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汤 健
[摘要] 诚信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是古今中外通行的社会伦理准则,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是现代保险业的生存基础,立业之本。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保证,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条件。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在面对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时,在面对目前国外保险业诚信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加大诚信建设的力度,重塑保险业的诚信形象。
关键词:诚信 保险业 立业之本
目录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1
汤 健1
一、 引言2
1、诚信的基本含义2
2、诚信的三个规范3
3、保险业中的诚信3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运用。4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该原则产生的背景4
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5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其法律后果6
三、 诚信是保险业立业之本7
1、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构的不完善,营销员的8
四、 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12
1、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意义12
2、如何建立和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12
3、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具体措施13
五、 总结14
9、王绪瑾《保险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15
11、中国保险网15
本文通过分析诚信在人际交往中的重要性,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业中的运用,论述诚信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指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我们必须发展和完善保险业的诚信体系的建设。
引言
1、诚信的基本含义
诚信,顾名思义即是诚实,守信用。诚实即内心与言行一致
不虚假,守信即许下承诺,能够履行而取得信任。《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诚信作了如下解释,诚信即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的上报。简言之,诚信即忠于自己的义务与责任。
古人崇尚诚信,他们“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他们认为“大人无诚,万物不生;小无诚,则事不成”。与朋友相交,他们注重“言而有信”,与君子相待,他们坚持“诚之为贵”。元代的高明提出“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明代的薛瑄则把“处已、事上、临下,皆以诚为主”作为自己为人处事之最高标准,到了近代,管绿荫则明确地指出“信用”二字能助人成功是无形的资本。人无信用纵有才能学问,亦无所用。后来马邓又指出“天下没有一种广告比诚实不欺更能取得他人的相信”。的确,“诚信”一词在中国是一个传统美德,从小处看,它是为人处事、立业立家之基石;从大处看,它则是得民心定天下之根本。人若无诚信,必失朋友;家无诚信,必无安宁;国无诚信,必失强援,因此诚信这一宝贝,我们决不能丢。
2、诚信的三个规范
诚信在现代社会科学各个领域中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定含义,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专业内涵与不同的文化理念,乃至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均具有不同的属性。而所谓诚信的三个规范,也就是诚信的三个基本层面。我们认为:诚实守信作为现代社会的行为准则,应当包括道德规范、契约规范和法律规范三个方面。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自律”机制支撑着诚信建设,它是一种意愿表示、是一种品行准则、是一种人格力量、是一种自发产生约束力的自我评述机制。契约规范作为一种“互律”机制成为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础,它是一种经济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无形资产、是一种现实财富、是一种互相赋予约束力的社会评价机制。法律规范作为一种“他律”机制成为了诚信建设的保障,它是一种社会资格、是一种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义务、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国家赋予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裁判机制。
3、保险业中的诚信
诚信是世界各国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当事双方互相之间不得隐瞒、欺骗,要妥善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诚实守信。由于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保险业要求更为严格,它要求双方要做到最大诚信,即双方在签订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信用,《保险法》第五条也明确地作出了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运用。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该原则产生的背景
根据保险活动对诚信的要求,我们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如下:双方在签定和履行合同时,要各自以最大诚信履行义务,互不欺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就其实质而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为维护保险秩序,促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作了如下诸多规定:如在总则第五条中指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保险当事人双方应善意地通过保险活动、不规避法律、不损人利己,讲究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个人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在投保方面,新《保险法》第22条、第37条、第54条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如实告知和保证内容上作了严格规定,而第17第、第18条、第106第、第131条对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自觉遵循诚信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在索赔这一活动程序中,新《保险法》第28条、第65条、第67条也对投保人、被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索赔时要严格遵循诚信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理赔活动中,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23条对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作出了严格要求。可以说,新《保险法》中处处可见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活动的规范作用。
保险活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是由保险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首先,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或由管理机关制定,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因此须由保险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其次,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经营活动要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放弃和禁止反言。
所谓告知是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改选告知义务,投保方必须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先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成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的通知,保险人则要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以及约定履行的给付或赔偿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边环境处于良好状态中。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最重要条款之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主张这种权利,但应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因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出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其法律后果
新《保险法》分别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表现及法律后果作出了界定。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投保人伤残的保险事故的,伪造、编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指使、唆使、收买他们作假证,编造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序而骗保的,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违反诚信原则,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非法回扣或其他利益以及故意编造虚假保险事帮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违法人员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限制其接受新业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经管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人业务许可证。
信用是一面镜,一有裂痕,就难以复原,它是那样的难得而易失,有时费十年功夫积累起来的信用,会因一时一事而失去。新《保险法》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对保险业务中的诚信原则作如上规定,以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诚信是保险业立业之本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成绩斐然,作为行业发展的基
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突出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相关的法规也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这些信用法制的制订与加强为我国保险业务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保险行业、保监办在该精神的指引下也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的诚信经营理念得到了行业的认同并深入人心。如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这一理念已渗透进保险业界,并成为行业发展的基石,经过诚信体系建设活动的影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的营销员队伍,也一改往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这一面貌,误导欺骗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总体诚信水平的所提升。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1980年才恢复业务,其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可至今我国仍有60%的人未买保险,深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保险业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险。
1、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构的不完善,营销员的
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彻底解决,在一些中小城市里,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里,误导欺骗现象时有发生。
