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既坚持分业监管的原则规定,但又逐步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财务公司、租赁等行业跨行业投资控股,在分业经营的监管原则下试图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如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信托投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也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等。由此产生的金融控股公司由谁监管,监管部门如何协调监管等问题,如果在此问题上没有体制保证,那么将大大不利于我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3、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成本高。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批,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从监管成本看,中国对金融业总的监管成本很高。(1)监管机构多,监管执行成本高。监管机构为制定和实施各种监管的制度安排、维持监管体系运行而付出的设施配备成本、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成本、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是非常巨大的。(2)机构间协调成本高。协调成本大致包括信息成本与摩擦成本,不同机构间的信息协调成本低于机构内部的信息共享成本,不同机构间的职能与责任协调也远比机构内部的协调困难。如人民银行承担的货币政策职能显然需要金融业的全面信息,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使央行获得金融监管信息要与三个不同的监管机构沟通,增加了央行与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难度,降低了信息的时效性与全面性。(3)重复监管,浪费监管资源。混业化趋势下的分业监管,必然导致重复监管,对被监管者来说,不同监管标准的服从成本也不可低估,如已上市的银行由于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多套报表以应对不同的监管要求,无论是对被监管者还是监管者来说,其劳动都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总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但不能一蹴而就,监管体制的改革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一旦失败,其改革的成本非常之高,混业经营的渐成趋势已经对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倒逼”。日益涌现的金融产品也迫切需要纳入监管视野。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措施
1.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因此,我们应充分研究国内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采取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这样可以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部门权利失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当然,好的监管体制必须能够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保持金融业稳定并控制风险。这种模式的关键是国家金融监管局的协调能力问题。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入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管理规章三个层级构成。相互之间或与两大基本法律之间存在诸多重叠、不协调或抵触。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监管规则对基本法律的重复尤为突出,如1996年6月1日发布的《贷款通则》中第4、5、13、24(第一项)、29(第一款)62、63、64、68等条款都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相重复,有的则仅是简单的复述。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重叠则更为严重,如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大量直接照搬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另外,还应为新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商业代理、金融衍生工具等制定出相应规章来。
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加强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加强对非现场监管收集的信息内容的认识,对风险提早进行预警。改进现场检查的落后手段。近几年,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突飞猛进,各金融机构的组织设置、业务运行方式、管理手段等随电子化进程的发展而发生了相应调整和改变。金融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手段却基本上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很大程度上还定位为手工操作。在现场检查中,仍然以传统的手工查帐为主要和最基本的方法,即现场检查人员检查金融机构的账务,审核金融机构账务处理的准确性、账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及金融资产的完整性。金融监管中的现场检查应注意提高自身的电子化进程。提高监管效率。
4.适时关注金融市场,及时调整监管策略 ----次贷危机的启示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 ,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这次危机给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也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一次重大考验,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适应变化了的金融市场并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美国现已筹划改革并重新架构自己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转变监管策略。可见成熟的金融监管方式也会因为存在监管真空和薄弱的风险防范措施而面临被改革的命运。次贷危机的爆发是全球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累积并集中爆发的结果,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传递风险但并不消灭风险。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能够防风险于未然。我国目前衍生金融市场起步不久,混业经营也渐成趋势。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必须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适时调整监管策略,美国此次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就是金融监管没有跟上金融创新步伐所导致的信用缺失和监管缺失。因此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注意防范新生的衍生金融产品的风险。在我国由银监会对衍生金融交易实行单一监管,在监管策略上偏向于功能监管,这是基于衍生金融市场目前发展状况的审慎选择。我国衍生金融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交由多个机构同时进行监管,在市场发生剧烈动荡需要新规则约束时,多个监管机构的存在,将使其很难针对市场变化及时作出一致的回应。而由银监会统一监管不仅可以避免因监管法规不一致、重复、交叉等问题而产生的监管竞争问题,而且可以更有效的配置监管资源,明确监管责任。
总之,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定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并有效防范风险。同时监管体制自身运行高效且相互制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下一步改革需要以此为目标并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优秀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惟其如此,才能形成稳健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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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泉恭.欧盟国家金融监管结构发展分析[J].当代财经.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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