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国民经济增长前景看,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将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
二、从国际环境看,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将迎来一个直保和再保市场供给增长的良好外部环境。
三、从社会环境走势看,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将迎来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
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将形成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发展态势。
目录
目 录1
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2
(一)我国经济增长预测2
(二)经济增长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2
(一)直保市场4
(二)再保市场5
(一)社会转型加速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6
(二)法制日臻完善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7
(三)人口发展趋势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8
(四)科技、教育的发展对我国责任保险的影响9
(一)未来我国亟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市场11
1、高危行业雇主责任强制保险11
2、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12
3、医疗责任强制保险12
4、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13
5、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保险14
(二)未来我国自愿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14
1、董事及高管职业责任保险14
2、涉外产品责任保险15
3、一般行业雇主责任保险16
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保险业的发展受制于经济水平、社会环境的发展状况。本文在借鉴国内已有的关于对未来一二十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环境基本走势判断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的情况来分析这些变化对我国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从国民经济增长前景看,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将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
(一)我国经济增长预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综合国力大幅度增强,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在未来一二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经济将继续保持一个快速增长势头。根据有关方面的预测:2006-2010年GDP平均增长率为7.8%-8.9%,人均GDP增长率6.8%-8.9%;2010-2020年GDP平均增长率预计为7.0%-8.6%,人均GDP增长率6.5%-8.1%,显然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意味着,中国GDP占世界总量的比重在不断提高,中国在2020年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
(二)经济增长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
由于我国近十几年强劲的经济增长,非寿险业增长速度也甚为壮观。1996-2006年,年均增速达到21.8%。其中,由于交强险的引入,2006年非寿险保费(不含健康险)规模达到1509亿元,远远超过了2005年1229亿元的水平。且我国非寿险保费的增速一直高于GDP的增速,1989-2006年的非寿险保费年增速是GDP增速的1.6倍。按照上述经济增长水平和非寿险增长水平的关系,可以估算出未来2007-2010年非寿险保费年增速为12.48%-14.24%,以平均年增速13.36%计算,预测2007年保费规模为1711亿元,2010年可达2493亿元;2010-2020年非寿险保费年增速为11.2%-13.76%,以平均年增速12.48%计算,预测到2020年非寿险保费规模可达8082亿元。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产品属于奢侈品,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经济的快速增长,将极大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从而提高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我国的非寿险业在发展传统财产保险的同时,应注重新兴险种领域的业务拓展,显然,责任保险将成为未来业务发展的增长点。
2006年5月底,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思路,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同年,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卫生部等十几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文件,将为今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全部推广做了坚实的铺垫。
同时,随着保监会在保险业务部署的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的“三进入”活动深入展开,个人责任保险、社区责任保险、“三农”责任保险也将成为未来责任保险新的业务增长点。此外,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都将使会展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迎来一个旺盛的需求时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相关各类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人们将逐渐开始意识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都需要责任保险的支持,对配套的各类责任险服务也会产生大量的潜在需求。而企业和个人经济实力的增强,将使这些潜在需求日益转化为现实需求,如:社会对各类职业责任保险的强烈需求;由于互联网快速发展而造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等侵权责任的强烈需求等等。责任保险市场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经济飞速发展,责任风险日益显现,推广法定强制责任保险迫在眉睫,公众法制观念逐渐增强并主动积极寻求责任风险转嫁。
笔者大胆预测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将迎来一次飞跃式的发展,其保费规模将占非寿险(不含健康险)保费规模的5%-8%,至2010年有望突破150亿,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占比可能将达到10%-15%。2010-2020年期间,我国的责任保险占比也仍将稳中有升,保守预计至2020年将突破15%,保费规模可能超过1000亿,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其占比甚至将超过25%。
从国际环境看,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将迎来一个直保和再保市场供给增加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直保市场
从国际环境看,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服务贸易自由化日趋广泛,世界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创新大量涌现,这些都为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在客观上使我国保险业面临着更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自2001年入世以来,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稳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外资公司的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由2000年的13家增至2006年的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保险业国际化程度逐步提高,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和谐发展的局面。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重点引进在养老、健康、责任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专长的境外保险公司,积极借鉴外资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服务和运作方式。”由此看来,通过引进“外援”,取长补短,相互学习,相互渗透,来合力提高我国责任保险的经营水平,也必将成为未来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供给的一大特色。
(二)再保市场
经过了“9·11”之后的调整期,全球非寿险市场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再保险市场的供给呈现上升的趋势。同时各种金融与保险创新也将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再保险的供给。国内市场方面,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法定分保已完全取消,再保险市场将全面开放,国际再保险巨头纷纷开始了在中国的布局,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大对我国再保险能力的供给。2006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再集团注资40亿美元。今年4月,注资资金到位,这也大大提升了其对市场的供给能力。此外,上海提出了建设我国再保险中心的设想,建设方案提出吸收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种资本进入再保险领域,政府提供各种政策和税收优惠,建立再保险联合体、交易所等。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相信不久的未来,我国责任保险的再保供给量将进一步加大。
