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变化
二、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制度问题分析
三、完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摘要: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中分为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两类办法。本文主要对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制度,从政策制定以及实际运行中所涉及的问题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制度研究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自实行以来,对促进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影响出口贸易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分为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两类办法,本文主要对现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制度,从政策制定以及实际运行中所涉及的问题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的产生是我国对外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产物,我国出口货物退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和调整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建设,政务院1950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生效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予退税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而后又零星出台了一些规定,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这一时期的退税政策,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政策缺乏延续性、变动较大。
第二阶段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产品税条例(草案)》明确做出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1992年12月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816号)规定从1993年1月1日,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申报退税。至此,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需提供的凭证发展到“三票两单”,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较为完善的出口产品退税管理机制。
第三阶段为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以后。根据新税制要求,为强化退税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学的出口退税制度,199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该办法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税务管理、退税凭证、退税申报表、退税预算级次和科目、会计处理及违章处罚等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更为系统化、规范化。
二、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制度问题分析
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到1997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均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1997年开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并未全面推广执行。2002年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并对原有规定做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扩大执行企业的范围、采用实际出口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实行按月申报和按月审核、取消出口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方可退税的限制等。2002年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在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征退税的管理以及电子化管理和审核等方面做出了统一和规范,加强了征退税管理部门的衔接,推进了电子化进程,对完善“免、抵、退”税起到了促进作用。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实践证明,实行“免、抵、退”税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但也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免、抵、退”税政策制定
1、出口退税财政负担体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3]1号)规定:从2O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这可能带来两方面的负面影响:第一,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内市场分割,打击出口。由于增值税贯穿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很少有产品是完全在一个地方完成,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所在地不可能收取出口产品所含的所有增值税。由出口企业所在地政府分担出口退税,就会造成收取了出口产品上游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地方政府不必分担出口退税,而出口地政府则要超额分担出口退税。因此,必然导致地方政府限制本地企业出口外地产品,从而进一步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内市场分割,由此带来的对出口的负面影响将是长期的、巨大的。第二,扭曲对外贸易结构。由于出口越多,出口地政府要分担的出口退税越多,因此,出口地政府不仅将限制收购外地产品出口,而且将限制使用外地上游产品的货物出口,其结果可能是:恶化出口产品结构,由于大量上游料件的出口,将使我国出口总体的产品结构出现低层化。
2、“免、抵”调库及退税指标问题
现行“免、抵、退”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退税问题,“免、抵”税款调库滞后,加大了国税部门组织收入的难度。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退(免)税计划管理体制造成地区间税收收入及退税进度的不平衡,弱化了税收计划管理。经济发达地区,收入形势好,不急于办理“免、抵”税款调库,人为控制收入进度,“免、抵”税款成为税收任务的蓄水池,且“免、抵”调库数量少,占用退税计划较少,专业外贸公司的退税额度相对宽松;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正好相反,生产企业“免、抵”调库计划占整个退税计划相当大的比重,外贸企业退税额度相对紧张,与发达地区的外贸公司相比,处于不平等的税收环境之中。此外,出口退税指标分配不规范,在现行机制下,出口退税指标的分配与下拨无明确的规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3、“倒交税”问题
