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保险的产生及含义
(一)银行保险的含义
(二)我国银行保险产生的动因
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三、发展与完善我国银行保险的一些设想
内 容 摘 要
银行保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至今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但银行保险的发展十分迅速,现在已经影响到世界的许多国家,对国际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我国银行保险出现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我国在金融管理体制、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模式等方面的缺陷或弊端,导致银行保险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协调的现象和问题,这些必须尽快妥善解决,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保险的管理制度,促进银行保险在我国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稳定繁荣。本论文将通过对我国银行保险的产生原因、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发展和完善我国银行保险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银行保险 发展状况 主要问题 对策
论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一、银行保险的含义及产生
(一)银行保险的含义
到目前为止,我们对银行保险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通常对银行保险含义的理解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上的银行保险指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的销售渠道中,同时为客户提供银行和保险的产品及服务,获取范围经济效应;狭义上的银行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的运用》中对银行保险定义为:经由共同的渠道,向共同的客户群提供保险、金融商品和报务,体现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的紧密合作。
瑞士信贷集团认为银行保险是将银行和保险这两类在过去看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结合到一起,把所创设的不同银行保险产品一揽子提供给客户。所有的产品都是针对客户需求以及未来金融服务业务变化而设计的,以便迎接未来挑战。
瑞士再保险公司在1992 年和2002年的报告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机构采取的一种策略, 意在以一种更一体化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它首先是不同的金融服务之间的跨行业联系, 其次是销售这些产品”。
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世纪保险系列教材《银行保险》一书中,将银行保险的定义为“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和其它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它们的客户提供其产品和服务”。
(二)我国银行保险产生的动因
1、社会人口发展的需要。欧洲发达国家的银行业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银行保险,这和当时的欧洲面临日益严重老龄化的社会环境和急剧恶化的竞争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在最近几十年中,一些西方工业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人口增长率大幅下降,伴随生存年龄的不断增加,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曾经在1992年作过预测,到2030年的时候,欧盟国家的DR指数(退休人员数量/在职人员数量)将从当时的21%上升到37%。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经济的持续繁荣以及对更高生活水平期望,给原先建立起来的公共养老金体系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为了缓解压力,西方国家采取各种方式和措施,支持和鼓励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刺激了人们对银行保险需求的增加。而我国目前也正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有关资料, 2000年我国的DR指数为0.11,到2020年将上升到0.l9,2050年则高达0.35,为2000年的4.1倍。与西方国家一样,我国社会人口的发展,也刺激了个人养老金等方面的保障需求,为银行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和条件。
2、消费观念进步的体现。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的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实力雄厚、意识先进的金融消费者,对中长期、高收益投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低通货膨胀率也使其倾向于购买长期的金融产品,除了要求有稳定的收益外,更加注意投资品种的保险保障功能,老百姓越来越愿意选择保险作为投资渠道之一,保障类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受到普遍欢迎同,同时,一体化银行保险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再者,消费者运动日益高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加强,消费者不仅希望得到高质量、高性价、高效率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希望消费权益得到保护,要求更多地了解消费过程、掌握更详细的产品或服务内容等,银行保险正迎合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3、银行缓解经营压力的需要。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快推进,银行面临着外部竞争和内部发展的双重压力。由于银行存贷利差空间在逐步缩小,银行的存贷收益十分有限,而由于受准备金政策因素的影响,银行的资金过剩压力又进一步加大,更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难度和盈利压力。同时由于市场竞争和投资环境的变化,投资项目的盈利问题难以保证,使得银行在解决资金出路问题方面也是困难重重。因此,银行必须寻找新的发展出路,解决持续经营的问题。而银行保险有助于实现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对同一资源即银行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的多次利用,因为银行有广泛的客户基础,通过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银行不仅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花费巨资建立起来的分支网络,获得更多的边际收益,还可以更好地利用已有的客户资源、留住并争取新的客户,增加经营收入,提高经济收益。
4、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统计信息表明,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93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财险公司35家、寿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2006年还会不断有新的保险公司开业,市场经营主体的扩张趋势还会继续。由于市场经营主体的快速扩张,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格局,改变了传统的发展方式,使市场空间显得越来越拥挤,发展压力越来越沉重。对于国内保险行业来说,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十分明显,条款内容和服务项目的相互抄袭现象也十分严重,这些问题短期内根本无法解决,因此,发掘新的市场领域,拓展新的销售渠道,改进旧的销售方式,是巩固和提高市场份额的最佳途径。相对于传统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银行保险的展业难度、成本较小,而且市场潜力大,有利于保持或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
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较晚,最初是1995年由平安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台代理销售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1996年以后,由于我国市场保险主体明显增多,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合作并签订代理协议,推动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200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实施,解除了银行代理保险“一对一”的限制,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根据统计资料,2003 年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7 6 5 亿元,保费增量对人身险业务增量的贡献比达46.21%,占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26%,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超过50%。2004年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795 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8.41%,2005 年收入803.25 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6.3%。2006年,我国银行保险市场在徘徊了两年之后,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势头。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资料,截止2006年3月31日,我国共有银行保险代理机构72358家,同比增长15.12%,占全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56.73%;一季度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411.5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2%,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5.7%。 二季度银行保险业务继续高速增长,1-5月份增速也高达85.59%。银行保险的异常波动,引起了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高度关注。
由于我国银行保险尚处摸索发展阶段,目前大都是以协议代理方式开展合作,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监管存在漏洞。我国目前对银行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别监管的管理体制,银监会和保监会只能分别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而银行保险是跨行业的市场,银行保险之间存在双方共同的矛盾和问题,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又不能跨行业监管,难免发生两方面都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出现市场监管“真空”和“漏洞”,市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或服务结构单一。银行保险的产品结构单一,服务功能简单且同质化严重,客户可选择的保险品种和服务机会不多。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保险期限短,分红低,保障功能低,产品内涵价值低。寿险方面的主要产品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其它一些传统的寿险业务,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产险方面的主要产品有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信贷保险等。