从社会环境走势看,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将迎来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
(一)社会转型加速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最大的特点是转型。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而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会在未来逐步推进。未来一二十年间,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国的城市化率也将有望达到60%的水平。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许多新问题随之而来,伴随而来的是许多新的风险孕育而生。
首先,职业责任风险进一步凸现。例如,伴随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溶化与完善,可能催生出金融咨询行业及相关机构对职业责任保险的强烈需求;此外,律师、医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建筑设计师等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人才,随着自身对责任风险防范和转嫁意识的不断提高,对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将日益增长。
其次,人们的生活条件改善了,我国家庭轿车拥有量大幅度提高,随之带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风险等。另外,由于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走向户外,或参与公众场所的各项娱乐活动,或热衷于国内外旅游。这些都将对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的安全风隐形防范措施提出更高的要求,催生出相关责任保险。
另外,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转移,他们自身面临着意外伤害风险、健康医疗风险等,其所服务的企业单位也面临着如何更好地规避劳工安全风险的问题。这样一部分低收入、高风险的社会群体将给工伤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极大的需求;同样,相关的雇主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经营的风险,也必将对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抱着积极的态度。
此外,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环境破坏等其他不可预测的风险。我国至今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仅在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因此,这也给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尽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是未来责任保险发展的一大方向。
(二)法制日臻完善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
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是2010年。按照工作的进展程度,目前比较缺的一是民法典,一是社会领域的立法。民法典中有两个重要法律,首先是物权法;再次为侵权责任法,目前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根据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集中力量,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此外,目前我国的立法机构还在积极进行已有法律的清理和编纂,将一个领域的单行法编纂成法典。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若制定出来,民法典亦基本完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还提出,到2020年,和谐社会九大目标和任务中第一项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中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法律体系是责任保险的核心。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完善保障,责任保险的推进实施更离不开民事法律责任尤其是侵权法律责任体系日渐完备的大环境保证。未来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必将在唤起、激活责任保险需求,对促进、加大责任保险供给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人口发展趋势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根据联合国的预测,今后半个世纪,我国老年人口比重会进一步上升,2025年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为19.5%,并且由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国各省区之间老龄化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东部地区65岁以上人口的比率明显高于西部。
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剧了政府和社会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其中,积极开发新险种以迎合“银发”市场的需要对保险业而言显得格外重要。责任保险也可在此方面多予关注,根据不断涌现的新风险开发出真正适应市场需要的责任保险产品。
例如:针对老年人体弱多病,长期需要护理,引发护工需求市场旺盛,而护理风险却难以规避、无处转嫁的新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可以研制开发出“老年人长期护理责任保险”。同时,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由养老院赡养老年人已基本形成一种未来的养老模式。作为护理院方的养老责任风险的加剧,也必定存在风险转嫁的强烈需求。
此外,面对潜在增长的“幼儿”和“育龄期妇女”两大市场,我国未来的责任保险发展还可在此保障人群范围中有所创新。例如: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保险公司可针对双职工父母工作繁忙,而不得不将学龄前儿童托管给社区服务中心、婴幼儿托管所或幼儿园等情况,考虑开发推广“幼儿托管责任保险”,以此承担并分散具有该公众场所危险性的相关责任风险。
(四)科技、教育的发展对我国责任保险的影响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信息化已成了保险领域发展的一大重要趋势。“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业信息化资金投入为35.5亿元,占全国保险业务收入的0.72%。同时,保险公司数据大集中的稳步推进,也促进了业务运营平台、客户服务信息系统平台的改造和优化的逐步深入。整个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的趋势也必将推动未来责任保险的发展。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极大地提高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保险人就有能力对足够大量的样本数据进行挖掘,解决一定程度上样本不足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弱化传统的理想的可保条件,使得许多原来不可保的责任风险也可以通过科学的精算和合理的费率厘定开始被保险人所承保。同时,在充分掌握客户资料的基础上,借助相关技术分析工具,保险企业还可以进一步从客户价值、信用、行为、忠诚度等方面更准确完整地分析客户信息,从而达到目标客户市场和风险等级的细分,有效提升保险企业产品的开发能力。
其次,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推动责任保险业务合作平台的广泛建立,拓展网络销售模式,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风险防范的行业共建工程。据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的统计,自2004年上海率先使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来,累计出具有效保单共444.48万份,地方强制三责险业务保费收入达18.6亿元。通过平台实现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在配合上海市公安部门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久的将来,在信息技术的支持推动下,我们或许能够看到“火灾责任保险综合平台”、“旅行社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医疗责任保险综合信息平台”等更多的合作项目。
再次,高新技术的广泛使用,也给责任保险创造一些新的业务机会。例如,在银行领域,随着银行业的发展,电子银行将越来越多地为银行客户所接纳。但电子银行的安全性等问题又难免会给客户带来许多风险,这些风险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承保。比如,网络安全责任保险等。
此外,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推进,也将为我国保险业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发展责任保险急需的法律、保险、精算、建筑、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才供给打下了一个扎实的人才储备基础。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2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这将有力地推进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化、大众化。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将形成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发展态势
(一)未来我国亟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2007年是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元年。2006年中国保监会与近十个部委的合作与联合发文的作用将在2007年逐步显现,旅行社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筑领域保险、生产安全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各类责任保险快速发展。可以预见安全生产与安全消费将成为未来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两大主题。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也将在今后几年的发展壮大中逐渐形成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发展态势。
