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二、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原因
三、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分配、调控经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关键部门,随着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权益维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从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原因、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于税收执法风险问题的研究
税收执法风险就是指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执法主体或执法人员的违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违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贬损执法主体形象或追究执法人员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这种风险主要的表现就是因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执法的违规作为与不作为给税务机关带来不利影响,对税务机关公众形象及税收工作产生冲击或负面影响;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或依法给予税务管理相对人一定赔偿;或者因执法人员错误执法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可以说税收执法风险始终伴随执法行为而存在。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分配、调控经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关键部门,随着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权益维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税收行政执法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始终,但主要表现为税务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并相互制约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一有机整体中无处不存在着税收执法风险。
(一)税收征收类执法风险
税收征收类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因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规范的税款征收行为而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它主要表现为:(1)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3)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转引税款等。
这类风险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能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不规范的税款征收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着上级税务机关、审计监督机关检查后被处罚的风险,面临着形象受损、执法信誉降低的风险,其直接责任人还将面临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
(二)税收管理类执法风险
税收管理类风险是指在实施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时,应作为而未作为、执法行为不当或超越职责范围实施税务管理的行为而形成的不良影响和错误后果,并由此而产生的执法风险。税收管理类风险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未依法保障甚至侵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1)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致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2)税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将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故意刁难纳管理相对人;(3)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举报人保守秘密等。
这类风险主要是由于执法监督不易到位而形成,从日常表面上不易察觉,最容易忽视,但它极易导致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形象受损、信誉度降低,最终造成的后果将可能是极其严重的,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由于认定调查不深入,加之日常管理松懈,内部监控不力,一旦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案件,除了对国家税收造成流失外,正常的税收秩序将受到极大的破坏,执法人员都必然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比如,对纳税人欠税公告不及时,数据不准确,将很可能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欠税因超过《征管法》规定的税款追征期,而造成国家税款无法挽回的损失,很有可能还会因渎职失职而受到的刑事责任追究。此外,执法风险的存在还体现在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上,如“双定户”定额不平衡、程序不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不统一等问题,极易引发个体工商业户的不满情绪,甚至影响到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这个后果也许就不仅仅是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而令人担忧的是,这类风险恰恰又最容易被大多数干部所忽视。
(三)税务稽查类执法风险
税务稽查类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不当或者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而引起的因税务行政复议导致稽查案件被撤消或被认定为违法、因税务行政诉讼导致税务机关败诉及税务行政赔偿等不良后果和影响,并由此而产生的执法风险。它主要表现在:(1)税收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检查不彻底,案件情况调查不到位,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在税务处理、处罚中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相关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解释说理不充分,从而导致定性模糊、处理处罚不当;(3)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追究;(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做出补税或者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以及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者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利等。
这类风险主要是由于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不熟,业务技能较差,执法监督乏力等形成,这些原因既有执法人员主观因素,也有执法相对人和执法环境的客观因素造成执法的不规范,这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往往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由此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税收执法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被认定为违法,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们从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某市国税稽查局通过一定的检查手段和严密部署查获了一起偷税案,当事人对其偷税的手段和事实都供认不讳,但由于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法定程序把握不准,在未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造成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并且还在当事人尚未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立即将税款、罚款一并执行,从而形成了追缴罚款发生在处罚决定书生效之前的事实。违法当事人就可能利用该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漏洞,提起行政诉讼,并致使该局败诉。虽然该局在吸取教训之后,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在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履行了告知及有关法定程序后,重新做出处罚决定。该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付出了巨大的执法成本,同时也致使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受到了损害。可见,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是多么容易被忽视,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原因