2、惜赔现象时常出现。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3、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等在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2002年保监会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率有所提高,但有人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的主意,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五花八门。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车贷险”骗赔案件使财险公司蒙受了巨额损失,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保险公司也因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的问题,而停办医疗保险业务。分析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无非不过以下几项:一是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和不完善,不能与我国高速发展的保险业活动相适应,有时甚至出现了遵纪守法蒙受损失,违规失信赢得利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恶风蔓延。二是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保险诚信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征信数据采取困难,信用资料数据库建设未完成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从而严重影响了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三是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乏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以致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准确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四是落后的经营管理体制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管理仍停留在盲目扩大规模上,其考核体系仍突出强调保费收入,无论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只要完成保费收入指标,就名利双收,同时基层公司的费用收支也与保费收入息息相关,多收多花,这一政策又使基层公司将经营目标放在了确保保费收入上,弱化了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无暇顾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整体利益,从而弱化了维护公司的社会形象的工作。五是保险营销机制不健全,困扰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拥有一支数量巨大的保险营销队伍,其占了从业人员总数的80%,他们曾为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功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例如缺失营销员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这些问题诱发了营销员欺瞒客户、背信弃义的行为。
保险业诚信缺乏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它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诚信状况和社会形象,增大了交易成本给保险经营带来潜在的风险,致使管理混乱,服务水平不高,最终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效益。
我国自古以来就把诚信视为“立人之本”,孔子的“民无信不立”就是把诚信提升到了关系国家兴旺的角度,荀子的“养心,莫善于诚”则告诉我们:诚信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诚信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实守信是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其具体表现如下:
1、诚信是保险公司的根本。保险是一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之间的契约行为,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它为保人安排了一个可以理性预测的未来,并做了许诺。从本质上讲,保险经营活动是建立在双方的信任关系上的。
2、诚信是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核心。信誉是保险公司高于一切的生命线,为推进公司业务发展,将员工与公司联系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立良好公司良好的信誉基础,保险公司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诚信这一基本原则。
3、诚信是保险合同实施的基础。保险是当事从双方对未来搭成的一种承诺,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所指向标的共同价值的认可,双方必须以诚相待,共同协商与合作。营销员须向投保人提供最合适的保险,及时地披露信息,不能误导客户,而客户也好如实告知情况,才能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4、诚信是保险产品特性的要求。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它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做出的,承担保险责任,提供保险服务的承诺。此外,保险产品是特殊产品,客户在决定买之前,必须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充满信心,因而对保险公司的信用程度提出很高的要求。
5、诚信是保险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其提升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公司的信誉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拥有很好的声誉才能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吸引更多的客户,因而加强诚信管理创造并维护好品牌的信誉成了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成了保险公司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可以这样说,以诚信为本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离开诚信保险公司将难以持续发展。
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
1、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意义
保险业务活动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双方都维护和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此外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就没有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中国保险业应注意到,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保险市场活力的核心指教,它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也只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业才会形成良好的秩序,参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才能增加,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才能减少。只有规范了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降低保险风险,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才能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2、如何建立和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
建立完善诚信体系,是建设现代保险市场的必要条件和规范保险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主席吴定富指出: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他强调,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由保险制度体系,保险市场监督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估体系三部分组成的保险信用体系,其基本思路可归纳为:打好一个基础,突出一个重点,培养一种文化,强化一个机制,形成一种合力。具体地说,也就是打好信用信息建设这一个基础,即确定市场信息和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办法,扩大信息披露频率与范围,使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能及时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突出体系改革这一重点,要推进保险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的治理,建立相应的机构,促进保险公司为追求长远利益而恪守信用;建立并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要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和惩戒,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行业信用;培养一种文化,就是要培育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要在保险业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并把它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内容中,把它贯穿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提高各从业人员的诚信水平,增强行业发展的责任感,为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而共同努力;形成一种合力即充分发挥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容和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建保险的诚信体系。
3、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具体措施
(1)加大宣传与教育力度,真正做到让诚信二字深入人
心,并自觉上升为行动,最终成习惯,成为大家为人处世、工作、学习的标准。
(2)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鉴定基础,同时也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作出贡献。
(3)加大有关保险诚信的法制建设力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
实守信的行为,严惩毁约失信行为,营造“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
(4)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让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同时还应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加大各保险公司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力度,为诚信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5)改革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体制,让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积极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加大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企业运行机制,为保险业的蓬勃发展注入动力。
(6)完善保险营销机制,要让客户、公司、业务员三方受益,一定要高度重视诚信导向,树立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行为,为保险业诚信建设增添活力。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上结论:1、诚信我们中华民
族美德,作为新时代的建设者,我们要继承并发扬诚信这一优良传统。2、面对国内外保险业存在的诚信软化问题,我们要坚持以新《保险法》为指导,坚持诚信经营。3、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坚守诚信十分重要,也很有必要,违反诚信对保险业的发展危害巨大。4、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险业的正常运行与稳步健康发展,它需要我们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礼记》
2、《论语》
3、《保险原理与实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第2版
5、徐文虎“提升诚信:中资保险业发展当务之急”《国际金融报》
6、顾锋、周甜“诚信是保险公司竞争力核心”《保险研究》04年第3期
7、盛清才“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保险研究》04年第8期
9、王绪瑾《保险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10、吴定富“世界经济发展与企业信用论坛”人民网2003年11月
11、中国保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