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差异,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抵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将会出现贷方余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而且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出现这一问题是由于出口货物最后环节增值额较大、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距较大或者大量使用免税原材料等原因。
4、备案部分不退税的问题
对年度终了后未收齐单证的备案部分,现行政策是待单证收齐审核通过后,免抵额等于免抵退税总额,即全额办理免抵调库,不办理退税。这与“免、抵、退”税对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应予以退税的这一政策精神不符。
5、小型出口企业的认定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上年度内外销之和在2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可于每年12月一次性办理“免、抵、退”税。这一政策确实为出口业务量小的企业减少了申报工作量,也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审核工作量。但往往该类“小型”企业的出口业务较小,而国内销售不止200万元,却不能按此规定简化申报。
(二)、“免、抵、退”税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计税依据确定问题
“免、抵、退”税计算是否准确,关键是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这一规定过于概念化,缺乏统一的操作尺度,形成出口发票价格、报关单注明的价格和实际结汇金额三种离岸价格,有些出口货物的三种离岸价格相差甚远,造成计税依据不统一,计算不准确,调账频繁。有的企业将应纳税的销售收入先作外销收入申报免税,其进项税金抵减其它内销应纳税金,一定时期以后再予以调整,达到少缴税或自行缓缴税的目的,造成虚假预免预抵税。此外,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有故意降低计税依据的倾向,以减少“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进口料件管理问题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会涉及“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而这两个指标会直接影响“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进口料件的不申报、少申报或缓期申报都会对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金是否正确转出造成影响,从而直接影响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金、免抵退税款的计算。
3、操作复杂、退税申报质量差的问题
从2000年全面推行“免、抵、退”税来看,复杂的“免、抵、退”税政策给纳税人依法办税和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都增加了难度。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企业在每月的申报中要填报数种申报表,还要查找和录入大量的数据,加之退税申报软件设计不尽合理导致使用上的困难等问题,企业完成一次申报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普遍申报质量较差。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由于“免、抵、退”税企业众多,且政策繁杂,为了严格退税管理和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提供大量的审核和咨询服务,有的审核人员甚至逐项、逐份辅导企业填写“免、抵、退”税各项申报表和操作申报系统。
4、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问题
(1)、电子信息滞后。虽然国家大力完善相关电子信息的传输系统,但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所需要的相关电子信息仍有滞后且信息质量不高的情况。如缺少结转深加工出口和进口信息、保税区出口信息。从实际工作中看,相关电子信息滞后造成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审核通过数较小,影响“免、抵、退”税的及时办理。系统不能自动清分企业已进口、出口但未申报的信息,退税部门对企业超期未申报应按内销征税的操作的工作量较大。
(2)、海关商品编码对审问题。审核系统只对出口货物商品码的8位基础码进行审核,不对扩展码(8位基础码以后)进行审核,而很多商品扩展码不同其退税率也不同。退税部门对此只能进行人工审核,加大了退税部门人工审核的工作量,不利于准确审核、办理“免、抵、退”税。
三、完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规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是加强税务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免、抵、退”税制度:
(一)“免、抵、退”税政策制定
1、为避免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负面影响,可将增值税改为中央税,仍由中央政府承担出口退税。2002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收入约为1600亿,而地方应承担的出口退税约为530亿元,以2002年为基数,如果将增值税改为中央税,且实现地方分担出口退税,则地方财政会减少收入约1070亿元。为了不使地方财政遭受损失,可以将其他的共享税如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或者允许地方开征新税种,如遗产税等。全世界大国中只有中国与德国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在共享增值税的情况下进行出口退税,要实现各级政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确有不少困难。将增值税改为中央税,由中央政府承担出口退税,既可以消除现行出口退税中各级政府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又可以避免地方分担出口退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操作层面看,由于开征新税或将其他共享税作为地方税,地方利益得到保障,容易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改革退税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退税指标的存在有其客观需要,建议今后逐步放宽退税指标,在严格审核、坚决打击骗税的条件下,以科学的退税预测计划体系取代退税硬指标,建立规范的出口退税指标分配与拨付机制,在出口退税指标分配时,避免形成地区间的歧视,取消目前按退税计划办理调库的办法,依法据实办理调库。
3、对“倒交税”,可以采取不直接征税,结转下期,滚动核销的办法。即对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余额部分不计算征税,结转下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继续参与计算,按结转余额所属年月,满1年时当月仍有余额并且该余额大于原所属年月结转余额的,则原所属年月结转余额全部予以核销。
4、建议对年度终了后未收齐单证的备案部分在审核通过后可以办理退税。可按出口所属当年实际办理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比例来计算办理备案部分的免抵和退税。
5、可将小型出口企业认定标准的“上年度内外销之和在2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出口企业”改为“上年度出口销售额在2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出口企业”,以确实达到简化申报和减少税、企双方工作量的目的。