税务机关作为执法者、管理者的强势地位,使纳税人长期形成的心理定势难以消除,纳税人不愿与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较劲,造成了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忽视执法风险的存在,从而缺乏防范或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执法风险的存在出现了税务干部怕当税收管理员、征收员、稽查员,怕在征管一线工作,怕与纳税人打交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理性分析这种现象,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迈向法制社会、实现依法治税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正常现象,只有正确的看待和分析这种现象,才能使风险意识转化为正效应,才能消除上述两种错误的意识倾向。探究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因素: (一)政策的制定不规范。一是表现为各类税收法规、政策、办法不系统、不配套、没有考虑到各个地方的差异性因素,由此引发的问题主要是税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对法规的适用和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难,对案件的处理较难形成统一的意见,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比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深圳和郑州同样是搞演讲,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只征收了个人所得税,郑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却只征收了营业税,同样情形,同样行为,同样所得,为什么两地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都不一样,此类让人产生疑问的案例还有很多。二是表现在各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些办法、规定不系统,往往忽视了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保护,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的实际操作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形成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比如纳税评估发现应补缴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运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 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而相关的证据链又尚未形成;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因而出现了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的现象,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三是税收计划政策对依法治税工作的困扰也是执法风险存在的一个原因。税收计划多年以来都按照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来制定。计划指标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很难保持一致,而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工作思路,把税收的职能作用直接理解为税务机关的职责,没有认识到组织收入是税务行政执法的结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寅吃卯粮”,或者任务完成了,又有税不收,这样做完全背离了依法征税的原则,执法风险显而易见。此外,政策性因素还体现在执法风险的防范机制尚未建立,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缺失,或是虽然建立了制度,却只是停留在文件上,没有切实地开展执法风险的研究和落实工作。形成了一种出现一个错误纠正一个错误,而没有用执法监督机制的全面性来彻底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的尴尬局面,致使出现过的错误还会再次出现,教训没有转化为防范的机制。
(二)执法者个人行为失范。执法者素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可归纳为两种类型:
1.无功利目的性的执法行为带来的执法风险。即税务执法人员因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等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是当前基层税务执法中最常见的一种。一些基层税务执法人员由于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在执法过程中,盲目执法、随意执法、凭经验执法,从而引发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执法风险。无功利目的性的执法风险主要表现有:一是税收执法人员税收执法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由于少数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法规的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使得税务案件的准确性不高,经不起司法审查的检验,往往造成财力和人力的浪费。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执法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一般纳税人认定、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跟不上工作的需要,该盘查库存的,没有去实施仔细的核实与盘查,该调查相关数据情况的,没有去调查核对,为部分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大量的案例都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案件都或多或少地与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不够有关系。
2.带有功利目的性的执法行为带来的执法风险。即税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带来的执法风险。如税务执法人员碍于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人际关系、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并且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不征少征税款等罪行,最重要的是主观故意这一法律要件中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难以把握和判定,由于工作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无功利目的、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受到刑法玩忽职守罪的裁定和判断。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首先是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影响。在当前各地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少数基层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促进国有企业改制,迫于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就业等压力,仍遵循“惟经济论”、“惟GDP论”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作为双重领导的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又存在着种种联系,特别是在税源、经费、建设等方面对地方政府依赖性的增强,对地方政府提出的“愿望”、“大局”常常采取合作的态度,地方政府做出的一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保护”、“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给税收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最终转嫁给税务机关来承担。如地方政府出于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目的,致使陈欠难清,有税难收,使税务机关涉嫌行政“不作为”之险;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名,阻挠税收执法,使一些该移送的案件不能移送,使税务机关涉及“玩忽职守”之嫌,从近两年国家审计署“审计风暴”中暴露出来税务机关的问题相当部份是由这一因素引起的。其次,税收立法的滞后,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不理解、不协调、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第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增大。第四,从纳税人的方面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税收支出从而增加获利额的利益驱使下,有的纳税人开业不登记、经营不申报;有的受利益驱使做假账,伪申报,偷逃税;更有甚者,置税法于不顾,铤而走险,大肆骗税,抗税,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设置的账簿形同虚设,而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的手段、取得证据的方式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相比受到很大的局限性,经常面对取证难的问题,很容易出现超权限执法、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很多案件常常在证据未尽完善或无法深入取证的状况下匆匆结案。一旦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被暴露,纪检监察、法律监督部门就会从执法监督是否到位,行政作为与否等方面分析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责任。
三、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分析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是要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按照教育是基础、预防是关键、惩治是手段的原则,增强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防范治法风险的意识。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应当从制度方面完善政策审定机制;从执法者个人应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从管理方面落实好执法责任制;从外部环境方面应优化税收执法环境,搞好纳税服务;从而构建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体系,有效保护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效率。
(一)完善政策审定机制,保证税务执法依据的可靠性 1.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基层税务机关为了结合当地实际准确贯彻上级税收政策,通常需要制定一些操作办法或补充规定,因而在制定操作办法或补充规定时要注意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想当然处理问题,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要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者、执行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在起草阶段应深入调研和探索,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各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要不定期的进行评价,使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更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创造有利于税收工作发展的法制环境。
2.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收立法的公开化、透明度。要改变过去层层下发红头文件执行政策的做法,避免要求纳税人遵从的税收政策仅在税务机关的内部掌握的现象发生,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采用法定方式进行公告,还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发布税法规定,为纳税人查阅税法创造便利条件,从而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目前国家对税收实体法的解释通常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而由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内容和效力上存在的问题,又影响到执法的效果。所以规范税法解释,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严肃性,是保证税务执法有法可依并降低执法风险的重要环节。