(三)信息技术共享平台缺位。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出于对行业资源的保密需要,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与要求不同,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平台不能实现共享,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够完全对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客户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了客户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客户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增值。
(四)市场竞争不规范。新修订的《保险法》放开银行代理保险的“1+1”限制后,一家银行网点可以代理多家保险产品,在手续费率有差异的情况下,银行选择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主要参考标准还是手续费的高低,以及保险公司对银行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奖励及其它优惠条件。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一般是银行掌握主动权,保险公司为了取得银行的代理业务,必须提高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率,保险公司认为这块业务没有太多的盈利空间。但银行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利益分配不均,要求与保险公司分享保单利润。目前,产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率普遍都在15%以上,甚至高达30%或更高。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手续费率也和产险公司一样居高不下。
三、发展与完善我国银行保险的一些设想
(一)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管。从行业监管体制看,我国保险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监管机制己初步建立。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机动车车辆险管理的通知》等。2003年1月1日保险法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监管方面,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保监会成立后,在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查处保险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了保险业的监管机制。保险公司应该从长远的角度,正确对待银行保险业务的规范、稳定发展问题,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树立以优势服务和优质产品取胜的现代竞争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监管部门除了加强正面引导外,应该加大对银行保险市场不良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处罚一些明知故犯的经营单位,遏制手续费居高不下的势头。为此,一方面,保险公司之间要增强长远发展意识,共同遵守行业规定,自觉规范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为银行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增加对银行保险合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银行保险规范经营的要求和程序,增加银行保险操作过程的透明度,实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同时对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取消直接责任人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限制其任职条件。
(二)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发展。要进一步引导和加强银行与保险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方长期利益的共赢。银行保险合作应该明确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责、权、利,如银行专注销售,保险公司专注于产品开发、后台以及对银行销售能力提升的培训,并且在手续费之外,共享收益。2006年4月19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高层领导人举行会谈,就进一步推进银行保险合作创新发展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两大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认真分析了当前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重点研究了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银行保险合作深入发展,提升行业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从2006年初开始就联手调查和整顿银行保险市场,并联合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措施,比如结合治理商业贿赂,整顿银行保险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保险产品结构转型,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推动银行保险长期的深层次合作,防范由于短期行为所带来的金融经营风险;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等。6月15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通知中专门对加强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加强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的问题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必将对我国银行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发挥积极的作用。银行和保险的监管部门应该继续加强高层的协调与切磋,出台更有操作性和指导意义的管理办法与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从长远经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通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谋取共同的长期利益,促进银行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银行保险产品研发。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应该自觉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市场研究、开发与推动,刺激银行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银行保险双方应建立产品研发机制,根据银行客户的特点,提供丰富的产品线,实现产品的多样化,针对不同层面、不同角色的客户,提供周到、贴心、贴身并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保险服务,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为客户同时提供保障、投资、个人理财等综合性服务,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并为客户节约办理手续的时间,节约消费成本。在具体产品方面,要根据银行柜台销售的特点和客户的性质,加强保障型保险产品的研究发,推出包含保险赔偿、个人理财、人身保障等功能的综合产品,提升银行保险业务的价值;在客户服务方面,应充分体现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外延服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价值增值。
(四)加大信息技术投入。根据计世资讯(CCW Research)发布的报告预计,2006年中国金融业信息化投资将成为近几年来金融业IT投入增长最快的一年,国内金融业IT总投入将达到303.2亿元,比2005年增长10.24%。保险业的IT投入占整个金融业的比重最小,2005年IT投入规模为15.1亿元,比2004年增长10.8%。银行与保险公司应该尽快研究在信息技术方面进一步合作的办法,实现银行保险双方后援平台互通,信息技术共享,实现双方信息资源优势互补,进一步扩展产品和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强大的共享信息系统,为银行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准确的投保、理赔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信息技术系统共建,充分发挥银行客户资源优势,发展更多有潜力的银行保险客户。
(五)积极探索银行保险发展新模式。目前,国际上银行保险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契约代理模式;二是战略伙伴模式;三是资本合作模式;四是控股集团模式。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格局的发展,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再经过金融创新与融合的演变,最后到综合金融经营的过程。欧美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金融控股公司是银行保险发展的高级模式,这种模式能够通过资本融合的方式,有效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降低集团整体运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的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这种模式实行集团内部的法人分业,规避了银行保险的风险相互传染,从而也适应我国银行保险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
但是,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相对滞后,在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下,无论是《银行法》、《证券法》,还是《保险法》,可以说对金融控股公司都有一定约束力,但又都不能从根本上进行全面监管。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尽快制订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律,同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体系,为银行保险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层次,加强合作深度,推动银行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条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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