(二)“免、抵、退”税实际操作可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出口销售管理,明确计税依据,加大检查力度
(1)、明确出口收入的计算。进一步明确实际结算价格据以计算的依据,要求出口企业按照实际结算价格报关出口和申报“免、抵、退”税,使企业的出口发票价格和报关单价格统一起来。
(2)、开具零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做到准确、有效监管,可借助金税工程开票子系统,对出口货物按离岸价开具零税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企业提供给海关认证查验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抄税申报。征税机关可通过报税子系统读入企业外销收入,将企业抄报的外销收入与海关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在金税工程各系统间对企业内、外销收入与进项发生金额对比分析。
如开具零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期难以做到,可考虑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出口发票,并将发票号码录入海关报关单信息管理系统,退税审批机关据此审批“免、抵、退”税款。同时,该发票信息也要进入CTAIS中的企业基础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由此掌握企业申报信息而进行核算分析。
(3)、加强检查力度,打击虚假预免预抵税行为。加强对企业外销销售收入账的核对和检查,对长期没有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外销收入以及从外销销售收入转到内销销售收人的,应核实清楚,对如有出口信息但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申报期限的,应立即要求企业将此笔销售转到应税销售收入,并补交增值税和加收滞纳金;对查不到信息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的税款外,并依照有关惩治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强进口料件管理,防止少报、不报或缓报
(1)、税务管理机关在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时,应严格把关。首先,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进料对口的,企业申报、录入时有无混淆为一般贸易、来料加工;其次,生产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贸易的单证是否已向税务管理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第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是否与申报备案一致,有无与其它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相混淆;第四,核查生产企业是否将“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及时、足额地反映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2)、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与海关进口报关单的电子信息逐月核对,核查企业是否少报或不报进口料件。
(3)、税务检查机关、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有进料加工出口业务企业的检查。对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不申报、少申报或混为一般贸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进口料件少纳税、多抵税、多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3、简化申报,强化初审,提高相关人员素质
一是把握纳税申报环节。简化“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实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和“免、抵、退”税预申报“两表合一”;制定“免、抵、退”税申报各环节的责任制;完善征管软件,完成对“免、抵、退”税所有电子信息核对、逻辑审核和复杂的计算。
二是把握初审环节。规范初审的操作程序,对初审的步骤、表格填列、计算套用公式等应作明确指导。在初审中注意加强对各种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对初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检查。
三是把握年度清算环节。将审核与检查相结合,力求使清算结果全面、真实、有效,使期内汇总申报与年度清算日期吻合。
四是抓好税务部门全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提高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严格办理退税员证件。定期开展“免、抵、退”税政策的研讨,加大对“免、抵、退”税政策的宣传力度。
五是明确管理责任。现行的“免、抵、退”税管理涉及征收机关、退税机关两个主体,责任不明,效率不高。考虑到机构设置、网络建设及管理现状等,可确定由征收机关负责初审、复审,税款征收、日常管理,退税机关负责审批、监管和检查,切实加强征、退税衔接。
4、优化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信息质量
一是修改软件中不合理部分,如审核系统对出口货物商品码全部位数进行对审;对结转深加工,进、出口不申报部分,系统能自动处理。二是增强系统功能,增加网络版、代理版和外部数据批量导入功能。三是提升信息质量,保证数据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是将“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信息系统紧密衔接,建立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对税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科学管理。五是加快金关工程和电子口岸建设,实现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联网,提高信息交换、传输速度。
实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重大举措,尚存不足,但经不断改进已趋于完善。总的来说,实行“免、抵、退”税,对国家来说可以缓解当前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矛盾,减小中央财政的压力;对退税管理机关来说可以减少退税现金流量,降低骗税诱惑力;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资金占用,缓解资金紧张情况。最终对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防范打击骗税,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阮方,《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论与实物》,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
2、陈东可,《新出口退税机制下“免、抵、退”税政策解读与财务分析(上)》,《涉外税务》2004年第1期
3、杜继国 朴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中产生征税问题的处理》,《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4、赵岩,《对现行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的思考》,《税务研究》200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