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至上的经营原则是商业银行不适合成为风险投资主体的根本原因。因为对于为高风险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来说,得到的始终是正常的贷款利息,而无法从风险企业的巨大成功中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但是企业的项目开发失败后,银行则要承担全部的贷款风险,银行存款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受政策限制无法成为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我国《保险法》 104 条规定 :“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使其难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资金有限。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由于经营不规范、业务不明确、投资效益差等原因,已经陷入了维持生存的困境之中;而证券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始终没有摆脱资金紧缺的困难,只是局限于投资银行部比较有限的范围之内。让他们对素有“烧钱”之称的高科技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可谓免为其难,尽管他们应该是重要的风险投资产业的参与者。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我国目前投资渠道较少,大多投资者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力,再加上目前进行的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增加了人们对支出预期的不确定性 , 从而使银行储蓄、购买国债成为投资者的首选方式,而对高风险的风险投资少有问津。
由此可见,上述各投资主体或因投资原则不符,或因政策限制严格,或因自身资金短缺,或因风险投资意识淡薄,短时期内均难以成为风险投资真正的投资主体,制约和限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4)、风险投资公司运营机制欠规范。主要是指存在违背风险投资规则、筹资方式混乱和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过分单一的问题。
就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过程来看,大体是:项目经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选,并帮助建议人编制商业计划书,提交顾问委员会进行评审;然后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投资和投资数额,并要求股东按比例出资;若需要外部投资者,由项目经理陪同建议人进行路演,去介绍、推广项目;最后由出资人将资金直接投入企业。但如何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在实际运作中还有待规范,因为如果几个亿的风险资金掌握在制度不健全的公司管理层手上,会产生道德风险。
就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筹资方式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筹资方式:一是注册资金由股东出具,一般在 3000 万~ 1 亿元人民币之间;二是风险投资者对项目的投资采用“软承诺”方式,即出资份额按股权分配,但可在股东之间转让。风险投资公司的股东预先都要协商好,如果选到好项目以后,董事会讨论通过了,就要按照股东所占的比例出资,出资权可以在各股东之间转让。但实际上不少公司将大量风险资本投入了股票一级市场去申购新股和为二级市场融资、锁仓等,这在业内已成为心照不宣的事了。
就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来看,首先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但应逐渐向有限合伙制过渡。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是按照公司制组织的,重大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如果项目经理权限太小,不利于培养中国的风险投资家。
既然现阶段我国的风险投资仍存在众多问题,就迫切需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摸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以更好推动国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四、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建议和设想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导向作用。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不仅仅是企业或个人行为,而且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的实践,借鉴美国经验,政府可以在税收、利率、担保、法律保证以及政府补贴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是有其内因的促进和外因的推动。美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也是如此,作为外因推动的美国政府的强有力的支持是美风险投资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资本的导向作用、放宽风险资本的来源、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宽松的法律法规环境、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等等无不体现了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各个阶段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目前,在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中更多地倾向于投资扩张期甚至在ipo前的成熟项目,而对投资成本高、风险难以把握的早期创业项目则关注不够。因此,建议政府除了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与社会商业资本共同组建以商业资本为主导的投资(基金)公司外,还有必要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创业早期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和投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与其他社会风险基金一起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风险投资格局
(二)、应建立起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法律支持系统。在我国,风险投资需要在若干环节加强法制建设。而当务之急,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资本,通过管理上的参与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公司法》、《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办法》等,严格规定风险投资机构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等,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并就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运营、风险转移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6/8/8