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强制责任保险市场,除了已经实施开展的强制性险种外,还将见到以下几类责任保险:
1、高危行业雇主责任强制保险
近年来,煤矿、危险化学产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独立于现有的工伤社会保险体系,建立由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推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势在必行的一大重要任务。政府部门也考虑选择部分地区,在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繁重的高风险行业建立雇主责任保险基金,通过有关部门的指导,依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开展试点工作。
2、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
从国际惯例来看,实行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必须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因此,现阶段单凭投保人意愿或保险人市场运作,不能真正发挥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的作用。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将火灾责任险列为重点推广险种。目前,上海、吉林等全国6个省正在进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工作。因此,作为一种重要的公众责任保险品种,火灾公众责任险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将从自愿投保过渡到强制推行,从根本上改变火灾赔付模式。
3、医疗责任强制保险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目前我国还没有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为强制保险。但我国从80年代末开始,在云南、青岛、广州、黑龙江、内蒙等省市先后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有些省市还相继出台政府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规范性文件。2002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下发了《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与《上海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医疗责任保险以统保的形式在上海全面推行。2004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开始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除北京外,沈阳、南京、深圳等地也在酝酿出台类似的规定或意见。可见,医疗责任保险的“政府推动”实行已试点多年,将来也极有可能在这些试点经验积累的基础上,面向全国强制施行推广。
4、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我国目前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只有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仅被纳入公众责任保险的范畴。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通常是以强制实行为主。鉴于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和公众及企业较低的保险意识,我国应当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
近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正在联合推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于不久前派出联合调查组前往长春市、吉林市、杭州市、宁波市等地进行调研。调研认为,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开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件。如果推行强制保险,第三方(污染事故中的受损方)应有直接请求权(第三方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可以预付部分赔款,用于污染事故的处理及对第三者的赔偿。在目前摸索阶段,应仅对责任归属认定简单、损失程度容易计算的直接损失(如清理污染费用等)进行补偿,不宜将恢复生态环境等间接损失纳入保险范围,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平稳起步。
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将选择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企业试点先行,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谨慎、稳步推进。
5、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保险
根据2006年建设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可见,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将是不久的将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共同目标。“意见”中明确指出“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这将从政策的高度保证相关“建筑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建筑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等一系列相关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同时,这也对我国责任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保险保障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未来我国自愿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落实,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责任保险供给的不断增加以及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力量渐渐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的自愿责任保险市场也将随之被带动,加快成长壮大起来。笔者看来,以下几大险种将有望成为我国未来自愿责任保险市场的主要代表。
1、董事及高管职业责任保险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约1400多家,有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仅占2%,而在美国,购有董事责任保险的上市公司的占比高达96%,在香港也有60%,两者的差距之大显而易见。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其中《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根据新的法律,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即使是行使正常职权所造成的公司损失,都可能要面监股东起诉的风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修改司法解释,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不再设置程序。高院的考虑无疑将保护更多投资者的利益,使得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更大的责任风险。
2007年以来,由于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因此如何有效化解风险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上市公司高管们的兴趣,董事及高管职业责任保险渐受上市公司青睐。
2、涉外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来自产品责任险的收入在国内财险公司的业务收入总量中仅占3.8%的份额,而国外财险公司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则已达到15%左右。随着出口额持续增长,西方市场加强了进口产品的管理,国内企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产品责任索赔和诉讼风险。应外国进品商的要求,加上出口企业自身风险意识逐渐增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也开始投保涉外产品责任保险。在广东等地,产品责任险已出现较强的增长势头,部分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已开始主动购买产品责任险。今后,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空间必将十分广阔,国内的保险公司更应乘势而上,通过合理界定产品保障范围、提升保险服务质量来激发企业的投保意识,拓展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保险市场。
3、一般行业雇主责任保险
2004年1月1日国家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当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工伤保险已成为我国法定强制保险。然而在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建立的过程中,由社会保险局所提供的工伤保险,其覆盖的保障面只是最基本的。面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层面的需求,保险公司更应提供多方面、多层面的补充,一般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就是这样一款产品。当前,我国正积极构建国家、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这些都将带动各类企业开始考虑运用保险工具进行雇主责任风险的分散和转嫁。我们不妨从不同角度对其发展潜力进行预测:按市场面测算,近年来我国各类企业数量已超过500万家,若按单位交纳保费5000元计,其潜在保费将达250亿元,这个数字相当于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的30%;按发达国家或地区雇主责任保险约占财产保险费20%进行测算,当前雇主险保费潜力保守估计也将突破150亿。可见,一般雇主责任保险在我国一定会实现一个跨越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