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及其原因分析1
(一)存在的问题1
(二)原因分析2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是建立信用同盟的基础3
(一)诚信体系构建的内容3
(二)构建中国诚信体系的途径4
三、信息共享、构建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是建立信用同盟的关键5
参 考 文 献6
内 容 摘 要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是保险经营和服务最根本的要求,是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恒久话题。缺乏诚信是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大问题。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中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信用同盟的基础。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保险领域违背诚信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干扰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而必须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各个行业之间建立信用同盟,共同维护市场经济下的保险市场秩序。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诚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提高保险公司及其它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使社会诚信体系及其发展真正建立在法制化轨道上。另一方面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信用同盟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是保险经营和服务最根本的要求,是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恒久话题。缺乏诚信是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大问题。根据中国消协最近发布的消息,我国10大领域消费环境问题严重,而保险行业则位列其中。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保险领域违背诚信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干扰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而必须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各个行业之间建立信用同盟,共同维护市场经济下的保险市场秩序。
一、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险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不良印象等。
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的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汇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3、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慌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物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的影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的诚信。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的阻碍。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受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违约的歪风的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的制约。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保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分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了解保险。
1、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的不利。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维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的困扰。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是建立信用同盟的基础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中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信用同盟的基础。
(一)诚信体系构建的内容
诚信体系构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以市场交易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为基础的主体诚信,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诚信体系的基础。
二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的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诚信,逐步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制度诚信的目的在于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基础诚信的建立和发展。
三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诚信,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保证基础诚信的健康发展,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建立。
(二)构建中国诚信体系的途径
综上所述,构建中国的诚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法律手段是制度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诚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提高保险公司及其它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使社会诚信体系及其发展真正建立在法制化轨道上。
2、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
从发达国家征信制度的形成过程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政府通过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诚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做法的效率比较高;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法则和动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运作细则的模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息管理体系的运转。根据中国当前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具体国情,中国宜采取以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的模式。因为,信用数据的征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可能会涉及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司法等多个部门,只有政府出面,给予政策、法律、人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支持,征信机构改革才能高效率地动作。通过有效地征集、整合个人与企业等市场交易文体的信用资料,把孤立的、分散的信用资料全面汇集起来。建立起一个公开的社会诚信信息网络,以便交易各方获取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诚信制度的建立。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必须建立健全信用文体的信用评级制度,特别要解决保险公司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及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信息共享、构建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是建立信用同盟的关键
信用资讯的信用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然而,不开放、不更新、不流通的信用资讯绝不可能对信用经济的规范行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好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是采集、使用信用数据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坚实基础。对于以“信用”为经营核心的保险业而言,无乱是保险信用增价体系,还是失信体惩戒机制,如果不能保证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披露,一切只能是空中楼阁,试想,保险营销员在一家保险公司被辞退或列入黑名单,却照样能在别的保险公司应聘,原因就在于“信息孤岛”之间不能互通有无,所以的评价和惩罚只能停留在原地,最后甚至被掩埋。所以,要想实现诚信建设的最终目的,将诚信从单纯的道德因素,法律因素,上升到每个人的个人信仰、自我约束的高度,那就必须实现诚信句路的即使共享和交流,以至最后的公开。
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控程度,取决于信息共享机制的跨区域构建。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构建跨区域保险销售人员数据中心,将内地、港、澳三地的保险销售人员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实现保险销售人员资格信息、执业信息、诚信记录等重要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三地监管机构可以互相合作,共同规范保险销售市场。通过数据中心的建立,可以实现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将保险诚信建设落实到技术手段上,从制度上保证诚信建设的持续行和科学发展。基于数据中心,保险销售人员的违规记录共享和动态发布成为可能,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告知数据查询的手段和方法,从而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对个人的诚信记录高度重视,在阳光下形成内地与港澳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社会公众三位一体共同监督销售人员行为的管理模式。然而,这仅仅是个构想。业内人士指出,要实现这样一个共享的平台,尚需各方的努力与协作。
以“诚实守信,从我做起”来告诫自己,倡导全社会的诚信观念,推动全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统一到成9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最大化。我们坚信,通过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全社会的信用同盟,必将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保险原理与实务》,吴小平,马永伟
《保险信息不对称与诚信建设》,李爱东
《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姜华
《保险相关法规》
《中国保险报》
《保险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