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新条款费率变化对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的影响
(一)、有利因素:
1、有利于拓展财产保险市场,挖掘潜在保源
2、有利于强化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3、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产品变革
(二)、不利因素:
1、费率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将加大保险公司经营结果不确定性
2、权利义务不对等,对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提出很大挑战
3、先行垫付原则,将使保险公司陷入被动状况
二、提高盈利能力水平要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市场问题:
(二)、价格问题
(三)、服务问题:
(四)、政策问题:
三、现阶段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的考虑
(一)、坚持效益第一,力求效益与规模的统一
(二)、调整现行价格策略适应市场的新变化
(三)、强化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经营管理全过程
(四)、建立与完善中介人制度
(五)、鼓励专业化经营,尝试组建车险专营公司
内 容 摘 要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车险;盈利能力;效益第一;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保监会据此制定了《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它的实施将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产生重大影响,对车险盈利能力的提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交强险”实施后,分析了车险条款、费率的变化对保险公司车险的盈利能力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的影响。从市场、价格、服务、政策等方面指出车险盈利能力面临的问题。正如提高车险创利能力对公司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不容置疑一样,以不断扩大车险的业务规模增强车险盈利能力的相关性也是不容置疑的。首先是保持市场份额最大化是一个公司不倦的追求,其次是在一个成长型的市场中规模停滞就意味着生存空间已经被挤压。因此扩大规模应是我们要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的主要途径,同时要通过多种管理途径作为补充从而有效的、全方位的提高车险盈利能力
浅论在新形势下提高车险盈利能力
2006年7月1日起,保监会制定了A、B、C三套行业产品,对其他商业车险产品的审核也很严格,商业车险条款各财险公司基本趋同,费率水平略有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总体而言,各家公司在商业车险产品上都没有明显的优势。此外,交强险制定了刚性的条款和费率,手续费支付比例也被严格控制,各公司在这一领域采取价格战的空间受限。一系列的变革导致目前的竞争手段主要体现在商业险手续费上,甚至出现了通过其他途径,如费用贴补等突破手续费最高比例限制引导客户将非代理业务按代理渠道签单等不正当方式变相降低价格。在此新形势下如何提高车险的盈利能力将是财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车险新条款费率变化对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的影响
(一)、有利因素:
1、有利于拓展财产保险市场,挖掘潜在保源
据统计,2005年全社会民用机动车保有量约为1.39亿辆,其中汽车的保有量约为3180万辆,全行业共承保2436万辆,承保面约为76.6%;摩托车的社会保有量为8571万辆,全行业承保约2110万辆,承保面约为24.61%;其他车辆约为2149万辆,全行业承保120万辆,承保面约为5.58%。从以上几组数据可以看出,车险的承保面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全国机动车辆数量不断增加,与道路建设相对滞后和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淡漠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形势下,政府以法律强制的形式实施强制保险,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措施,将大大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有利于保险业进一步挖掘保险资源、扩大承保面,进而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职能。
2、有利于强化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强制保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强制保险的条款、费率将更加公平,业务管理更为规范,经营状况更加透明,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机动车辆保险竞争将从单纯的价格竞争逐步转变为提升服务等非价格领域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全面提升服务意识和质量,通过服务多元化、增加保单附加服务功能等方式吸引客户,保持在车险市场的竞争力,引导市场竞争向服务等非价格领域发展。
3、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产品变革
