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实质
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生态税制建立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内 容 摘 要
2004年12月3至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税务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它关注的是资源减量、循环及再利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国外为实现循环型经济所采取的税收政策的比较,以看我国目前在该领域采取的措施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对策。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2004年12月3至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税务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实质
循环经济是指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不仅使单个企业的资源有效利用,同时也使不同的企业之间形成资源共享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组合,实现总体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达到相互间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从物质流动的方向看,传统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即"资源→产品→废物"。线性经济的增长,依靠的是高强度地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减量、再用、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其中减量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量流;再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达到废品回收利用和废物综合利用的作用。
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首先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其次是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三是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带来污染。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绿色产业和促进绿色消费等方面。总之,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二、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l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可以免交销售税,而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日本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除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从税收方面给予了各种优惠。这些优惠包括:加大设备折旧率,对各类不同的环保设施,在其原有的折旧率基础上,再增加14%-20%不等的特别折旧率;减免固定资产税。在《公害对策基本法》中规定,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免征土地税;新加坡政府规定:对用水再循环设备的投资,可以用其他产品的所得税予以补偿。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对采用革新性的清洁生产或污染控制技术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其它投资的折旧期通常为10年)。在美国,每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在丹麦,强有力的税收政策鼓励人们以风力发电。
(二)征税政策。
1、征收新鲜材料税。将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已经通过了关于建立产品再循环的法律。这些法律可能是提高这种目标的成本效益的最好办法。对取得超标成就的厂商奖以得分,并允许这些厂商将其得分卖给成绩较差的厂商。这样一来,回收利用废物最高者将愿意进一步地努力工作。
2、征收生态税。国外绿色生态税收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典型的绿色生态税收有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和资源税等。目前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开始通过税收政策来保护环境。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例如汽油、电能、矿物都要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比如1升汽油现在1.7马克,再加6芬尼的生态税。并开始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征税额度从0.15马克~0.30马克不等。英国为鼓励清洁生产,限制排放污染物,开征了公司汽车税、燃料税、总污染物税等环境税。美国的生态税收主要包括四类: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具体来说,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的征税包括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生产税、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储存税、进口和使用破坏臭氧层化学品进行生产的生产税,危险化学品生产税和进口化学品税等。其目的是消除氟里昂的排放。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包括汽油税、轮胎税、汽车使用税、汽车销售税和进口原油及其制品税等。汽油税最初并非作为环境税征收,但其实施对环境尤其是空气质量具有明显的改善作用。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的开采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环境收入税是根据1986年国会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案》设立的,它与企业经营收益密切相关,规定凡收益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均应按超过部分纳税。 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荷兰以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和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类型为特征。生态税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级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主要是特定税。瑞典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空气、水污染、废物、噪音以及对其他多种产品(如含铅汽油、化肥和电池)征税,目前已有50多个环境税种。
3、征收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得到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英国在1972年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在1996年开始对居民垃圾征收垃圾税,随后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硫税等。美国对每吨碳征收6美元~30美元的碳税。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因而可以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等显出吸引力。这种税赋主要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或企业,而不是针对一般居民。如果对这些公司征收一笔填埋税甚至焚烧税,将有力地促进他们对垃圾进行减量化和再生利用。
4、实行 "绿色税制"改革。90年代荷兰实施了绿色税制改革,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相当有效的作用。瑞典在90年代初就进行了大规模的"绿色税制"改革,进一步将征所得的税转化为对环境和能源的征税。2001年3月,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爱尔兰人每使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缴纳15欧分税款,半年后,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90%。挪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11个优先领域,如生物多样性、海洋和水污染、废弃物、气体和噪声、国际环境合作等。其中8项与污染、废弃物有关,均有定量的政策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采取经济手段包括对末端废弃物的处置课税、对溶剂课税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排污收费、税收返回、许可证交易,逐渐提高环境税收、减少其他税收,实行"绿色税收改革",采用综合性的产品政策。
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税赋沉重。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再生橡胶、硫化橡胶粉上交5%的产品税,税改后,废旧轮胎加工企业享受不到回收企业免交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废旧轮胎从民间收购,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实际上造成了重复征税,使加工企业税赋增加了一倍,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成亏损,生存困难,更谈不上发展,有些企业勉强维持,有些企业濒临破产。
(二)政策上不平等。我国已加入WTO,有必要建立与国外接轨的政策法规。国外对废旧轮胎实行无偿利用,还有补贴,并实行免税政策。在我国不仅不免税而且税率高于其他加工行业,不仅无补贴,而且废旧轮胎要高价买,这种政策上的不平等不利于入世后我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
(三)加剧生态环境恶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四)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也采用了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几项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有8%左右,不足以对环境保护产生巨大影响。
(五)机动车税费结构不合理。现有机动车税费结构的存在着严重弊端,即保护浪费、排斥效率,保护落后、排斥先进。主要表现是入门税费过高,运行税费过低。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追求高排量的机动车,落后车型和超龄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车辆的保养维修不能到位,从而产生目前机动车绝对量不大而污染严重的现象。
