
作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主,保险行业协会目前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和促进保险行业诚信建设。
1、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保险经营主体的自律。自律是保险行业协会四个基本职能(自律、协调、服务、协助监管)中的最重要的一项职能,是行业协会得以存在的基础。而自律主要通过协会组织各保险企业签订一系列公约、规定来实现。要制定和完善各项自律公约,要在自律公约中明确约定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约定,一旦违约要承担包括支付巨额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同时还要在行业内通报甚至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以此规范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全行业的利益。
2、建立信用保证金制度。在协会章程或其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凡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单位在缴纳会费的同时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信用保证金。这样有利于协会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能,对“失信”违约单位及时处以违约金的行业处理。
3、制订和完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为行业自律规范。根据保险市场现状并结合发展趋势,将代理人员在展业时最易出现的一些“违约”行为在自律规范中明确予以禁止,并约定违约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4、建立“失信”代理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具有越权代理,虚假不实宣传,误导欺骗客户,侵占挪用保费等行为的失信代理人,致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遭受严重损失的,一律列入“黑名单”行列并公布,进行行业“封杀”,使其失去在保险行业的生存空间,从而达到纯化代理人员队伍的目的。
5、建立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公示制度,严把入门关。近几年,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业竞争加剧,保险代理人员队伍也空前壮大。但在量的扩张的同时,却忽视了质的提升,以致于一些因违法违纪而被单位开除的所谓“下岗”人员和一些素质低下、劣迹斑斑的社会闲散人员也成了代理人。这些人员的加入,不仅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也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建立公示制度,对那些已考取代理人资格证,拟领取代理人资格证的“准代理人”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谨慎一段时间的任期公示,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对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提醒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与之建立代理关系,从而拒之于代理人门外。
(三)亟待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怎么做?
1、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在构建保险业信用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只有尽快地完善保险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强化保险监管,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欺诈和误导客户行为,促进整体保险信用体系的建立。建立失信惩诫制度,保险信用虽然已写入新《保险法》,但由于对失信行为没有处罚办法,以致市场上发现误导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监管部门也只能进行监管谈话或责令所在公司处理。公司即使将其清除出去,很快又会被其他公司使用,导致不诚信的行为屡禁不止。
3、要逐步引入信用评级机制,推动保险诚信建设。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每年都要指导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标准普尔、穆迪等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资质信用、履约信用和行为信用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公众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购买其保险产品,监管部门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差别监管。中国保监会有必要借鉴这一方法,通过信用评级,推动保险公司诚信建设,让不讲信用者受到市场惩罚。
4、建立保险企业诚信档案。目前,各级工商部门纷纷对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以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保险监管部门亦可采用这一人法,对每家保险企业都建立信用档案,实行污点记录,对违规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强制培训,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将保险企业的信用档案进行公布,以方便投保人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5、积极研究保险市场新变化,提高监管水平,为监管适时创新奠定基础。万事万物总是在不断变化着,保险市场也不例外。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保险监管机关只有不断研究保险市场的新变化,才能适时地制定出针对保险市场新情况新变化的监管政策,从而使监管举措处于一种与时俱进的良性状态。
资 料 来 源
新《保险法》、《民法通则》
念、《保险学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
杨海、《诚信—保险业的生命线》、保险市场动态、
2003、5
4、王彦山、《诚信是提升保险公司核心力的必要条件》、保险市场动态、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