交强险的推出将对整个商业车险产品的体系、结构、操作方式等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保险公司对其产品内容、功能、价格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造。同时,随着车辆保险资源的进一步丰富,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创新车险产品的销售方式、营销渠道和产品组合,针对不同的市场需求,逐步实现个性化产品组合和差异化费率,加快商业车险产品改革步伐。
(二)、不利因素:
交强险的实施在给保险公司带来上述积极影响的同时,更多带来的还是一些非保险公司所能控制、必须被动接受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费率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将加大保险公司经营结果不确定性
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强调对事故受害人的保障。一方面法律要求其承担更大范围的风险,与商业保险相比较,在责任范围、赔偿标准上都要有较大的提高;另一方面又要求其费率水平不能过高,费率审批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以保证全社会的可支付性,因此办理强制保险的盈利空间较小。特别是在强制保险实施的初期,整个保险业在强制保险配套制度、技术支持上的滞后以及经验上的欠缺,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随之加大。
2、权利义务不对等,对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提出很大挑战
一是在承保环节,交强险明确了保险公司不能拒保或拖延承保以及不得搭配销售的强制性规定,也明确要求投保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保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将给予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是对于违反规定的投保人却无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在承保环节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严重束缚保险公司管控风险,正常开展业务。
二是在理赔环节,交强险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须立即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并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然后在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司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其被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可见,交强险对商业保险公司理赔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详细而又明确。但是整个过程中交强险并未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应该尽何种义务,如若不履行义务将给与什么样的惩罚。因此投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偏离,将使商业保险公司在整个理赔环节中处于被动局面,理赔难度相应加大。
3、先行垫付原则,将使保险公司陷入被动状况
交强险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在垫付费用的标准与尺度上没有任何主动权,完全取决于医疗机构的临床诊疗指南,对因采取施救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医疗审核的范围和深度很不平衡,只能在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赔付失控将导致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剧增,在具体操作中也难以把握。
二、提高盈利能力水平要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市场问题:
从今年以来南宁车险市场供求情况看,一方面由于中心城市交通运输业、家庭用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和强制保险的实施形成很大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各家保险公司都把南宁市场作为行业搏奕主商场而形成相对的供大于求;从市场分配状态看,一方面是中小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特别是新入市公司的超速增长,另一方面传统大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趋缓甚至下降;从代理情况看,一方面由于众多合规与不合规兼业代理机构的日渐坐大并开始左右代理市场而成为中小公司相争的宠儿,另一方面传统大公司却苦于代理成本原因在逐步退出。这些市场问题对提高车险盈利能力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在上述的市场环境下,要提高传统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会有销售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削弱已有的盈利能力,但是没有规模的扩大而讨论盈利提高将是十分困难的。
(二)、价格问题:
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实施后,目前南宁车险市场上各家公司产品(条款和费率)是趋同化或大同小异,各公司主要采取费用贴补等突破手续费最高比例限制及引导客户将非代理业务按代理渠道签单等不正当方式变相降低价格,在价格出现多样化的情况下,价格成为消费者选择的主要标准。因为按照市场分配规律,要取得比同行更高的销售额,一是在价格相同情况下,自身质量、服务要比同行高出;二是在质量、服务相同情况下,自身价格要比同行低出;如果价格比同行高出的话,必须是自身的质量、服务要比同行高出一个层次,否则讨论扩大销售是不现实的。