3.完善税务决策审查机制,增强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建立重大税务事项决策审议制度,根据税制改革和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较为彻底的清理,确保税收执法的规范。 (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1.强化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增强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实施税务行政管理、行使税收权力的过程中税收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做到征收服从政策,任务服从税源,把税收征管工作从收入导向型转到法制导向型,提高征管质量,坚持应收尽收的治税原则不动摇。 2.提高防范意识。税务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权限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处理涉税事项。同时,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必须认识到税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危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管的必须管,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执法风险不当。
3.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税务执法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作风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影响着执法者的个人利益,因而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强化税务执法人员税收专业知识、法制理论的培训教育,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执法能力;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符合执法条件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要强化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管理,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不到位、不作为、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全面提升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意识与执法水平,将税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执法风险降至最低。要针对少数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遵纪守法的观念淡薄,充分利用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认真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负案人员的心理,积极预防税务职务犯罪,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和舆论曝光力度,增强威慑力,使我们的干部产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畏惧、却步心理。强化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等教育活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利益观,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主动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构建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体系 1.深化执法责任制。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岗位责职与工作规程的适配,建立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优化配置征管资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制衡关系,及时对与税收法制建设与信息化建设不适应的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针对易出问题的环节,要建立预警机制,搞好提醒服务;要继续强化执法评议考核,正确处理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及其他单项考核的关系,本着“资源共享,精简效率和避免重复”的原则,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改革税收计划管理考核标准,弱化税收计划的刚性与指令性,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将信息化手段引入对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提高评议考核质量与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干扰;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人员,应进行追究,同时在追究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以教育为主、追究为辅的宗旨,以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规范”向“我要规范”转变,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2.完善执法监督考核机制。税务执法人员责任意识的匮乏和责任追究机制的疲软,是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相应的惩处,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必然增多,税收执法风险也就在所难免,执法人员头脑中也就很难树立责任行政的观念。因此,把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由一条粗放的权力线,变成为环环相扣的权力链,从领导到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在这个链上,明确每个执法岗位有哪些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是什么,执法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应承担怎样的执法责任,使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始终处于一定的压力之中,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充分发掘外部监督的潜力,特别要发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以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3.构建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体系。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是新时期征纳双方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它会给税收秩序的和谐带来极大的损害,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风险的发生将会使我们的执法人员失去对执法工作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到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与税务机关整体的工作效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也会失去信任,从而影响税收法令的遵从程度;而从“科学的发展观”来认识这一问题,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会变化多样,许多问题我们以前没有面对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问题会不断涌现,只有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和创新的思维来认识和解决出现的问题,才能够实现“持续的发展”,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因此,我们认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的原则,以“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为基本方法,在总结和借鉴系统内外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构建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体系。
(四)优化执法环境,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1.加强部门协作。首先,税务机关在工作中讲究执法策略,应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重大业务活动和重要案件查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当地方党委、政府的行政命令与部门职能相冲突时,应做好解释、沟通、宣传、协调工作。其次,要主动与司法机关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对税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研究,商议解决;加强税务执法人员与司法侦查监督人员的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避免因专业、职责的不同而造成认识上的分歧,增进理解与信任。此外,还应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实行信息资源共享,互通信息,消除信息壁垒,以取得配合和支持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形成打击偷、骗税的合力;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其他形式,努力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减少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2.强化税收服务。一方面,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主动维护法律赋予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税收救济制度,要在税收执法中充分体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要给纳税人充分的机会表达对税务机关执法情况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在执法中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特别要注意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政策服务水平,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上取得双赢,在理解与和谐的氛围中,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防止纳税人行使权利走向极端,从而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风险均降到最低,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