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内部控制的好与坏只是审计事务所选择审计方法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很多数据,信息带有明显的人为因素。中国公司应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重组。a、雇佣会计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诊断、发现相关薄弱环节、并加以改善。b、购买由专业公司量身定制的内控管理软件或综合财务管理软件系统。c、成立内部审计并赋予内审真正的权利,让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在内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2)、强调会计、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审计委员会
国内外证券市场出现的公司造假和审计失败案揭示出,审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根源。也就是说,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理论上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委托审计师审计,但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理人在控制审计师的选择,是经理人在委托审计师审计,从而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导致了有些事务所不坚持原则,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具指定意见的报告。
建立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就会遏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为此,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a、熟悉行业组织与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自身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与政策;b、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考察执行本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体系并与之沟通讨论;c、了解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时间和范围;d、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分歧,并熟知对这些分歧的处理结果;e、定期与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谈,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有关管理当局提高管理质量的建议;f、认真审核管理当局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g、复核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并确认其收费情况;h、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为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企业相关各方责权利关系的构造保证公司规范和有效运作的核心。因此,应借鉴国外企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做法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审制度建设,提升审计委员会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使其可以更好地对企业各个生产经营部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对制度的审计,重视企业制度建设,建立高效的内部制度确保企业经营的高效率,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审计委员会能够帮助董事会更好地实现管理意图。
(3)、增强证券监管力度,加大违规成本,严罚酷刑
一个证券市场公司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否,实际上也是判断一个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依据,没有强有力的公司监管体系,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便谈不上得到根本的保护,市场的投资价值也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在对有关虚假信息披露约束中,美国过去的证券交易法规里欠缺对高管人员的严格监管,对其连带责任缺少有效规定,同时对中介机构也缺少有效处罚。萨班斯法案之所以严厉,主要是在透明度方面要保护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和利益。董事会主席或者CEO必须了解情况并作出决策,方案实施后,他们要担负连带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即使不知道哪张报表的哪个地方出了问题,也许不是故意违法,但同样要受到处理。我国的法规也应该让企业的管理者对自己的企业行为感到害怕,这样才能够被重视。
(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体制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遏制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和准则仍然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财务信息披露中对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整、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必须披露的财务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界定和区分不够明确等等,现很多上市公司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理由不披露应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信息年露的法规和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问题。一是要对现有的规则和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解决信息披露、信息传输、信息解析以及信息反馈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制定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建立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赔偿制度,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处以重罚,从而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信息造假行为。
2、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2005年10月,中国证监会首次出台《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10月19日,国务院对该意见进行批转,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就上市公司工作批转发布文件。 在该文件思想的指导下,2006年5月,深圳证交所发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意见的通知,要求深市主板公司自今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从2007年年报开始,按照《指引》的要求披露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此举旨在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制定了《内部控制指引》共70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等章节。《指引》强调,公司的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并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信息披露等控制活动。《指引》明确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责;要求公司设立专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要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时,公司董事会应报告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由此揭开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的序幕。
5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第29条明文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要求,这也就如美国“萨班斯法案”中要求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必须得到充分的保证。
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次日,国资委也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7月15日,影响全球在美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正式启动。选择在同一天,财政部别有深意地发起成立了由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委员会主席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当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发起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这些举动被视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即将出台的前兆。
中国版“萨班斯法案”应具有中国特色。对于绝大多数国内企业来说,全盘照抄萨班斯法案,不仅成本巨大、无法承受,而且依此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往往中看不中用。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内企业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国式的全面控制框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美]索德奎斯特 著,胡轩之、张云辉 译:《美国证券法解读》2005.02
2、刘峰:萨班斯法案:由来、影响及争论—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2004-11)
3、张波:《我国上市公司财力信息披露现状分析》,《财会研究》2002.10
4、李瑞:《会计信息失真分析与会计透明度》,《商业研究》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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