(三)、服务问题:
销售保险其实质是在销售承诺,理赔服务则是对承诺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说,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更是与销售和价格息息相关。品牌的价值必须依靠一个比同行更优秀的服务来让消费者认知,而不能因为是市场份额大而形成。我们所说的服务问题,是指由于服务同质化或因服务资源投入不足以及理赔程序设定而造成消费者索赔成本高两个主要问题。首先,车险服务同质化使传统大公司品牌混杂于其他品牌而不能凸现,一方面是传统大公司的服务不断的被复制、模仿,另一方面是自身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使得服务难以提升,形成市场反映不是品牌服务而是一般服务;其次,消费者索赔成本高的问题没得到很好解决。表现于消费者在报案、损失核定、提供单证、领取赔款诸环节的耗时和周折,形成于服务资源与业务规模之间没能在核算基础上得到匹配和理赔流程设置在控制成本与客户价值体现之间没能很好的兼容。
(四)、政策问题:
今年以来政府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先后推出了限折令、强制保险、改变对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申报和监管方式、严格保险手续费的支付管理、应收保费管理等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可以说每一项都对财产保险业界产生了较大震动和巨大影响。然而如此密集的变更和出台监管政策在我国的保险发展史上是少有的,这一方面说明财产保险业亟待规范,另一方面快速变换的政策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整个车险市场的影响,以及后续配套措施和监管力度的缺位,使得已经风云变幻的车险市场更增加了一层不确定因素,相应的也就增加了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的难度。
三、现阶段提高车险盈利能力的考虑
正如提高车险创利能力对公司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不容置疑一样,以不断扩大车险的业务规模增强车险盈利能力的相关性也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扩大规模应是我们要提高商业车险盈利能力的主要途径,同时要通过多种管理途径作为补充从而有效的、全方位的提高商业车险盈利能力。为此:
(一)、坚持效益第一,力求效益与规模的统一
牢固树立效益第一观念是公司在多变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石,全面理解效益观念则需要经营管理单位深入把握。当前南宁车险市场正面临条费改革后第一轮悄然而迅猛的价格战和成本战,我公司的规模发展面临严重的挑战。在现阶段非常需要对车险效益有个正确估计和要求,不能因为要维持既有的或预期的效益而坐视规模下跌,而是应以以下观点调整我们要处理的效益与规模的关系:第一,车险的效益应是不低于行业的平均效益而不是高效益;第二,局部的、短期的负效益不等全局的、长期的负效益;第三,车险的一部或大部业务即使是零效益,也可以为公司提供大量的维持运转费用;第四,坚持效益第一不等于不允许对现有效益的调整。合理措施应该是:通过多方面严密测算商业车险在确保总体有合理效益之后的可调整区间,以此作为因市场搏奕而可能对各类业务采取不同价格策略时不能突破的总量。在此总量之内由市级公司确定各类业务的价格底线并控制使用,力求实现效益与规模的协调统一。
(二)、调整现行价格策略适应市场的新变化
在此之前相当一段时间,一方面是营业用车、家庭用车的承保价格持续上升(以费率提高、限制使用优惠系数、增设承保条件为主要形式);另一方面此两类车辆承保数量连续大幅下降。尽管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从市场角度分析,价格肯定是主导原因。因此,非常有必要引起我们对现行价格策略的审视,需要对这两类车辆进行重新认识和策略调整。首先,在市场保源结构和自身的承保结构中,这两类车辆占比都必将超出70%,必然要成为公司车险的主体业务。因此,对此要有促进其良性发展的连贯价格策略;其次,这两类业务虽然整体效益不佳,但不等于其中没有优质业务,正如“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道理一样,在这块广阔的保源中其实包含着众多的优质业务。问题在于,当前我们以车辆类别划定价格弹性空间限制,事实已经抑制相当部分优质客户对我公司的选择;再则,持续走高“两车”承保价格和各种承保条件附加不仅逐渐为市场所排斥,而且在客观上给竞争对手的快速发展让出一块宝贵的生存空间。这种状况应迅速改变,建议采取:
1、放弃对“两车”业务歧视性的价格、承保政策,采用鼓励发展的承保政策。在真实数据支持下对“两车”业务按薄利经营的定位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要以价格优势打压竞争对手(以提升公司的管理优势而带动相应的价格优势)。通过价格回归,实现“两车”业务快速回流。通过业务快速回流形成盈利增加。
2、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既要“以变应变”,更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变应变是指对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招标业务要以价格优势压制对手,以强势公司的压力逼迫对手不再轻易采用价格偷袭策略;以不变应万变是指不论市场价格竞争如何波澜汹涌,在整体上始终把各类业务的价格底线作为业务取舍的界点,以此避免步入价格泥潭。
3、要重点研究和培育家庭用车客户群,采取更为灵活的承保策略。家用车是公司长期量大质优的客户源,如果仅因为短时间内效益不好或其中部分客户出险频率高而舍其不取或限制发展,将是一个以偏概全的策略失误。因此有必要改变现行的按车类确定价格的粗糙承保策略。调整为:依照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依靠数据信息支持,按单车的承保记录确定承保价格。同时,按赔款金额而不是按出险次数确定价格浮动幅度;对连续数年无赔款的车辆给予比现行更优的承保价格或取消固定免赔额。通过调整,增强产品的吸引力和员工展业的自信力,促使业务快速回流。