(六)考虑环保不够。我国的税收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一是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未来,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调节,而目前的税种中只有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所得税涉及到环保问题,其他主体税种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项目没有优惠政策、消费税对汽油消费没有什么限制功能,显然对环境保护关心明显不够。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二是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来说,税率过低,各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对生活必需品的水却没有列人,起不到调节作用。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三是对排放污染项目缺乏制约作用。比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仅对环保项目本身免税,却对排污项目没有限制作用。同时,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又没有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此外,我国税法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使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作用打了折扣。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四、我国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生态税制建立
建立循环经济需要从公共政策角度入手,弥补市场制度的缺陷和失灵,经济手段成为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式。税收具有的宏观调控和聚集财富的功能,在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中,建立绿色生态税收体系毋庸置疑地成为政府调控的首选公共政策。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通过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更加科学、法制化的税收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而透明的税收环境。因此,我国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生态税制建立已成为必然趋势。
有专家预言: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增长即GDP为中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与此同时,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也将发生内涵上的改变。传统的效率原则体现在税收有利于GDP或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但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税收效率应体现在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上,换句话说,要考虑税收的生态效率。传统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当代人之间财富分配的公平,而不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公平,新的发展观则要求考虑到“代际公平”。由于上述的差异,我国现行税制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做进一步调整。可以预见,绿色生态税收将在未来税制体系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它将为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五、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现有税种。
1、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III)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3、改革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体现绿色税收理念。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凡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生产和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等政策。在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从公平的角度允许这部分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 10%抵扣进项税。给废橡胶利用企业利用废橡胶原料部分增值税由10%改为17%或调整为13%抵扣;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废橡胶利用产品给予免征所得税。这样必将对企业的废物回收和利用发挥激励作用。为鼓励全社会投资环境产业,需出台环境保护投资优惠政策,扶持环境产业的发展:选择绿色外贸导向型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产品减征消费税和关税;对已实行环境标志制度而未获环境标志的产品征收产品污染税;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试点建立中国绿色银行,绿色银行可办成股份制银行,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个人均可拥有一定的股份,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
其目的就是为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的生产和存在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碳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建筑装饰、电器产品中的有害原料使用)等。在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计上,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环境保护税收入应当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并加强对其用途的审计监督,防止被挤占挪用。
(三)建立"绿色关税"体系。绿色关税一股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出口税主要的对象是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进口税是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国,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建立绿色关税的目的,可以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国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国;提高进口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国;建立对外贸易的"绿色壁垒";增加环境保护资金。
(四)尽早开征燃油税。燃油税已经在各个层面讨论了很长时间,但燃油税对循环经济的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五)制定激励机制。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产业给予的政策倾斜,如对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可采取减免税措施,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实行一定优惠;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支持,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鼓励企业防治污染设备加速折旧;对使用环保建材的建筑企业要予以减免税费等。对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征即退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技改发展。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按照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予以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投资,按照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免税政策。对于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实行税收抵扣。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以全免税的特优待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工作,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产品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的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专门生产国家公布的环保产业目录内设备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利用废轮胎生产胶粉、再生胶、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的企业,以及进行轮胎翻新和生产翻胎用胎面胶的企业均可以享受减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开征社会保障税。可持续性发展既是指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更是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七)完善税收分配体制。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25%上交中央财政,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仍以1998年为例,全国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排污费等7项税费收入为300.95亿元,其中排污费为60.81亿元,占1/5强,这部分改为环境税后,加上新开征的环境税,再加上资源税中的共享收入,地方利益是不会受到大的影响的。这样,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实现,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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