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以及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弱化,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大股东往往利用“一股独大”的优势地位,操纵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当务之急是迅速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问题,培育和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养老机构持股,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监管力度;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用科学的制度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从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来看,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由政府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作用甚弱。要参照国外成功经验,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管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各监管主体方向明确、功能互补、共同发挥作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的详细的监管。二是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等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进行监督。三是要强化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上市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会计控制和审计控制,确保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内部管理与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和制度。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遏制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和准则仍然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财务信息披露中对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整、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必须披露的财务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界定和区分不够明确等等。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的法规和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问题。一是要对现有的规则和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解决信息披露、信息传输、信息解析以及信息反馈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制定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建立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赔偿制度,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处以重罚,从而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信息造假行为。
第四,加强证券市场独立审计。我国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和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助长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操纵、信息造假和信息欺诈。因此,构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必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一是要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完善审计准则、修改审计假设及审计方法和程序,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二是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监管力度,加大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的经济约束性和力度,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强化会计师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三是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教育,重塑信用理念。要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上,谨慎、公正地执业,以保证公开市场上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边际成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一方面受到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及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时机、规模和质量,又受到信息披露主体自身道德水平的制约。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公司内部人,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牟取暴利的巨大诱惑,因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信息披露主体一旦出现“败德”行为,必然通过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诚信信息披露的机会收益表现为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实际成本支出。根据“逆向定价”的基本原则,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收益,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实际成本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实际成本支出。因此,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机制,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反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边际收益。当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的边际成本足够的高、而其边际收益趋向于0 的时候,上市公司信息造假与信息欺诈行为可望得到收敛。因此,必须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增大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和“违约惩罚成本”,从而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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