(三)、强化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经营管理全过程
就某一保险标的来看,保险经营过程是承保-理赔循环往复的过程,风险管理是贯穿其中的警戒线。
1、要把风险管理纳入制度轨道,使之与宏观管理相适应。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任何一方面的管理中都包含了风险管理的内容,针对机动车辆保费所占比重大、赔案件数多、社会影响广的特点,首先必须把车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列入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时刻绷紧风险管理这根弦;其次要对风险管理的某些薄弱环节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及时修订完善制约制度,把风险管理失控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再次是要调动内控制度对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全程监督,各级公司的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在公司整体运作中的作用,既要带头在上级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又要防止公司所属员工发生不当行为,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巩固和发展公司的经营成果。
2、要把风险评估与业绩考核紧密联系起来,使之与效益目标相适应。近年来,为了巩固发展车险业务,各基层公司都先后推行车险定人定车跟踪展业制度。这种展业方式的改变,有利于车险保费的稳定乃至增长,但也带来不利风险控制的问题。为防止这一弊端,首先必须要坚持展业-核保-出单的承保程序,防止照顾承保、迁就承保等问题;其次是要坚持展业与理赔分离的原则,严格限制以赔促保行为,杜绝人情赔款的发生;再次是对个人车险展业的出险、赔款情况分时段进行观测,并将观测结果作为考核个人展业实绩的一项参考数据,与个人奖惩适当挂钩,增强展业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
3、要贯彻风险管理方法多样性的原则,使之与业务竞争需要相适应,各种机动车辆在各种状态下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风险管理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例如,公务用车辆与家庭用车辆,自用车辆与营业车辆,短途运行与长途运行,前者风险较之后者明显要小;规模化经营的运输公司、中小车队、个体运输业者,其营运车辆的风险状况也呈梯级上升趋势。因此,风险管理方法必须坚持多样性的原则,不能简单地机械地一概而论。必须采取纵横比较、宽严适度的风险识别、评估方法,在坚持统一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某一标的实行相应的承保条件限制或承保条件优惠,把风险的集聚与分散掌握在科学操作的范围内,使承保率、出险率、损失率、赔付率等相关指标的变动处于相对合理的区间,以此巩固和发展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永葆业务竞争的优势。
(四)、建立与完善中介人制度
第一,加强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发展专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车险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应按照国际惯例,发展专业代理人,形成专业化、职业化的代理人队伍;特别是对于分散性的车险业务,应发展个人代理制度,增加业务发展的后劲。
第二,建立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制度。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有利于克服保险公司职能大而全的局面,使保险人有更多的精力来研究市场、开发新险种、提高服务质量;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有利于克服因保险合同附和性而产生的合同签订及保险理赔中的倾向性、片面性,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五)、鼓励专业化经营,尝试组建车险专营公司
从综合性保险公司到产、寿险分设,中国保险业已经完成初步的专业化分工,但车险作为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险种,是否也可以尝试专业化经营。在发达国家,专业化的车险专营公司早已不是新鲜事物。在美国,专业化的车险公司在业务推展、理赔服务和风险管理方面都做到了极致,当投保车辆出险后,保户是不需要多虑的。在许多时候,只要将车牌号和出险简要经过告知保险公司后就能在几天后拿到赔款。因此推行专业化经营可以作为解决车险行业性困局的一个选择。
当然,就当前而论,不论是否实施专业化经营,各公司都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重点强化理赔环节管理,挤干理赔水分,降低经营成本,努力争取实现今后商业车险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盈利水平。
参 考 文 献
1、刑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中国人保网
2、周延礼主编 《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2
3、尤向士 《强制保险对车险业务发展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中国人保 2006年第6期
4、刑莉 《车险经营的现实矛盾》 中国保险 2005年第5期
5、明平洲 《汽车保险经营的精细化》 中国保险 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